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国有企业改革的若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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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赵中社:海南省委政策研究室经济体制改革处副处长、副教授

原文出处:
新东方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14
分类名称:特区与开发区经济
复印期号:1995 年 08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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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提要:

      国有企业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全方位的改革:理顺企业的产权关系;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分类指导;致力于企业制度创新;御掉企业的各种历史包袱;进行综合配套改革。只有这样,才能使国有企业走出困境,成为市场经济中的法人实体和竞争主体,奠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微观基础。

      我国国有企业改革,从1978年的扩权试点算起,迄今已有16载,即使从1984年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把增强企业活力作为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算起,也有十多年历史了。十多年来,围绕搞活国有企业,国家和省使出了浑身解数,出台了许多措施,专家学者绞尽脑汁,想出许多点子,使得国有企业面貌较之改革开放前出现了一些变化,海南省也涌现了如海口罐头厂、海口制药厂等一批颇具活力的国有企业。但与同一期间崛起的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和三资企业相比,国有企业的困境也是十分显著的,主要表现在:亏损面居高不下,1993年海南省国有企业亏损户数为986户,亏损面达67.8%,其中商业、粮食、外贸的亏损面更达80%以上,出现了全行业资不抵债的现象;经济效益低下,1993年,在有统计的1454家国有企业中,实现利润额为13217万元,还没有珠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一家实现的利润多,资金利税率、劳动生产率低于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私营企业和三资企业;发展缓慢,国有、集体企业1988年在企业总数中所占比重为93.84%,1993年年未则为73.75%,三资企业、私营企业则由1988年的2.3%、3.86%分别上升到1993年年末的11.57%和14.68%;1987年国有集体企业生产的工业产值占工业总产值的87.7%,其它经济成份占12.3%,1993年国有集体企业所占比重降低到70.8%,其它经济成份上升到29.2%,在流通领域其它经济成份所占比重已达到61.4%。国有企业改革从1984年开始就一直处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让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改革目标也是十分清晰的,但为什么经过十多年的改革,没有达到预期目标,国有企业不仅没有搞活,反而江河日下,亏损面愈来愈大。我们认为,以往的改革,由于没有理顺企业的产权关系;没有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分类指导;没有致力于企业制度创新;没有考虑御掉企业的各种历史包袱;没有进行综合配套,因而未能取得预期的效果。为今之计,必须从上述几个方面进行全方位的改革,才能使国有企业走出困境,成为市场经济中的法人实体和竞争主体,奠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微观基础。

      一、理顺产权关系,为全国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奠定基础

      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搞不活的根本原因在于产权模糊,权利配置不合理。市场经济要求产权界定清晰、权利配置合理,权力、责任和利益要对等,而这些在旧体制下几乎是不可能的。名义上,国有企业产权清晰,国有资产归国家所有,但实际上,国家作为一个政治实体,不可能具体行使他的产权,而是通过地方政府和各个部门来行使这些权力的。政府的产权分散在各个部门,各个部门在自己的权力范围内对企业下达指令,进行干预,既用不着承担责任,也享受不到经济利益,往往是权利大、责任小。当国有企业正常经营的时候,任何一个部门都可以对企业加以干预;当企业经营不善,发生亏损以至资不抵债时,没有一个部门承担经济责任。正是这种产权模糊、边界不清的现实,造成了国有资产谁都可以管,谁都可以不管,无人真正对国有资产负责的状况,也由此造成了国有企业今天的困境。因此,理顺产权关系,是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基础。

      理顺产权关系要按照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企业自主经营的原则来进行,建立起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中介经营机构、企业三个层次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首先,按照政府实行社会经济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管理职能分离的原则(即政资分开),设立专门行使国有资产管理职能机构。

      从目前全国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设置的情况来看,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设立专职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如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另一种情况是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内设在财政部门里,归口财政管理,这种情况占绝大多数。第二种情况好处在于不需要增设机构,问题在于,容易混淆政府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和所有者职能,容易把政府赁籍国家权力向企业征税所得的收入和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以股东身份收取的资产收益混合在一起,不利于把经常预算与资产预算分开。设立专门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虽然增加了机构,但可以防止上述问题的出现,也可以改变国有资产多头管理、产权虚置的现象。无论是设置专门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还是内设在财政部门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都要承担起国有资产的行政管理和监督职能,除了履行《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第十条的职能外,还要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国有资产中介经营机构的经理的任免(聘任、解聘)建议,或者决定经理任免(聘任、解聘)和奖惩,以及授权经营的企业集团、大公司或受托公司、受托机构签署或解除授权合同、委托合同;协商有关部门提出国有资产中介经营机构监事会人员的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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