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百万户移民”时期的土地掠夺

作 者:

作者简介:
高乐才 东北师大历史系 长春 130024

原文出处:
东北师大学报:哲社版

内容提要:

1937年,日本帝国主义开始向中国东北地区推行大规模的“百万户移民”侵略计划,这一计划的实施,首要解决的是移民用地问题。因此,日本政府、关东军便煞费苦心炮制了一系列欺骗中国人民的所谓“移民用地整备”工作的方针、政策。在“移民用地取得”的过程中,日本帝国主义以军事为后盾,依据所谓的“法律”,对中国人民的耕地进行廉价“收买”,强行“征用”,横征暴夺,疯狂掠抢,致使大批的中国农民丧失了赖以生存的土地,流离失所,历经苦难,饱受日本帝国主义的压榨、剥削和凌辱,给中国人民造成了极大的灾难和痛苦。


期刊代号:K5
分类名称:世界史
复印期号:1998 年 1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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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本帝国主义武装占领中国东北之后,便开始向中国东北地区推行“试验移民”。经过三次“试验移民”之后,日本有关方面认为,大规模移民的时机已经成熟,于是,在关东军的主持之下,于1936年5月召开了“第二次移民会议”,通过了关东军制定的《满洲农业移民百万户移住计划案》,同年8月被广田内阁列为日本政府的“七大国策”之一,并决定从1937年正式实施。“百万户移民”国策的出笼,标志着日本帝国主义对中国东北移民侵略政策的最后形成。“百万户移民”的侵入,土地的解决将是一项巨大的“工程”,为此,日本帝国主义对“移民用地的取得”极为重视,制定了一系列的掠夺土地的方针、政策,并采取各种卑劣的手段进行疯狂掠夺。日本在中国东北为移民而进行的土地掠夺,是日本帝国主义在中国领土上所犯下的又一不可饶恕的罪行。

      一、“百万户移民”用地“整备”政策

      日本“百万户移民”国策的成败利钝土地是关键,首先必须解决土地问题,只在土地问题得到了解决,日本移民才能有一个“永久安居之处”,逐步形成“大和民族”的优势,实现“日本国土延长”(注:喜多一雄:《满洲开拓论》,明文堂,1944年12月,第231页。),建立“新大陆政策的据点”(注:《满洲与开拓》,满洲建设勤劳奉仕队实践本部,1941年4月,第79页。),达到吞并全中国之目的。为此,日本帝国主义为确保移民大量侵入,实现其目的,在“百万户移民”出笼的前前后后,日本关东军、拓务省以及“满洲国”政府等有关机构精心炮制了一系列土地掠夺政策。

      早在“百万户移民”酝酿时期的1934年,日本关东军特务部移民部就提出:“为了永远巩固满洲国的国家基础,必须要有日本和日本人协助,所以,满洲国政府应大力欢迎日本人移住满洲国境内”,同时,“满洲国”政府必须为日本移民“提供充分的方便条件”,首先必备的条件就是“土地”。日本移民在“满洲国”不但要享有“合法及私法上的各种权利”,还要享有“土地的所有权”(注:关东军特务部移民部:《满洲农业移民根本方策案》,1934年8月28日。)。使日本移民享有永久的“土地所有权”和各种特权,成为中国的“超级”国民。为了配合日本帝国主义对中国东北进行移民和土地掠夺,1935年12月“在日满两国朝野的支援之下设立了以满洲国为法人的满洲拓植株式会社”(注:《满洲与开拓》,满洲建设勤劳奉仕队实践本部,1941年4月,第91页。),并开始了“百万户移民”和移民用地掠夺的准备工作。

      为了“尽速”取得移民用地,在“百万户移民”国策宣布不久,日本关东军参谋长便公布了《日本人移民用地整备要纲案》,其“方针”指出:“日本人移民用地的整备,原则上应采取尽速取得土地所有权的有效方法。必要时,还可采取依法保留等适当方法,以便确保移民用地。”同时又装出一副体恤中国民情的“国际主义”者姿态指出:“要注意避免给原住民以不良影响。”为了避免与中国人民直接发生“冲突”,将“移民用地的收买”,不以日本政府和关东军出面的形式,“在满洲国政府的斡旋下,由满拓负责”。关于移民用地的选定,以“国有土地及满洲国政府无偿取得的土地”,有些“虽属于私有权土地,但所有者不明,经一定期间公告催认,仍无人认领,现已变为无所有权者的土地”,都可以作为移民用地,“必要时以适当价格转让给满拓”。关于“收买”土地的资金筹措方面:“暂定满拓的增资额为5000万元,由日满两国分别出资”,“必要时,日满两国政府要进一步采取借款或其他方法,对所需资金加以筹措和安排”。“满洲国应负担满拓资金筹措,可用国债形式实现。”日本移民不但要掠取中国人民的土地,就连廉价“收买”土地的资金也要由“满洲国”筹措,完全强加在中国人民的身上。关于原住民的“处置”,“要纲”指出:“土地取得需要支付地价或补偿时,要从速按不同土地种类决定土地评价标准”,“土地收买要通过一定时间的通告以及其他适当方法,……进行审查其真假与否,以最后确定土地所有者”。“如果在土地取得区域内存有住房或其他设施时,可在其迁移之前补偿搬迁费用。”(注:关东军参谋长:《日本移民用地整备纲要案》,1936年11月1日。)

      “纲要”通篇看起来似乎公允合理,事实上矛盾重重。“收买”土地既要“价格低廉”,又不给“原住民以不良影响”,二者只能取一而不可同时兼顾。“廉价”必然会造成“不良影响”,即或是公平交易也会引起原住居民的反对。日本帝国主义的武装侵略已形成了难以融化的民族积怨,何况中国人民故土难离,安土重迁的传统观念根深蒂固,不愿出卖祖辈留下来的产业,离开经营有序的故园。大规模的土地掠夺,将导致民族矛盾的激化,引起中国人民的反抗,这也是日本移民失败的主要原因之一。事实上,所谓“价格低廉”就是掠夺,所谓“依法”就是强取。致于给予原住民的“补偿”和“搬迁费”等一些冠冕堂皇的规定,更是欺人之谈的空头支票。

      “满洲国”政府为了配合日本帝国主义加速移民土地的掠夺,1938年7月产业部下达了关于日本移民用地整备工作的第171号“训令”,“训令”“方针”指出:“鉴于移民用地的整备工作是一项在执行国策移民方面具有极其重要意义的工作,它与原住农民生活有着重大的关联,要求政府各级机关在国策之下齐心协力,互相协作,同时还要向广大一般民众大力宣传其意义,以得到他们的协助和支持。而且,要尽一切努力采取万全之策,使得原住农民生活得到安定,从而达到圆满完成整备工作的目的。”同时“训令”在用地方面提出,“首先优先吸收国有地、公有地、不明地主及其他未利用地。”在原住民的“安置”方面要求,“如果因移民迁入而需要搬迁时,至少在一年前预告原住民本人,当其搬迁时要支付一定的搬迁费,对因特殊理由而自动搬迁者,也同样支付其搬迁费。”“对于自耕农,应及时解决所必须之换地问题”,“提供自耕农应有的援助”,“以避免发生生活上的急剧变化”,而产生“不良影响”。这种宣传性的政策与日本帝国主义同出一辙。关于“收买”土地的“地价”方面指出,由各县“招垦地整备协议会评议和确定”,“地目分为熟地、二荒地和荒地三种,每种各分若干个等级”。“对用地内的地上设施”,“在县的妥善指导下,由满拓公社负责收买”。“训令还要求,“中央及省、县均设咨询机关”,“中央在国务院内设立中央招垦地整备委员会,负责审议用地整备方针及整备计划有关事项和地区内原住民辅导有关事项”。“县设立县招垦地整备协和会”,配合满拓“收买”土地的工作,“谋求整备工作执行中尽力顺通民意”(注:“满洲国”产业部:《三江省移民用地整备实施要纲》,1938年7月1日。)。“满洲国”傀儡政权在执行“日本移民用地整备”过程中,不仅为其摇旗呐喊,出谋献策,而且助纣为虐,不遗余力,成为日本帝国主义掠夺中国土地的帮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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