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威是人类社会的一种客观现象,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是社会秩序维系的有机环节和必要机制。在人类的历史发展过程中,权威曾经获得过不同的内涵,同时,从不同的领域和角度,权威的本质也有不同的表现。概括而言,权威是权力与威望的有机统一,是意志的施加者与意志的服从者的统一,是对于客观必然性的认同和选择。权威的前提和基础应该和权威的本质内涵相关联,通过对权威前提和基础的分析,更深刻地把握权威的本质,这是我们讨论的主要旨趣。 一、自愿服从:权威的前提之一 把自愿服从视为权威的前提之一,并不是人们对于权威的最初认识。权威在其存在历程中,曾长期地以强制性方式表现出来,这既有客观的原因,又有主观的原因。其客观原因,即社会在发展过程中,其功能的分化并不是一次完成的,权力与权威在很长时期里被视为同一种东西,所谓权威是权力的一种特殊形式,权力的强制性特征往往也被权威所体现。而其主观的原因,即人们对于权威的认识也是一个过程,在社会科学本身尚未分化和完善之时,人们对于社会控制力、意志影响力以及社会生活秩序的维持等等还缺乏深入细致的分析与研究。这样一来,在社会生活中权力的力量正呈鼎盛之势时,权威的“服从”前提便很自然地被视为“强加于我们”的了。 而事实上,权威从其本质的意义上,它是意志的施加者与服从者之间的统一,是以该意志对于事物现象的规律性把握为依据的。意志的施加者若要使其意志为他人所认同,必须使这一意志与客观规律的相符,由此才能建立起权威。若是与客观规律不相一致,意志的施加及被认可,就必然会导致社会实践的失败,而这种情况下的意志施加,只有辅之以权力的强制性才能达到。因而,意志与客观规律的相符所达到的对意志的服从,并不排斥强制力量的作用。然而,权威毕竟又有自身的独特性,权威的本质涵义应该是对于事物现象的客观必然性的认同,“认同”必须建立在权威受体对于权威主体意志的理解和评判基础之上。当权威受体在具体地了解了主体意志并加以评判之后,赞同其对于事物的认识,那么就会信服它。这个时候所产生的服从,便不具有强制性特征,而是一种自愿的服从。自愿服从作为权威的前提,实际上为权威的实施提出了一个理想的标准,因为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以及以往的历史发展中,被我们所称之为权威的现象,绝少是严格按照这一标准和要求实现的。在大多情况下,对某种力量和威望的信服是受到权力的影响的。 如同前述,自愿服从是指权威受体对于权威主体的意志从内心予以认同,从而产生的一种信从。不管这一意志是否是对于客观规律的把握,只要是在权威受体当时所具有的认识水平和评判水平之上予以认同即可。我们知道,人类的认识水平和评价事物的能力是一个发展着的过程,每一时代的人决不会因为自己的认识水平的有限性而放弃认识,也不会因为对事物评价能力的不完善而不对事物作出自己的判断,每一时代的人们总是以自己当时的认识水平和评判能力所达到的对事物的认识和判断为正确的。所以当每一时代的社会成员个体对事物作出认识和判断时,可能会有两种情形,其一,是他对事物作了正确地认识和把握,这时不论它是作为意志的施加者还是意志的服从者,都可构成或加入一定的权威系统。其二,若是他对于事物的认识不尽正确与合理,那么他若是意志的施加者,必然只能以权威之外的手段实现意志的施加,若是意志的服从者,他则是以社会的一般认识和评判为标准从而放弃自己的意志。此时他尽管是被迫的,但实际上也是一种自愿行为。如果说他放弃了自己的意志(对事物的判断),也是基于他认为所服从的意志比自己的意志对于事物的认识更全面、更深刻。自愿服从本身就包含了主动放弃,从另一方面,自愿服从也表明着主动认同。 当然,当人类认识水平获得进一步提高,人类评判事物的能力得到进一步的增强之时,人们对于事物的客观规律性的认识和把握将会更准确、更深刻,从而权威的实现过程中“服从”将会更加趋于自愿。如果我们严格区别开权威与权力,将权力的影响排除于权威之外,那么服从便只能是自愿的。在现实意义上,权威是权力与威望的统一,仅依赖于权力,就不可能建立起权威来。有权力而无威望自然不能成其为权威,但权威也并不是权力与威望的简单相加,而是一种有机的统一。这种统一表现为权力的运作只有在符合了事物的发展规律时,才能真正获得威望,从而得到人们的信服。当权威不以权力为实现的形式时,它的实现便完全建立在人们的认可之上,这种认可既有对其认识事物、评判事物的能力的认可,也包括对社会一般评判标准的认可。通常在无权力作用的领域,如学术权威、科学权威等,权威的实现依赖于对事物规律的把握,因而,自愿服从便比较明显。而在权力特征比较明显的领域,如政治领域、经济领域等,权威的实现与权力的作用往往不易区别,自愿服从就经常会产生疑义。但是,从根本上说,若是没有自愿的服从,权威便难以建立起来。 二、闭合系统:权威的前提之二 权威是一种社会现象,它以其影响力所及范围而构成自己的系统。在这个系统之内,它是不允许有其它的权威介入的,一旦有其它权威介入,则维持对原有权威的服从便不可能,原有的权威系统将会分解。因为,权威的形成即是以意志施加者的影响力和辐射力而达到的,其它权威的介入,即是其他的意志开始影响到原有的意志服从者,那么原有权威便不再具有其存在范围了。从这个意义上说,权威是一个封闭系统,在它存在的范围内,意志的施加者和意志的服从者之间的关系处于一种相对静态平衡状态。当然,这种静态平衡并不是绝对的,它总是以其整体形态而与周围社会进行着一种交换,如权威的主体之所以能施加自己的意志,即在于他对所处的环境(社会和自然)具有一种比意志服从者更为全面、深刻的认识,而权威的受体之所以服从主体的意志,也在于他对于主体对环境认识的认同。两者都是因与外部环境的关系而产生的一种交换。但是,这种交换还不是全面的,它只能维持在权威主体和受体关系的平衡基础之上,交换只能是外部的,即是在对外部的共同需求之上的。一旦这种交换达到对权威意志的威胁时,权威统一人们意志、价值标准以及行为模式的功能就会受到侵害,权威系统的继续存在便成了问题。 社会系统本身是一个开放系统,也是一个自组织系统,在社会运行过程中,它一方面能够扬弃环境的作用,维持自身的组织性、秩序性、有机性,另方面在外部环境作用增大到一定阈值时,系统就会发生结构的变化。这是一个辩证的关系。权威也是一个系统,从一定角度看,它有着自己的影响力所及范围,并致力于保持其有序性,超出这个范围,权威便不复存在,因而它具有一定的封闭性特征(排斥与外部环境进行全方位的交换)。然而从另一角度看,权威毕竟又是存在于社会大系统之中,各种社会因素对它必然产生不可抗拒的影响。这种影响一方面可能会被权威主体扬弃,从而进一步强化自己意志的征服力,巩固其权威系,另方面也可能因此而瓦解权威主体意志的影响力,从而使该权威系走向解体。事实上,任何一个权威都不可避免地具有这种趋势,不可能永恒存在。因而权威为巩固自己的系统,又必须在一定程度上开放,以汲取外部养分,调适自己对于系统的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