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区运行规范化的要求和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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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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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F14
分类名称:特区与开发区经济
复印期号:1995 年 10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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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区应当是一个规范化的社会。规范化,是特区运行的条件和目标。特区的规范化是由下列因素要求和决定的:首先,特区的超常发展,依赖于良好的秩序。没有这种秩序,特区的运行就必然陷入混乱,特区的发展就无法正常进行。因此,规范化是特区建设有序性的客观要求和基本保证。其次,特区的高度开放使国际合作和国际交往成为日常行为,而要搞好国际合作和国际交往,使外国投资者进得来,留得住,使特区走向世界,融入国际市场,规范化便是必然要求和基本前提。第三,特区作为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窗口、排头兵和试验场的地位和作用,内在地包含着对规范化的要求,要求特区在我国率先成为规范化的区域,并在探索社会运行和管理的规范化方面提供有用的经验。这些因素决定了特区必须把规范化问题摆到应有的位置,使改革朝着规范化目标迈进。

      然而,规范化绝不是一朝一夕所能达到的。原因在于,规范的建立是一个过程。在这个过程中,首先是要抛弃传统中不适应特区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那些旧规范和老框框,特别是与此相关的陈旧的思想观念和思维方式,树立特区意识特别是特区规范意识,而破除传统是一件十分艰难的工作。其次是建立适应特区要求的新规范,而这种新规范是需要摸索和试验的,需要一个方面一个方面地去建构,并且还需要实践的检验和调整。由于这些原因,特区必然会出现一段新旧规范交替的较长时期。在这一时期,传统规范由于不适应而不再发挥作用;传统规范由于难以破除而会起着不利于特区建设的消极作用;特区规范由于需要摸索而不可能一下子全面建立;已经建立起来的规范由于不成熟而不可能毫无漏洞。这四种情况的并存导致的总的结果是,特区建设要经历一个缺乏健全的行为规范的过渡时期。有鉴于此,建立健全各种规范,把特区运行纳入规范化轨道,就成了关系到特区快速健康发展的重大问题。

      我们所说的特区规范,指的是特区建设者在政府行政、经营活动、司法活动及其他活动和关系中所应遵守的行为规则的总和。这些规则以法律、法规、制度、公约、契约、道德等形式规定下来而成为特区建设者的行动准则,从而保证整个特区运行的有序性和规范化。

      特区规范绝不是人的主观随意的产物,而是特区运行的内在要求。换言之,特区规范必须符合特区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客观要求,并不是人们想怎么规范就怎么规范的,也不是可以现成地拿来的。那些在计划经济时代形成的传统规范,无法适应特区建设的需要。那些有碍思想解放和开拓创新的传统的道德规范,也无法适应特区建设的需要。同样,诸如“及时行乐”、“金钱至上”等,更与特区建设的要求相去甚远。

      特区规范的第一个要求和特性是科学性,即必须符合特区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客观要求,而不能与之相违背或相抵触。从归根结底的意义上说,特区规范必须合乎“三个有利于”的标准。达不到“三个有利于”的东西,不能成为特区规范。

      特区规范的第二个要求和特性是系统性。就是说,特区规范必须形成一套体系。例如在规范形式上,法律规范、制度规范、道德规范相配套;从活动领域方面看,政治活动规范、经济活动规范、文化活动规范相配套;按部门和行业来说,工商、金融、商贸、交通、建筑、旅游等都应有自己的规范;就一个单位来说,既要有单位的总体规范,又要有单位内部的岗位规范。特区各方面的规范相互补充、相互配合,形成完整的特区规范体系。只有某一种形式的规范,或只是某些活动领域某些部门有行为规范,都不能实现特区的规范化。规范化是特区的整体行为,是一项系统工程。当然,每一个层次的规范都要体现上一个层次规范的要求和精神,而无论何种规范都必须合乎科学性的要求,即都必须与特区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内在要求相一致。

      第三个要求和特性是严肃性。特区规范一经形成,任何人都必须遵守,不得拒绝或违反。违反道德规范,要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或制止,违反制度规范要受到组织的批评或处分,违反法律规范要受到法律的惩处或制裁。切忌有人遵守有人可以不遵守,有时遵守有时可以不遵守。如果是这样,规范也就失去了规范本身所具有的价值,有规范甚至还不如没有规范。规范的严肃性是靠舆论、组织和执法监督机构来保证的,它们应时时刻刻发挥监督作用,以维护规范的严肃性。就拿道德规范来说,这是强制力最弱的规范;如果违反道德规范的行动受不到任何谴责和制止,社会的道德秩序就面临危机了。

      特区规范的第四个要求和特性是公平性。特区规范对任何人都具有同等的约束力,任何人都必须接受特区规范的约束。例如,任何市场主体在市场上都是平等的,都享有平等的权利、待遇和机会,也都只能通过公平竞争来获得自己的利益。特区规范不允许给任何市场主体通过市场之外的力量来谋取资源的机会,也不允许任何人置身于特区规范的约束之外。特区规范不承认任何特殊公民。

      第五个要求和特性是具体性。特区规范是具体的,而不是抽象的。它们是对特区建设者的具体行为的规范,因而要能切实起到规范具体行为的作用。特区各个方面都是特区事业的组成部分,因而又必然有一些共同的行为规范。然而,各领域、各部门、各行业的活动又具有个性,因而必然有自己独特的规范要求。越是共性的规范越具有抽象性、原则性,越是个性的规范越具有具体性、技术性。规范的制定就是要体现共性,追求个性,寓共性于个性之中,寓抽象于具体之中。规范的具体性的一个重要要求,就是规范要具有细致性和可操作性,只有细致和可操作,规范才能发挥其作用,也才便于检查和监督。过于原则的、口号式的规范是空洞的规范,这种规范的必然结果等于没有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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