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法学、政治学、哲学等形而上学学科(人文学科)以普遍主观形式本身为对象,并以达致“普遍知识”为目的。它所揭示的是“人生”的普遍知识或“人生”之为“人生”的普遍根据,即“个人”成“人”的根据。这是“个人”无法逃避的普遍根据,因为这正是“个人”成其为个人的普遍必然之根据。因此,也是历史,或者说“人生”本身无法回避的“普遍根据”。而文学、艺术、历史或日常的道德生活则是在世者“个人”栖居其间的“意义世界”中可能经历的种种“经验”。作为“私人”的经验,上述种种未必总是可以历史地传达的普遍经验,但他们显然已经构筑起某种对个人的人生而言,可能经历其间的人生经验世界,或公共的意义世界。但个人只能以自己的“人生”为界据有某种“私人”的“人生”及其意义境域。也就是说,他总是在以在世者自己的人生经历作为观照依据,以仅仅属于他自己的方式,在领悟他的生活,他的文学性阅读,他的经济和道德状况,他的某种“私人”的“人生”。 在“世”已在先确定,甚至在自己的“在世者”身份(怎样的“个人”)也已在先确定的情况下,“个人”私人显然可以以自己的“人生”为界拥有对别人的“人生”来说不可能,而仅仅是在其“人生观”中可能普遍有效的他私人的历史性经验。因此文学、艺术、日常道德和历史作品所构筑的意义世界,作为“公共世界”,只是对历史性的私人经验而言,可能历史性地经历的“普遍经验”。作为历史性生者的一种“可能”的经历,它们只是“可能”的“普遍经验”,而非对于历史之生而言,“必然”的“普遍经验”。 “一千个读者就有一千个哈姆莱特”一直是对于文学阅读不利的证据,并进而在克罗齐的“现代史”观点和解释学那里成为对历史阅读的“普遍意义”不利的证据。这些证据也是“后现代”诸家所持“后现代”观最强硬的证据。但历史性的“可能经验”的多元和相互隔离,亦即“人生”或“历史”的相互隔离,是否真的也是对“人生”和“历史”反思所及的“普遍意义”或其逻辑根据的“普遍有效性”的一种隔离和“粉碎”?在把“文学”和“历史”的读解看作人文学读解的思路这里,“多元”的“后现代”观点甚至可以推至自是其是,自非其非的无“元”无“解”处。这种以人文学为人文艺术或人生权利背景的见解显然混淆了“人生”和“人生之思”对于人文学和人文艺术、历史处境等的不同意义。 每个不同的人生“经验”从不同的角度设定了不同的“哈姆莱特观”,这些不同的“哈姆莱特观”所见相互之间以及莎士比亚的历史性所“见”之间,当然会有所不同。每个“阅读”的经验,对于他人的阅读,总是“别样的经验”。但每一个“哈姆莱特”都是对“哈姆莱特”之读的普遍经验形式而言,“可能的经验”。这些“可能的经验”对于以关于“哈姆莱特”的阅读为所思对象的“哈姆莱特阅读观”来说,则是在逻辑上“普遍有效的经验。”“一千个读者”在此不可能只有“一个哈姆莱特”,因为这“一千个读者”不可能持有同一个“哈姆莱特观”——他们在此至多在持有“哈姆莱特观”的意义上,持有相同的“哈姆莱特观”。我们在此不能要求,每个人持有同一个“观点”。而我们在说文学、艺术等实际上仍然在为我们提供“普遍经验形式”的时候,我们所依据的理由并没有与讨论某种法权体系所提供的“普遍经验形式”时所依据的理由有所不同。 但是,显然有两种“普遍的经验形式”。一种“普遍经验”是我们每个人无可逃避的独一无二的“人生”,这个只能由本人完成的“人生”。每个独特的“人生”都是对“人生”之思可及的普遍经验形式而言“可能的经验”,而且也是对“人生”的“可能经验”而言“必然和普遍”的经验形态。但这绝不是可以以“人生”的方式再次验证的经验形态,亦即不是可以历史地传达的普遍经验。这是不能被他人分享的“私人的生活”,是对“别人”的“人生”而言不可能的“人生”。历史记述、艺术(或者还有“新闻”)是将此种“可能经验”引入“公共人生”或使之“普遍化”的唯一形式,也是使我们得以以读解的方式再次经历某种“人生”经验的唯一形式。当我们说某个作品有强烈的原创色彩或个性的时候,我们实际上就是在说,这个作品把我们带进了由作者本人努力探寻出来的某个从未对世人开放的“未知”的普遍经验,从而使这个“经验”进入“人生”或“历史”,成为“人生”和“历史”可以“人生”和“历史”地“经历”的“公共经验”。 另外一种“普遍经验形式”,是使某种“人世”或“历史”成为“可能”,或者说,是规定着“人生”或“历史”的种种可能样态的普遍经验。这种“公共的经验形式”即是我们在上文反复论说的“普遍主观形式”及其“现象世界”。这是一种对“人世”或别样“历史”而言“可能的经验”。对生于此“世”的每个不同“人生”,则是人人历史性地普遍持有的“人生”根据,其“人生在世”之“世”。这是“在世者”历史性的“普遍必然的经验形式”,他的人格或普遍主观。这种对“人世”或“历史”而言“可能的经验”,即是某种历史的政治、经济、法律、宗教体系所述“人世”或“历史”的主观根据。 文学艺术所提供的“普遍经验形式”总是在“人世”已在先确定的情况下,“人生”所领悟的“普遍经验形式”。“人世”的“普遍经验形式”则是此种“人生”得以以“此生”领悟的普遍必然的“经验”之基,这一领悟所本的“成见”或“前见”。 而此种对于“人世”或“人生”“可能的经验”,显然只是在逻辑上“普遍有效”的前提下,才能成其为“可能”。也就是说,在逻辑上普遍有效,是“可能的人生”或“可能的人世”得以历史化的前提。这也正好是“人生”或“人世”的“可能经验”在“反思”之中得以被归约为普遍必然有效的知识的前提。 某个特别的“人生”所经历的“经验”,对于生于不同“人生”的“别人”而言,始终只是一种在“料想”之中“可能”或者说“可以理解”的“经验”。而人们显然是根据自己同样独立的“人生”或“历史”经验在“料想”和“理解”。对“历史”或“文学”的解读正是这种依据“可能的人生和历史”对另一种“可能的人生或历史”的解读。如果这些解读本身是“可以料想”的,那么,我们会说那是“理解”了的,甚至“正确”的解读。对“科学”的解读而言,甚至对以“论证”明确地界定了某种“公共观点”(普遍同一的观点)的形而上学而言,“文学”或“历史”的解读,显然不是可以提供“普遍有效的知识”那种解读。然而,“文学”的解读,仍然可能是“正确的”解读——这就是“可以理解或料想”那种解读。在“哈姆莱特”被解读为“麦克白”的“解读”那里,我们仍然会说,那是错误的解读。“哈姆莱特”不是“学”所料想的“一个问题”,而是一个意义领域。每种解读都在这里“看”到了自己所领悟的人生,并且在此“客观”和“普遍有效”地进入经验。不同处仅仅在于,这不是一个可以历史地传达的“普遍有效的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