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是人为满足一定需要而进行的价值活动。它有感性和理性的认识形式,有生活和实践的行为形式。它有主体性、自觉能动性、系统性、辩证性和内容的丰富多样性等一般特性和求利、求真、求善、求美、求自由等一般性目标。“求”的本质特征在于它是人的价值活动。这是由它的根本矛盾决定的,由主客体价值关系的重要性决定的,由它的各形式的实质决定的,由它的一般目标的价值本性决定的。“求”的哲学价值论本质表明它在哲学中有着极为重要的地位。 一、如何界定求 什么是求?如何界定求?现有的方法主要有二,一是分散解释法,二是局部界定法。 现有的辞书字典从汉语言学的角度,运用分散解释法,就“求”的具体含意一一分开解释。第一,表示“要”、“需要”之意。如魏征在《谏太宗十思疏》中所说的“臣闻求木之长者,必固其根本”之求。在现代汉语中与这一含意较为一致的还有“需求”、“要求”等等。第二,表示“探索”、“研究”、“求取”、“讲求”之意。如屈原慨叹的“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之求。孟子强调的对“仁义礼智”四者“求则得之,舍则失之”(注:《孟子·告子上》)之求。《汉书·河间献王》中颂扬的刘德“修学好古,实事求是”之求。第三,表示“寻找”、“寻求”之意。如“刻舟求剑”,“虎求百兽而食之”(注:《战国策·楚策》)中的求。第四,表示“请求”、“求助”、“求援”、“乞求”、“求教”等等之意。第五,表示“责成之意。此外,它还有表示“终”的意思,它还是一种姓。这些解释较为具体和全面,但却缺乏哲学的综合概括。 毛泽东从中国革命的需要出发,从认识论和学习的角度,运用局部界定法,解释“‘求’就是我们去研究”。(注:《毛泽东选集》,四卷袖珍本,第759页,人民出版社1964年第1版。)可见,“求”就是探索、研究事物的认识活动。运用这种方法,我们可以从其他角度,得出对“求”的不同的界定。 从发生学的角度看,“求”是在满足人的需要中发生的心理和行为。 从心理学和意识论的角度看,“求”是人反映需要的欲望、意愿的心理状态和意识活动。 从行为科学的角度看,“求”是人为实现一定目标的行为。 从辩证法的角度看,“求”是人的需要同外部世界的矛盾及其他矛盾推动的辩证发展的活动过程。 从系统论的角度看,“求”是由一系列要素结合而成的系统活动过程。 从实践论的角度看,“求”是人们为实现一定目标而探索、改造世界的活动过程。 从历史观的角度看,“求”是人们探索、适应、利用、改造或顺应社会的活动过程。 这些界定都有其合理性、正确性,但都是不全面的。第一,这些界定只局限在某一角度和某一范围,界定较窄。第二,这些界定的局部抽象程度较高,但整体抽象程度欠高。第三,缺乏综合性和整体的概括性。 从这些界定中,我们可以看出,“求”是一个涉及认识、生活、实践等各个领域的社会现象。综合分散解释法和局部界定法中的涵义,从整个哲学的高度看,“求”是人为满足一定需要而进行的自觉活动。该表述具有上述界定的兼容性。 第一,该表述涵盖了“求”的语义学的主要含意。“求”作为满足人的需要的活动,既有需要之意,也有需求之意,涵盖了“求”的语义学的第一种释义。“求”作为人的自觉活动,既有探索、研究的含意,也有寻求、寻找、请求、责成等意,涵盖了“求”的语义学后几种释义。 第二,该表述把满足人的需要作为“求”的动机和目的,把“求”看作心理活动和行为,涵盖了发生学和行为科学意义上的“求”。 第三,人要进行“求”的活动,满足自己的需要,就得反映需要,形成欲望和动机。所以,“求”也涵盖了它的心理学、意识论的意义。 第四,“求”作为人的自觉活动,既包括认识活动中的探索、研究等等,也包括生活、实践活动之求,还包括社会关系活动之求。因此,它也涵盖了从认识论、实践论、历史观等角度界定“求”的含义。 第五,“求”作为活动过程也是一个系统,有其构成要素、结构层次,有其内在矛盾,是一个辩证运动过程。因而也涵盖了系统论、辩证法意义上的“求”。可见,该表述克服了分散释义法和局部界定法的不足,又融合各自的含义于一身,具有哲学的整体综合性和高度概括性,表明“求”是一个重要的哲学范畴。 二、“求”的表现形式 “求”作为表征人的活动状态和活动方式的哲学范畴,有其丰富多样的表现形式,如感性心理活动、理性认识活动,日常生活行为和实践活动等等。 “求”的感性心理状态是低层次的不系统的潜在的活动形式。它除了感觉、知觉和表象外,还表现为人的欲望、欲求。欲望、欲求是人的需要的反映,构成求的动机,是求的主观动因。求者是否如实地反映了自己的需要,是否全面反映了他人、群众和社会的需要,直接制约着求的动机是否纯正。欲望、欲求同客观事物结合,即主体认为某物或其属性、功能可以满足自己的需要,就会产生对该物的向往。向往是人心目中的追求,是求的感性心理活动的重要形式。随着向往意愿的不断坚定,就会形成一定的意志、志向。这是求的感性心理活动的较高层次的活动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