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央改革开放政策的指引下,在中共山西省委和山西省人民政府的高度重视、关心和支持下,山西经济开发区先后经历了起步、清理整顿和巩固发展等几个阶段。目前,经省批准的8个开发区均取得了一定进展,现正一方面加紧道路、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暖、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一面积极招商引资。前来洽谈项目的中外客商络绎不绝,且办了一批质量高,效益好的项目。但是,在开发区稳步推进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困难和问题,一是管委会机构不健全,职权不落实。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是所在地市政府的派出机构,代表当地政府具体管理开发区的一切事务,以提高办事效率,而且晋政办发(1993)19号文件为此专门规定管委会:“行使地区(市)行署(政府)的经济管理权限”。但建区一年来,管委会行使地市政府经济管理权限的职权始终未能落实,如风陵渡等开发区所在地市政府迄今未给管委会确定规格和领导班子;大同湖东开发区等还不能自主设立办事机构,这都严重影响着招商引资工作的开展。三是有关部门配合不力。开发区涉及计委、经委、经贸、财政、税务、银行、土地、工商、城建、劳动、人事、公安等部门,这些部门本应予以积极支持和配合,但是管委会在工作中却困难重重,从土地审批、规划、立项、建设、入区企业的注册登记发证、招工、管委会招聘有关人才、管委会机构设置等等,分别找遍每个部门,每个层次,十分周折,异常费事,就征用土地一项,按规定应由管委会根据实际和发展的需要实行土地统征,然后由管委会对批准入区的企业出让土地,而我省土地部门却不仅不让统征,而且把管委会按企业对待,或当成房地产公司,或直接面对企业,或不让管委会统征,只准逐项审批,凡此种种,严重影响开发区的建设和进展,三是资金短缺。一方面基建资金短缺严重,一方面是入区的三资企业人民币配套资金不足。 为保证开发区顺利开发建设,这里提出几点解决上述困难与问题的具体方案: (一)关于开发区管委会的机构设置、职权和有关部门配合问题 在同各有关部门共同讨论研究、协调一致的基础上,应由省政府下发文件,对有关问题作出统一的,明确的规定。规定的主要内容有: 1、开发区的性质和功能作用 经济技术开发区是在所在地市政府直接领导和具体管辖下的一块实行某些特殊政策的开发区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试验区和示范区。它承担着技术的窗口、知识的窗口、管理的窗口、对外政策窗口的功能,将对整个地区经济的发展产生强大的辐射作用和带头作用,成为经济发展的新的生长点。 2、开发区管委会的地位和职权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是当地地市政府的派出机构,它代表政府具体管理开发区的一切事务。 管委会的机构设置,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由管委会自主决定,任何部门不得随意干预。 开发区管委会,行使地区(市)行署(政府)的经济管理权限。这些权限主要有: (1)征用土地问题。耕地10亩以下、非耕地20亩以下可自行征用,在地市土地局备案。分期分批统征土地时,耕地一次不超过1000亩、非耕地一次不超过2000亩,可直接向省土地局申报办理;统征之后,有权按照项目和进展情况,对已批准入区和客商逐一签订出让土地的合同。 (2)基本建设项目审批问题。内资3000万元以下、外资1000万元以下的基建项目,由开发区管委会审查批准立项,地市对此不再重新审查。超越地市权限的,可报省计委或国家计委审批。全部资金由开发区自筹的基建项目,且又不牵涉外部配套条件者,均由开发区管委会审查立项,计划部门办理手续即可。 (3)技术改造项目审批问题。1000--3000万元之间的技术改造项目,由开发区管委会审核批准(包括立项、计划任务书、扩初设计审批);属于省级批准权限的,报省经委审批。 (4)三资企业审批问题。对1000万美元以下的三资企业,开发区管委会有权审批,属于省级批准权限的,报省经贸厅审批。 (5)城建“两证一书”问题。开发区建设过程中,涉及到“两证一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时,在所在地市的规划局或城建局备案即可。 (6)财政问题。为使开发区增强自身积累,能够滚动发展,开发区财政可对省单列。 (7)设立税务机构,行使地市一级税收征管权限。 (8)设立工商机构,行使地市一级工商管理权限(含企业注册登记、发放营业执照等)。 (9)设立公安机构,负责开发区范围之内的治安工作。 (10)有权审批开发区内的有限责任公司,报省体改委备案。 (11)劳动人事问题。开发区内的企业,有权按照生产需要自主招工,劳动局备案。开发区管委会,有权按照工作需要自主招聘各种管理人才,人事局备案。 (12)开发区管委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灵活制定一些特殊政策。 此外,在文件中还需要强调指出:各级政府都要高度重视、关心和支持开发区的建设,要真正把开发区工作摆到议事日程上,研究和解决开发区建设中出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各有关部门必须从大局出发,真心实意地密切配合和支持开发区的建设,不准随意干扰开发区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