目的和手段,在现实生活中,是人们经常提到的一对相关联的哲学范畴,而且不论在古代中国,抑或古代希腊,都有些思想家提及它们,但是,全面地、系统地论述它们之间的辩证关系,学术界并不多见。本文试图在这方面做些探讨、阐述工作。 目的和手段,是反映人们在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过程中,主观与客观之关系的一对哲学范畴。所谓目的,是主体依据外界情况和主观需要而提出的行动目标,即事先存在于主体头脑中实践之后的结果;所谓手段,是为达到目的,实现目的主体所用的工具、操作方式、方法……总之,主体在其对象性活动中,作用于外界对象的一切中介之总和,都称之为手段。 目的,有三种类型,即分为现实的目的、可能的、或抽象的目的、虚幻的目的。手段,也分为三种类型,即现实的手段,可能的手段,虚幻的手段。本文论及的目的、手段,主要是现实的目的和手段。 目的和手段的相互关系,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考察。 目的、手段是相互区别,相互对立的。在一定条件下,它们各自以其独立的形态存在着,目的就是目的,手段亦就是手段,界限不容混淆。 它们相互区别的表现之一,即目的是主观的,手段是客观的。人们利用外界的规律、各种物质及其属性、他人的经验教训……作为手段,将如何满足人的主观需要,实现主体目的转化为各种设想、意图,在对象性的活动中,通过客观手段,将主观意图传导给外部加工对象,不断扬弃主观目的,改变外界物的存在状态,以满足人的主观需求。目的、手段相对独立存在的表现之二,即人的目的必须服从自然界,而人们凭借手段,可以支配外部自然界。人们的目的,决不是随心所欲提出来的,它必须依靠外部条件所允许的程度作为目的提出的前提,否则它就不是现实的目的。当人的需要、目的提出之后,就要向自然界索取,以改变其境遇。主体在改变外部环境时,决不是主体依主观想象能够奏效的,必须借助于各种手段,实地地改变自然界物的原有形态。列宁在评述黑格尔著述时,曾转引了他那具有历史唯物主义见解萌芽的话,“手段是比外在的合目的性的有限目的更高的东西——锄头比由锄头所造成的、作为目的的、直接的享受更尊贵些。工具保存下来,而直接的享受却是暂时的,并会被遗忘的。人因自己的工具而具有支配外部自然界的力量,然而就自己的目的来说,他却是服从自然界的”(注:转引列宁《哲学笔记》,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第202页。);目的是易逝的、暂时的,而手段,在一定意义上说是长久的,二者各自独立地存在着。作为一个具体的目的形态,一旦实现了,人们的需要得到满足了,它也就完结了,而作为实现其目的的手段,尤其是物质手段,在目的实现的过程中,虽然有所消耗,但它的消耗是缓慢的。它总是和目的相分离而存在下来,保留下来。马克思曾说:“工具、机器、厂房、容器等等,只有保持原来的形态,并且明天以同昨天一样的形式进入劳动过程,才能在劳动过程中发挥作用。它们在生前,在劳动过程中,与产品相对保持着独立的形态,它们在死后也是这样。机器、工具、厂房等等的尸骸同在它们帮助下形成的产品仍旧是分开的。”(注:马克思主《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229页。)人类文明发展史的基础,就是世代保存并不断地得以发展完善的劳动手段。这是目的、手段相对独立存在的表现之三。 目的和手段,又具有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关系。 世上决没有无目的的手段,也没有无手段而能实现的目的。二者各以其对方的存在作为自己存在的前提,双方共处于人们实际生活之中。一定的目的,要凭借一定的手段来实现;而手段,首先应当是目的,不为一定的目的之实现的手段,是不会被造出来的。而造出来的手段,不为一定的目的实现而服务,也不能称之为手段;同时,一定的手段,又是一定的目的提出的前提。每一代人,都会依据其生来既有的生活条件,即从其前代人那里承继下来的生活手段,来谋划自己的生活,确定自己现实生活需要和目的。在生活中,当其现实的目的提出来之后,就会去运用、改造原有手段,以至创造新手段,以期实现其目的。当着原有的目的实现之后,人们又会在实现原有目的之手段的基础上(这些手段和实现原有目的之初的手段相比,往往是有所创新的)提出新的需要和目的。新目的,又推动人们去运用以至创造更新的手段。人类发展的历史就是:手段—目的—手段,相互连接,相互推动,相互促进而不断发展的过程。一部人类社会发展史,就是这样循环往复、以至无穷的递进发展史。 目的和手段相联系、相统一,还表现于同为一定历史条件所制约。一定的目的和一定的手段,都是一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在现实生活中,人们提出某一个现实的目的,必须依其实现的手段当时已经具备,或者即将具备为先决条件。同样,人们提出制造、创新某一手段,也不是主观想象中的事情,也受当时具体的历史条件所制约。必须依当时人们体力、智力和改造外界的实际能力所能达到的程度为前提条件。 从上边的论述,我们可以看出,目的、手段是相互结合、相互统一的。但是,真正实现二者的结合,只有到人们的道德觉悟、科学文化、改造外界的能力达到很高的程度,全体居民占有并自由支配、运用社会物质、精神财富的时候,即共产主义社会实现的时候。那时,社会成员们才能在自身达到目的、手段真正的统一。 在目的、手段应该相结合、相统一的见解上,思想界上也有不同的意见。伯恩斯坦强调手段,忽视甚至否定目的,他说,“最终目的是微不足道的,运动就是一切。”(注:转引宋原放《简明社会科学词典》,辞书出版社1982年版,第502~503页。)康德则与此相反,他强调目的,否认手段,他说,“人是目的”,成为普遍性道德律令的内容和自由行动的限制条件(注:转引谭鑫田等《西方哲学词典》,山东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352页。)。这两种意见,都具有很大的片面性。试问,作为一个头脑正常的人,不为实现其最终目的,何必忙忙活活地去搞运动呢?人们开展一定的运动,不就是要实现一定的目的吗?康德把自己和一切人都当作行为的目的,而不是当作手段,并说,这是一切时代,一切地方,一切人都应该无条件服从的“绝对命令”。这个话听起来似乎很好听,但在实际生活中,是没法做到的。在阶级存在的社会里,统治阶级为了满足自己的需要和目的,总要以牺牲广大劳动人民的需要和目的,以至于生命为手段。即使阶级消灭了,到了世界大同的时候,要实现人们的目的,也总是以人们(不论以其智力,或体力)所参与的活动为手段的。不然,人的目的也是实现不了的。人是目的,同时,又应该是手段,“我为人人,人人为我”。这应该是人类社会生活的基本准则。这种说法,是人们易于理解,易于接受的命题。强调目的,否认手段,或者否认目的,强调手段,在现实生活中,都是错误的。二者应该相互结合,相互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