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标准的价值观意义

作 者:

作者简介:
李德顺,1945年生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男,汉族, 中共党员。 1969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哲学系本科,后到工厂当过工人、 干部。 1978年考取母校哲学系硕士研究生,1981年获硕士学位,并留校任教。1983—1986年在职攻读博士学位,1987年获博士学位。曾任中国人民大学哲学系讲师、副教授、教授。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研究室主任。 主要著作有:《价值论——一种主体性的研究》、《价值新论》、《价值学大词典》(主编)、《价值学译丛》(主编)、《人生价值丛书》(主编)、《选择的自我》、《立言录——哲学文选》、《实践唯物主义研究》(合作)、《中国大百科全书·哲学》(合作)、《辨证唯物主义原理》(合作)、《历史唯物主义原理》(合作)、《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合作)。

原文出处:
党政干部学刊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B1
分类名称:哲学原理
复印期号:1999 年 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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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年前关于实践标准的大讨论,无论从实践还是理论上看,留给我们的启示都极为丰富而深刻。越是关注现实的发展越能体会到它的深远意义。例如在哲学上,如果没有这场大讨论所启动的思想解放进程,就不可能有突破了传统哲学框架、沿着“实践——主体性——价值”这一新思路而展开的更富有生命力的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而如果没有哲学上的突破和深入,也不可能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性质和伟大意义,对邓小平理论的特殊内涵及其创造性的思维方式等,有更深入全面的把握和建设。

      为什么这样说呢?我觉得,我们二十年来在思想理论上最重要的收获之一,就是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本质和过程的理解,已经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这一新阶段、新高度的主要特征和标志之一,在于结合新的时代和历史条件,走向价值与真理之间高度自觉的统一。可以说,邓小平理论是这一当代发展形态的突出代表。

      一、在人民群众的实践中检验

      实践是检验认识之真理性的唯一标准,这一哲学原理的涵义是说,任何思想、理论和观念是否符合客观(具有真理性)和是否有效(判定其价值),不能单凭感觉和意愿,也不能停留于必要的理性分析和逻辑证明,最终只能到实践中去,用实践的过程和结果来检验。检验就是拿实践所造成的现实同用以指导实践的思想观念、方案、预定目标等相对照,看它们是否一致。当然,由于现实的实践是各种各样的,“对照”本身也是一种主体性的行为,因此用实践来检验的时候,就要找准检验和被检验之间的对应关系,并且学会倾听来自实践的声音,防止主观的错位、随意性和表面化。在现实中随意地抽取任何例子来证明任何一种观点都是不难的,但这与坚持实践标准完全是两码事。

      在理论上要清楚地说明实践标准的内容和意义等问题,当然还有许多工作要做。但我们不能用概念上的运作代替这一原理的现实要求。这就是,承认实践是唯一的最高标准首先意味着:在现实中必须有一个自觉地、彻底地尊重实践的立场和态度,“不唯上,不唯书,只唯实”。没有这一点立场和态度就等于没有接受这个原理,也就不可能有真正的思想解放和实事求是。以往教条主义和僵化态度的表现,说到底也就是不肯面对实践,面对现实,面对群众,只会用条条和概念去要求现实,用一己的意愿去强迫群众。

      实践标准不是抽象的,不是只停留在口头上的概念。它有自己的现实化、操作化乃至人格化的表现。世界上的具体实践各种各样,而人民群众的社会实践始终是最普遍、最持久、最大量、最客观的基本实践,群众日常生产生活的实践体现着人类实践的本质、特征和主流。马克思主义把人民群众看作社会历史的主体,并坚信“真理与人民的利益相一致”。因此它必然承认,如同在科学上要充分尊重科学观察、实验和应用的实际,在社会生活中就要充分尊重和理解人民群众的实践反应。对于社会主义事业说来,一个理论,一项政策是否正确,其真理性只有依据广大人民群众的社会实践才能得到真正的检验,其价值也只能看最终给人民群众带来了什么才能确定。在此意义上应该说,总体上,实践的检验也就是人民群众的检验,在人民群众中是否行得通,也就是在实践中是否行得通。我们20年的实践证明了这个道理。

      敢于和善于倾听来自实践和来自群众的声音,并能够自觉地把二者联系起来、统一起来,在人民群众的实践中坚持和发展真理,这是邓小平理论作出的典范。这一理论作为全党全国人民实践经验和智慧的结晶,它从最初提出到深化发展,自始至终都以反映群众实践的要求为基础,从而获得了强大的生命力。发扬尊重实践尊重群众的优良传统和学风,是我们学习和贯彻邓小平理论的第一基本功。

      二、关于三个“标准”的统一

      实践标准、生产力标准、“三个有利于”标准及其统一的思想,是我国党和人民创造性地探索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宝贵经验的概括总结。作为邓小平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深刻体现了马克思主义世界观和历史观、认识论和方法论、真理观和价值观的内容和导向,并且这三者之间是高度一致的。

      “标准”是指人们判断是非得失、决定选择取舍的根据和尺度。马克思主义指出,实践、唯有实践才是检验思想认识之真理性的标准。人的一切思想、观念和理论,包括体现它们的方针政策等在内是否符合实际,是否正确有效,都必须由其所面对的实践来回答,这是依据人类认识的根本规律而得出的一个普遍的世界观、认识论和方法论的原则,但人类思想认识的领域是无限广阔的,人们实践的形式的范围也是无限多样的。实践作为真理标准和价值标准,意味着在检验和被检验之间要有确切的对应关系。那么人们关于社会历史的认识和关于社会发展的思想观念,要用什么样的实践来检验,就是一个必须要深入回答的重大问题。唯物史观揭示了人类历史的秘密,指出社会发展的根本动力和源泉在于生产力的发展。依据这一科学认识来回答,结论必然是:最终是否有利于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的实践,是检验人们关于社会的认识和思想之真理性和价值的最根本、最权威的标准。于是实践标准就是必然进一步具体化为生产力标准。正如毛泽东所说:“中国一切政党的政策及其实践在中国人民中所表现的作用的好坏、大小,归根到底,看它对于中国人民的生产力的发展是否有帮助及其帮助之大小,看它是束缚生产力的,还是解放生产力的。”《毛泽东选集》第3卷,第1079 页)我们党在革命年代结合当时的条件成功地把握这一标准,从而赢得了革命的胜利。可见,生产力标准是上升到历史观高度的、或体现在社会历史领域中的实践标准。

      生产力标准在客观上适用于社会历史的各个阶段,但有自觉和不自觉之分。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共产党人,则要自觉地、坚定地把握它,使之成为自己事业的鲜明根据、基础和始终不渝的目标。当然,对这一点的认识也要在实践中检验,并且我们事实上走过了曲折的路程。在社会主义建设的新时期,邓小平依据历史的经验和教训重新恢复强调了生产力标准,并结合新的历史条件将其进一步丰富具体化,提出了“三个有利于”标准。“三个有利于”标准当然首先也是实践标准,就是说,是否“有利于”是指实践上而不是在口头上,是要在实践中检验而不是停留在字面上的论证;“三个有利于”标准继续保持并包含了生产力标准,同时增加了“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两项目的性内容。增加的内容并不无关紧要,恰恰是在原有基础上的展开和深化。“三个有利于”标准的特殊意义在于:它结合现阶段社会主义的特征,既坚持了社会进步的根本动力和条件的原则,同时又有针对性地突出了根本标准的价值导向,把坚信社会主义的历史必然性同实现人民群众的价值追求联系在一起,把社会主义的科学真理性原则与为人民服务的价值原则更如完整、全面地统一起来。实践已经证明,能否很好地坚持贯彻这种统一,特别是如何在坚持社会主义方向的过程中,切实做到使国家富强起来,使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得到不断提高,这是关系社会主义事业成败兴衰的根本所在。参照国内外社会主义实践的历史经验,我们不难理解“三个有利于”标准的深刻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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