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号 K512.4 一、俄国农村公社的职能和性质 俄国农村公社的职能,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经济职能。包括制定土地使用制度,重分土地(土地重分型公社),管理组织生产。俄国农村公社的生产管理职能长期建立在三圃制基础之上,社员的休耕地、收过庄稼的地都是公用牧场。土地按户继承制公社按生产需要有权调整社员之间相邻的地块,土地重分型公社由于土地重分造成土地交错现象,则实行强迫轮种制。 2.地租与税收职能。公社实行连环保制度,以公社为单位统一向国家和地主完租纳税,负责对国家和地主的徭役,监督农民按时缴纳应付款项等等。租税的分摊与土地分配相联系,通常由公社根据社员的劳力和支付能力量情酌定,国家和地主对此并不轻易干预。 3.司法职能。在俄国历史的各个时期,公社都不同程度上行使司法权力,审理民事案件和不大的刑事案件。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公社依据的一般是当地的习惯法原则,而不是官方法律。 4.行政、警察职能。公社是国家在农村最基层的行政和警察机构,负责维护公社内部的宗法制和习惯准则。维持治安,拘捕逃兵和逃亡农奴,防范和惩治越轨言行。 5.联合保护职能。公社是俄国农民最重要的社会组织,它把农民联合为一个团结的集体,具有一定的自治传统。公社有自己的权力机构——米尔大会,通过米尔大会选举自己的领导人如社长等。公社在国家、地主、其他公社与机构面前能够维护自身的利益并为之进行斗争。当发生尖锐冲突时,公社甚至可以领导农民“骚乱”。 6.社会福利与救济职能。前苏联学者Β·Α·亚历山德罗夫说:“应该承认,在我们研究的这个时期内(17~19)世纪初),绝大部分具有劳动能力的社员没有赤贫现象”。(注:Β·Α·亚历山德罗夫:《俄国农村公社(17~19世纪初)》,莫斯科1976年俄文版,第238页。)这种情形的存在,不但是由于公社在土地分配和租税分摊上实行平均主义原则,也是由于公社具有相当发达的社会福利和救济职能。公社对鳏寡孤独以及服役士兵的家属,都有一定的安排和照顾。公社设有义仓,荒年时可给穷人以粮食救济或物质援助。为此所必需的开支,一般来源于社员提供的公益和公社集体的收入。 7.宗教礼仪和文化职能。公社要督促社员履行对教会的义务,照看教堂及其神父,组织宗教生活,举办宗教节日和农业仪式,开办小学校等。 通过公社的上述职能活动,我们可以看出,俄国农村公社不仅是农业经济组织,而且是社会政治组织,是一个无所不包的政社合一的组织。公社使整个农村生活成为一个有组织的系统,农民从生到死,一生都在公社中度过,只有在外出干活或到城市、市场去的时候,他才短期离开公社。对于俄国农民来说,公社就是他的世界,离开公社就是离开世界。他在公社中寻求保护和帮助,他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他的一切都与公社息息相关。不仅如此,公社是农民与国家、甚至一切外部联系的中介。农民与公社之外的一切联系,通常都是通过公社来进行的。例如,农民外出做工,一般必须持有公社的介绍信或证明。 通过公社的上述职能活动,我们还可以看出:一方面,公社是农民自己的联合体,具有非官方的民主组织的性质,它是由农民的邻里关系和共同生活的需要而形成的,农民要使公社保护与适合自身的利益;另一方面,公社又是官方批准和承认的组织,是国家最基层的行政纳税机构,国家通过公社向农民征派赋税、徭役和兵役,公社是统治阶级的工具。这样,公社在社会作用上就显示出矛盾性、二重性。 公社的社会二重性在公社的管理上充分显示出来。表面上,公社的领导人——社长具有正式的行政全权,并从属于县、乡的政府行政机关,是不领政府薪俸而为国家服务的最基层官吏。但实际上,社长的行为受到公社的监督,所有行政、警察措施只有经米尔大会同意才能实施。这是因为社长是定期改选的,没有任何重要特权,没有同农民断绝关系。他首先是农民,然后才是社长。作为农民,社长的利益是与公社,而非国家利益相一致的。因此,社长通常扮演着公社保护者、辩护者、请求者、组织者、有时甚至是农民骚动领导者的角色。(注:1822年大贵族舍列梅捷夫世袭领地的农民骚动就是明显的一例。这个领地的公社农民因上年欠收造成粮荒而请求贵族“帮助”,并要求撤换贵族在当地欺压农民的代表,遭到拒绝。于是农民召开了米尔大会,决定进行斗争。同时还逮捕了反对这一决议的社长,并对他进行审判,因为他不按“法”,即不按米尔的习惯行事。参见Л·С·普罗科菲耶娃:《18世纪下半期至19世纪上半期的俄国农民公社(根据舍列梅捷夫世袭领地的材料)》,列宁格勒1981年俄文版,第200~209页。)不仅如此,公社内部还经常存在一个非正式机构——“老人会议”。他们在公社中影响巨大,是公社的传统、准则和价值观的体现者。公社里任何一件重要事务都要首先同老年人一起讨论,他们的意见在多数情况下都是决定性的。只有经老年人同意后,米尔大会才能作出决议。而且,公社内的社会舆论也是由他们定调子的。这样,政府和地主的意志表现在命令、指示和领地规章里,公社的意志表现在米尔大会的决议里,政府和地主的意志首先要成为公社的意志,才能付诸实现。 不过,由于俄国农民所具有的封闭保守性、宗法家长制传统和皇权主义观念,一个个面目相似、利益相同而又缺乏紧密联系的公社,又很难成为一个统一的阶级来维护自己的利益。所以,米尔大会对政府和地主的命令、指示,即使不赞许,在多数情况下也表示理解并通过相应决议。总之,对俄国农村公社的性质,应该从它的社会二重性来认识。由于封建地主阶级毕竟是主动的、统治的一方,农民毕竟是被动的、受统治的一方,因而,公社作为国家基层组织的作用又大于它作为农民的民主自治的社会组织的作用。以宗法制为基础的农民的家长,公社的社长和具有无限权力的沙皇,三者的有机联系正好体现了俄国专制制度的坚实基础。所以,对俄国农村公社的社会二重性,尤其要重视它作为统治阶级工具的一面——这正是马克思所说的公社是专制主义之基础的含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