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西封建晚期的农村雇工比较研究

作 者:

作者简介:
侯建新,1951年生,天津师大历史系教授 天津市,300073 赵文君,1974年生,天津师大历史系96级研究生。天津市,300073

原文出处:
史学月刊

内容提要:

中国和西欧封建晚期的农村社会都出现了雇工阶层,雇工越来越成为农村经济中不可缺少的因素。然而,雇工在中国和西欧的农村社会生产者中所占的比重不同,他们的社会身份和社会生活状况亦有所不同,从一个方面反映着中西农村现代化历史进程不同的发展水平。


期刊代号:K5
分类名称:世界史
复印期号:1998 年 1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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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伴随西欧劳役制的瓦解,农业工资劳动者的各种不同形式广泛地发展起来。雇工阶层的形成,从12世纪起,就可以在意大利见到,到14世纪初,他们的人数在整个西欧都在增加。农村雇工队伍的成员,最初来自小块土地持有者,如德意志的微贱农民(kossaten)和英格兰的茅舍小农,他们的小块土地不足以维生,于是常常在庄园内外靠招揽零活来补贴生计。他们是活跃的人群,对庄园经济有调剂和补充的功能,但从整个看并不占重要位置。雇工队伍日益重要和扩大,首先是随着劳役折算为货币地租,领主自营地上急需人手替代以前的农奴劳役,其后是随着富裕农民经济对雇工越来越旺盛的需求,从此,雇工成为农村经济运转中不可缺少的要素。这一时期劳动力价格的不断上扬,也有力地刺激了雇工队伍的规模,打工成为农民日常收入的一个重要来源。自由农民在收获时期,成群结队地从一个庄园到另一个庄园打工,按日收取工资。令人奇怪的是,有时城市的工人在收获时期也赶到农村去打工(注:汤普逊:《中世纪经济社会史》,下册,耿淡如译,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第458 页。)。外出打工者不仅仅是小块土地持有者、半份地持有者,甚至全份地的大农也常常出现在雇工队伍中。

      雇工形式也逐渐多样化, 其中如寄宿雇工, 又被称为仆农(servientes,valets),其数量也有相当的增长。 雇主从这些自由的受雇者中选用耕种田地所必需的人手,已日益成为一种习惯做法。牧牛人、牧羊人、车把式以及仆女等,就是这样按月或按年雇用的,按年更通常些。在诺曼底有连续9年出雇的仆人(注:P.布瓦松纳:《中世纪欧洲生活和劳动》,中译本,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262页。)。 雇主不一定是领主,也不一定是村里最富有的人。1380—1381年人头税征收登记簿表明,在英国科茨伍德的80个农庄中,大约1/8的农户有一个或多个投宿雇工(注:希尔顿:《中世纪晚期的英国农民》(R. H.Hilton,The English Peasantry in the Later Middle Ages), 牛津,1979年版,第35页。)。

      许多村庄拥有各种形式的雇工阶层,即使不是大量的,也是为数可观的。1340年冬季,税务稽察官查访法国普罗旺斯的山区一个村庄时,发现1/3的农户都门窗紧闭,原来村民都跑到山谷地带挣工资去了。临时雇工在农村经济中起了相当大的作用,特别是在13世纪和14世纪前期。有人计算过,当时英格兰农民中至少有1/3为工资而劳动(注:奇波拉:《欧洲经济史》,第1卷,中译本,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147页。)。在一些先进地区,雇工达到了惊人的数量,如英格兰东部农村50%—70%的男性居民是雇工(注:希尔顿:《中世纪晚期的英国农民》,第30—31页。)。随着农民阶级进一步分化,雇工数量大幅度增加,15世纪中期以后,英格兰不少地区的雇工数量超过了村民一半。史密斯依据德比郡若干庄园的原始文献,对上述情况提供了清晰的发展脉络(见下表)。

      德比郡若干庄园1363—1520年间雇工队伍的发展(注: 资料来源:“1380—1520年的雇工和农村土地市场”,载M.史密斯主编:《土地、血缘关系和生活周期》。笔者集中了原文中若干表格的数据,并推算了百分比。)

       年代 1363年 1381年 1445年 1520年

      人口数量

      农夫 雇工 农夫 雇工

      农夫 雇工

      农夫 雇工

      巴斯陆 66

      3558

      54 34

      14 20

      16

      哈 登 13

      1122

      27 46

      奥尔波特14

      0 20

      0 22

      42 18

      38

      罗斯特 12

      1024

      2 14

      12 64

      总计

      105

      56

      124

      83 74

      74 50

      58

      佣工所占% 35%40% 50%54%

      如果说史密斯统计了德比郡的雇工情况,那么哈瑞森则统计了英国全国雇工队伍的发展规模。据哈瑞森计算,16世纪,英国雇工人数占全部乡村人口的1/4至1/3,到17世纪末,这一比例已增长至47%(注:J.F.C.哈瑞森:《普通民众》(The Common People),第129页。)。诚如马克思所言,随着自由雇工队伍的发展,“凡是这种自由劳动者的数量日益增多而且这种关系日益扩展的地方,旧的生产方式,即公社的、家长制的、封建制的生产方式等等,就处于解体之中,并准备了真正雇佣劳动的要素”(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第468页。)。雇工阶层显然已成为英国农业现代化发展进程中不可缺少的重要一环了。

      在中国,农业雇工并不是明清时代新出现的现象。先秦著作《韩非子》里,就有关于农业雇工的记载;秦末农民起义领袖陈胜,就曾为人“佣耕”(注:《汉书·陈胜传》。)。以后关于农业雇工的记载,不绝于书,似乎有逐渐增多的趋势。从明代中叶起,不少地区的地方志出现农业雇工的记载,在商业性农业比较发达的江浙两省尤为突出,如弘治《吴江县志》载:“无产小民投雇富家力田者谓之长工。先供米谷食用,至力田时撮忙一两月者谓之短工。”清代发展起来一批中小庶民地主,农业直接经营有了一定发展,对雇工的需求量自然有所增加。

      据吴量恺统计,乾隆二十年至六十年(1755—1795)这40年间,清政府刑科题本的2万多件档案材料中,涉及雇工的有4600余件,将近1/4。而且从雇工命案人次中发现雇工人数呈上升趋势(注: 吴量恺:《清代乾隆时期农业经济关系的演变和发展》,《清史论丛》1979年第1辑。)。许涤新、吴承明根据清雍正、嘉庆年间的材料,统计了1721—1820年刑部档案中农村雇工案件,结果发现了同样的变化(见下表)(注:许涤新等:《中国资本主义发展史》第1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23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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