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权的思考

作 者:

作者简介:
孙金年,南京师范大学经济法政学院 210097

原文出处:
南京师大学报:社科版

内容提要:

观念、理论产生后,能否获得实践的权利?这个问题,是由于观念与实践的关系有时会陷入二律背反状态、观念之间的竞争、观念的创造主体与实践主体的分离等因素而发生的。观念获得实践权的内在依据是:观念是否是逻辑真理;价值量的大小;创意性的强弱;观念的时效性;观念创造者的进取精神等。观念获得实践权的外在条件是:公共关系工作的开展;时机的把握;社会需要的程度;社会环境状况等。


期刊代号:B1
分类名称:哲学原理
复印期号:1999 年 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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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问题的由来

      理论必须回到实践中去,经受实践的检验并在实践中得到发展,指导实践从而化为物质力量,这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一个基本道理。然而,事情并不那么简单。在现实生活中,理论常常回不到实践中去,或因曲高和寡,无人实践之;或因遭人贬损,无力实践之;或因生不逢时,无法实践之。理论在欲回实践的第二次飞跃面前,尚未起飞,便翅断羽落,转眼成明日黄花。理论或观念,怎么样才能获得实践的权利,这个问题便尖锐地摆在了我们的面前,是不可回避的。

      本文所说的观念,指的是各种理论、计划、设计、路线、方针、政策、办法、主意、点子,等等。本文所说的实践权,指的是观念被运用于实践的权利。

      以下几个方面的状况,揭示了观念的实践权是不可忽略的问题。

      其一,理论与实践的关系中,有时会陷入二律背反状态。

      一个理论创立了,在未实践前,它的真理性是未经确认的,它必须在实践中证明自己的真理性。人们的实践必须有理论指导,没有理论指导的实践是盲目的实践。然而,用不知其是否为真理的理论来指导,亦是多少带有盲目性的实践。不具有真理性的理论,不配用来指导实践;理论是否具有真理性,只有在指导实践中才能得到验证。于是乎,理论处于两难境地中:理论必须回到实践中去证明自己的真理性,理论因为不能事先确认自己的真理性而无权回到实践中去。

      如何跳出这个怪圈呢?似乎有一个办法:姑且不论该理论是否具有真理性,且拿去实行了再说。这样一来,这个实践便带有一定的盲目性。理论若是正确的,实践便能成功;理论若是错误的,实践便失败;理论若是有对有错,实践便成败皆有。

      一个理论形成后,既然尚未证明其为真理,人们便可以照着它做,亦可以不照着它做,有时为了避免实践的盲目性,宁可不照着它做。因而,理论要回到实践中去,即获得实践的权利,便成了一个问题。

      其二,观念的竞争性。当理论产品供大于求时,便发生了相互竞争以求取得实践的权利。

      理论因社会需要而产生,理论因能满足社会需要而富有生命力。然而,当社会提出某种需要后,所产生的相应的理论不是一个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时,该怎么办呢?当今世界,人才济济,新思想、新观念、新理论层出不穷。有时,针对某同一个问题,理论的创造者们提出的理论往往有几个、几十个甚至更多,而社会只能采用其中一个理论,其余更多的理论被弃之不用,被人冷落。那么,哪一个理论有幸被社会采用呢?而每一个理论的创造者都希望自己的理论有幸回到实践中去,转化为现实。于是,这大同小异的若干种理论之间,有意无意地彼此竞争起来,都想争得那唯一的回到实践中去的权利。实践权的问题,便是如此无情地尖锐地摆在了理论的面前。能获得实践权,理论便生气勃勃地走向实践;倘若没有获得实践权,这理论便消歇了。

      观念的竞争性往往会影响到观念的时效。一个观念经过激烈的竞争战胜了对手们,而有幸被人们用以指导自己的实践。而其他的理论工作者(包括前期的失败者)有可能提出更新更好的观念试图取而代之。原先那个获得了实践权的观念有可能被人们抛弃而结束自己的生命,为自己的适用期划上句号。在观念竞争激烈的领域和时代,竞争性常会缩短一个观念的时效。而观念的时效的不确定性又促使观念千方百计地在有生之年到实践中去潇洒走一回。

      其三,观念的创造主体与实践主体之分离。

      一个观念的创造,即由实践上升到认识,上升到理论,主要取决于认识主体。而从认识到再实践,却常常不取决于认识主体,而取决于实践主体。认识主体不等于实践主体。一个观念的创造者可以是该观念的实践者,有时又未必是该观念的实践者。某观念的实践者常常不是该观念的创造者。观念的创造与观念的实践发生了分离现象。结果,一个观念产生后,因无人充当其实践主体,往往回不到实践中去,无法“再实践”。甚至有时,有人从观念的创造者那里取得了该观念的拥有权,却出于某种目的不去实行之,将该观念封杀于片纸中。观念的创造主体与观念的实践主体之分离的状况,造成了观念能否回到实践中去的复杂性。当实践主体对某观念不欣赏、不信任时,该观念能否实践便成了问题。

      总之,一个观念产生后,未必会自动地滑落到实践中去,它必须争得实践的权利,才有可能在实践中开出灿烂的物质之花,结出丰硕的物质之果。观念,如何才能取得实践权呢?

      二、观念获得实践权的内在依据

      一个观念要想获得实践权,一方面取决于其本身的品质,一方面受制于诸多外在条件。其本身的品质即内在依据主要有以下几点:

      1.是否是逻辑真理

      一个观念能否取得实践权,首先取决于它是否具有逻辑真理性,即在付诸实践前被逻辑论证所证明了的真理。

      理论回到实践中去,实现认识过程的第二次飞跃,其前提之一是,该理论必须是正确的,是如实地反映了事物的本来面貌和规律的认识,概言之,必须是真理。这是马克思主义认识论的一个观点。然而,如前所述,理论在未经实践验证前,就不能肯定说它是真理。既然它还不是实践证明了的真理,就没有资格去指导实践。于是乎,理论在这里陷于两难境地:理论只有在实践中才能证明自己是否是真理;不是真理的理论无权回到实践中去。

      要从这个二律背反中跳出来,必须区分逻辑真理和实践真理。所谓实践真理,即是由实践的过程和结果所证明了的真理,即是由实践所证明了的符合于客观事物本来面目及其规律的认识。所谓逻辑真理,即是被逻辑论证所证明了的真理,即是由其它已被实践所证明了的观点按照逻辑法则进行理论论证证明其为正确的真理。它虽然尚未经实践验证,但却符合逻辑法则,为其它已被实践证明为正确的观点所支持,因而可预期在实践中被确认,可转化为实践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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