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德国政治与经济相对同步性的确立及对社会发展的影响

作 者:

作者简介:
吴友法,1948年生,武汉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教授。 武汉,430072

原文出处:
史学月刊

内容提要:

二战后,美、法、英、苏四大盟国通过审判、严惩纳粹主要战犯和骨干,在德国实行“非纳粹化”和民主化等强制性措施,从政治、经济上对德国进行了民主改造。通过这场强制性的“政治革命”,并结合本民族特点,新成立的联邦德国确立了完全的资产阶级政治经济体制,逐步实现了政治与经济的相对同步、稳定和协调发展,建立起了独具自己特色的资本主义模式,为联邦德国社会的全面进步,以及使德国最终成为一个民主、繁荣、进步、爱好和平的国家奠定了坚固的基础。


期刊代号:K5
分类名称:世界史
复印期号:1998 年 08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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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国资本主义社会在1945年前所经历的是一条不同于英、法、美的特殊的曲折的历史道路,其主要特点是资产阶级的政治民主与经济自由呈现不同步协调发展状态,政治长期滞后于经济的发展。德国资本主义经济的快速发展,并没有促进资产阶级民主政治的进步,资产阶级民主政治制度始终未能像西方主要国家那样健全地建立起来,相反在政治上出现倒退,最后导致希特勒法西斯上台,建立法西斯的封建独裁政权。究其原因,是因为德国历史文化传统中不利于社会进步的因素在起作用。由于德国资产阶级革命不彻底和资产阶级的软弱,使德国社会长期存在一个以封建势力为主的容克资产阶级,并在较长的历史时期内统治着德国的政治舞台。同时,由于资本主义的“普鲁士道路”和思想文化领域的非理性主义思潮的影响,使德国社会长期存在封建专制主义、军国主义、大国沙文主义的历史传统。这些都是阻碍德国资产阶级民主政治发展的重要因素。

      德国著名历史学家迈内克在《德国的灾难》一书中认为,法西斯的出现及其带来的灾难,一般说来是现代史上、特殊说来是德国的一种源远流长的势力的产物。也就是说,希特勒是德国历史传统中封建专制主义、军国主义、极端民族主义、霸权主义的化身;纳粹主义是封建专制主义、军国主义和极端民族主义思想之集大成。因此,希特勒法西斯集中体现了德意志民族历史传统中阻碍社会进步的糟粕。德意志民族要新生,资产阶级民主政治要得到健全发展,德国社会要得到全面进步,就必须清除自身的污垢,彻底铲除纳粹主义。这一工作在1945年之后由同盟国帮助实现了,并建立了西方模式的资产阶级共和国——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实现了政治民主与经济自由的相对同步协调发展,从而使德国资本主义社会进入全面进步和发展的新时期。

      一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美、英、法、苏四大同盟国对德国的处置,吸取了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对德国制裁不成功的教训,重在从政治、经济上对德国进行民主改造,铲除德国的军国主义和纳粹主义,造成一个在德国发展民主政治的局面,进而建立健全的民主政治体制,使德国成为一个民主的、爱好和平的国家。

      战争一结束,美、英、法、苏四大国即对德国实行分区占领,将“一再发生瘟疫的策源地”(注:迈克尔·鲍尔弗、约翰·梅尔:《四国对德国和奥地利的管制(1945—1946)》,上海译文出版社1980年中译本,第54页。)普鲁士彻底分割,使其从德国地图上消失。在1945年7月17日至8月2日召开的波茨坦会议上,美、英、苏三大国首脑确定了处置德国的政治与经济原则,并按这些原则对德国的政治和经济进行民主改造,重建德国的政治和经济生活。

      首先,对纳粹主要战犯和骨干进行审判,予以严惩。波茨坦会议决定对战争罪犯及参与策划或推行纳粹行径造成的暴行和战争罪行者,必须予以逮捕并交法庭审判。随后,美、英、法、苏四大国在伦敦签订了《关于追究和惩办欧洲轴心国主要战犯的协定》,规定在纽伦堡对德国战犯和犯罪组织进行审判和惩处。纽伦堡审判从1945年11月20日开始,历时10个月,以破坏和平罪、战争罪、违反人道罪对戈林、里宾特洛甫等24名主要罪犯进行了审判和严惩。纽伦堡审判表明,人类的正义终于战胜了邪恶。纽伦堡审判后,各占领区还进行了较低级的审判,如美国占领当局在纽伦堡又举行了12次审判,其对象为各个阶层的纳粹骨干。西方占领区共判处5025名被告,其中806名判处死刑。 纽伦堡和各占领区审判揭发出来的纳粹犯下的骇人听闻的罪行,在德国人民中引起强烈的震动和愤怒,从而教育了德国人民。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美方首席起诉人罗伯特·H.杰克逊指出:“对全世界来说,纽伦堡法庭判决的重要性并不在于它怎样忠实地解释过去,它的价值在于怎样地警戒未来。”(注:施泰尼格尔编:《纽伦堡审判》(上卷),商务印书馆1985年中译本,第2页。)

      其次,在德国实行“非纳粹化”。“非纳粹化”的目的是肃清纳粹主义对德国政治、经济、教育等领域的影响,彻底铲除纳粹残余势力。除对纳粹战犯、骨干进行审判、严惩外,波茨坦会议处置德国的原则规定:“纳粹头目、有势力的纳粹支持者、纳粹机构和组织中的高级官员以及其他危害盟国占领或其目的者,均应加以逮捕和拘留”;“一切不是仅仅在名义上参与纳粹活动的纳粹党成员以及敌视盟国目的者,不得担任公职或半公职,不得在重要的私人企业中占据负责职位”,这些职位必须由“在政治上或道德品质上有助于发展德国真正的民主制度的人予以接替”;“一切形成希特勒政权基础的或按种族、宗教或政治信仰不同造成歧视的法律,应予废除”;“对德国的教育必须实行监督,以彻底消灭纳粹和军国主义的理论,并使民主思想的顺利发展成为可能”(注:萨纳柯耶夫、崔布列夫斯基编:《德黑兰、雅尔塔、波茨坦会议文件集》,三联书店1978年中译本,第508—510页。)。在德国人民的积极支持下,按照这些原则清除纳粹残余势力在各占领区取得了不同程度的成效。各占领区宣布废除一切法西斯的法律和决议,查禁和摧毁了所有纳粹党团组织,严禁法西斯组织重新活动,清洗了盘踞在政治、经济和社会各领域的重要岗位上的纳粹分子。如美占区规定1937年5月1日以前加入纳粹党的官员必须辞职,所有纳粹党员全部不得在私人企业中就业;1946年3月又颁布了《德国消除民族社会主义和军国主义法》,对纳粹势力进行清洗,最后有93万人分别被判处10年或10年以下徒刑、强迫劳动、没收财产、开除公职、剥夺选举权、罚款等处罚。以容克贵族为主要力量的文官阶层是德国历代统治机器重要组织部分,在非纳粹化过程中遭到清洗,容克大地产被没收。文官制和容克大地产的取缔,标志着专制主义的基础容克阶级的覆灭。非军国主义化侧重于消灭德国的作战潜力,防止军国主义复活。坚决“铲除和控制可用于军事生产的一切德国工业”;“武器、装备、战争工具以及各种类型的飞机和海船均须禁止和防止生产,金属、化学品、机器制造以及作战直接需要的其它产品的生产将受到严格管制”(注:萨纳柯耶夫、崔布列夫斯基编:前引书,第510页。)。 尽管各占领当局在实施这些原则的程度上因受本国政府政策的影响而有差异,但由于战争的破坏和盟国的拆卸,容克地主大工业、大地产已受到沉重打击,加之非纳粹化措施,基本上废除了军国主义的社会经济结构,铲除了滋生纳粹势力的社会基础,为德国的民主改造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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