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罗斯福新政到约翰逊的“伟大社会”改革,是美国自由主义改革的高峰时期,也是美国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确立和发展时期。住房福利保障是罗斯福新政以来历届美国政府社会保障政策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从罗斯福到约翰逊,尽管历届政府举措的力度和重点有所不同,但是解决住房问题却是两党政府适应美国克服经济危机的困境,解决丰裕社会中相对贫困的新情况,缓解社会矛盾的一项重要对策。其中至关重要的对策涉及公共住房补贴(1937年以来的住房法)、房租补贴(1965年城市住房发展法等);利息补贴;妇女、婴儿和儿童住房补贴;消除贫民窟和新镇运动;国内外移民和非法移民的住房等问题。 还在30年代罗斯福新政时期,美国政府为解决经济大危机困境,就住房政策进行了一系列重大调整,其中主要有:1933年6月13日,通过房主贷款法,授权建立房主贷款公司。1933年6月16日,通过全国工业复兴法,其中包括授权使用联邦资金解决低费用住房、清理贫民窟住房和生存房基地。据此有50个低房租公共住房工程,包括在37个城市的2.16万套住房和1.5万套提供解决重新迁居工程和城市绿化带。1934年6月27日,通过了国民住宅法,建立住房管理署。根据该法还建立了联邦存款和贷款保险公司。1935年4月8日,根据紧急救济拨款法,为公共工程工人提供价值4.5亿美元的住房建设费。1937年7月22日,国会通过班克—黑德—琼斯租佃农民法,又称租赁人法,授权农业部为佃农、劳工及分成制农民提供为期40年的年息3%的购房贷款。1937年9月1日,国会通过了第一个合众国住房法,通称瓦格纳—斯蒂高尔法,建立美国住房署,规定为低收入家庭修建公共住房制定长远计划,为地方住房机构的低房租工程和清理贫民窟工程提供贷款。要求每建造一栋公共住宅,就得清除一栋不合标准的住房。1938年2月3日,通过国民住房法修正案,为私人公司的租房工程和农民住房提供抵押保险贷款。1938年2月10日建立了联邦国民抵押协会。1939年建立联邦贷款机构和联邦工作机构。1939年8月11日,通过两个有关住房的议案:允许将由房主贷款法授权的房屋贷款期限由15年延长到25年;授权人口局在1940年人口调查时包括人口住房调查资料。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适应战时需求,政府又实施了新的住房政策。其中包括1940年美国国会通过决议,修正1937年的合众国住房法修正案,为国防和军工住房提供贷款和创造必要条件。1940年10月14日通过1940年全国国防住宅法,即拉纳姆法,授权陆军和海军部及住房机构合作为服役军人和军工提供所在地区的公共住房。1940年10月17日,通过士兵和海员权利法,为他们的抵押和债务提供救济。1941年1月11日,根据罗斯福总统的8632号行政命令,建立国防住房协调署。这一天,罗斯福在国情咨文中勾画了被称为第二个经济权利法案的蓝图,提出要保障所有的人要“拥有体面的家宅”(注:关在汉译:《罗斯福选集》,商务印书馆,1982年第467页。)。1941年3月28日,国会还通过全国国防住宅法修正案,为国防急需地区的新住房的建设者提供更为优厚的抵押保险,据此有96.2万人受惠。1942年价格紧急控制法,授权控制房租。1942年3月27日,通过第二次大战权力法,授权总统实施战时住房优先制度。1944年6月22日,根据士兵权利法,授权为退伍军人提供住房贷款的担保,规定“由联邦政府担保退伍军人用以购买或建造家宅、农场和开办企业用房地产的某些贷款的一半以下的金额。”(注:关在汉译:《罗斯福选集》,商务印书馆,1982年第473-774页。)一般说来,战时住房保险项目有五种:销售住房;军工工程抵押;活动住房;政府住房;大规模独户家庭住房。(注:[美]Congress and the Nation,1945-1964,Federal Housing Programs.PP.471-474.) 美国虽然没有遭受战乱的破坏,但是由于战争推迟了民用建筑发展的需求,尤其是战后初期上千万军人复员急需住房,美国面临又一次住房保障危机。提供价廉经济实惠的公共住房成为公共社会保障的一项紧迫任务。1945年战后经济政策和计划委员会提出一个广泛的清理贫民窟和兴建公共住房提案,即瓦格纳—埃伦德—塔夫脱法,但是未被通过。1946年4月15日参议院虽通过,但又被住房金融与货币委员会所否决④。1946年2月总统提出给退伍军人以住房的紧急计划,其后由于遭到国会内共和党人多数的反对而连续三年被否决。(注:[美]Congress and the Nation,1945-1964,Federal Housing Programs.PP.576-577.)1946年5月22日政府颁发两年内为退伍军人建270万套住房的命令。1946年据HR5991号国会通过的农场主住房管理法建立了农场主住房管理署。1947年1月杜鲁门总统在《总统经济报告》中提出,要求在1947年建筑100多万套住房,以解决居住条件恶劣的以及退伍军人住房的需求,为此投资近60亿美元;要求减低房价(注:The Economic Report of the Pr-esident to the Congress,1947年1月8日,第33页。)。1948年2月23日,杜鲁门总统发表《关于房租控制与长期的住房致国会的咨文》,提出五项立法要求房租控制;更多地建造住房,着重提供出租住房;降低建筑成本;向最低收入家庭提供低房租住宅;城市的恢复发展。咨文强调“国家有责任保证向我国全体人民提供象样的住房。我们应以低收入家庭支付得起的租金提供简单适宜的住房。”(注:《杜鲁门的纲领:总统演说和咨文选集》,1949年英文版。载黄安年主编:《当代世界史资料选辑》第2分册,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1996年。) 杜鲁门总统任期,有关住房的重要法令有:1945年7月3日颁布1940年拉纳姆法的修正案,关于国防住房社区设备授权由5亿美元,增加到5.3亿美元在国防地区建造医院、学校和其他设施。12月28日颁布1944年士兵权利议案的修正案,将抵押担保金由2000美元提高到4000美元。1947年7月22日,根据杜鲁门总统的重组3号计划建立住房和家庭金融机构,它作为国民住房机构的继续:联邦住房银行贷款署,联邦住房管理署,公共住房管理署。1947年7月31日颁布了1937年国家住房法修正案,允许地方住房机构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突破费用限制。同年8月5日颁布,增加对联邦拥有的永久性战时住房的抵押保险的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