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71—1918年的德意志帝国在德国乃至世界历史上都占有重要的地位。到20世纪初,德国不仅是世界上最强大的陆军强国和仅次于海上霸主英国的世界第二大海军强国,而且成为欧洲第一经济强国。于是,德意志帝国的经济、外交和军事状况成了当今历史学家们研究的热门领域。其实,这一时期的德意志帝国政治也出现了某些值得人们注意的发展趋势。 一、德意志帝国建立初期的政治架构特征 要说明德意志帝国时期的政治发展趋势,首先了解它的原有政治架构是有必要的。 1871年建立起来的德意志帝国是普鲁士首相俾斯麦推行“铁血”政策的产物,是普鲁士强权政治的结果。作为这一帝国的宪法与其他国家的宪法出台形式不同,它不是制宪会议或国民议会民主讨论的结果,而是和帝国的诞生一样,带有强权色彩。1866年对奥地利战争胜利后,为了使新成立的北德意志联邦“有章可循”,惯于专断的普鲁士首相竟然像签发公文一样,将他拟定的宪法草案送给北德意志联邦议会强行通过,故而有人称这部宪法是俾斯麦的个人“著作”〔1〕。1871 年的德意志帝国宪法就是以这样一部宪法为蓝本的基础上形成的。 根据1871年4月14日新通过的德意志帝国宪法,我们可以看出, 德意志帝国在刚刚建立时的政治架构有两大特点。 其一,行政结构上的联邦主义色彩。这一点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可以看出。首先,最初的宪法文本中就有明显的联邦主义成份。俾斯麦为了减少南德诸邦分离主义势力的抵抗,顺利地实现德国的统一,曾作出了很大的让步。关于这一点,可以从提交德意志帝国议会讨论的宪法草案有关国家及其首脑的称呼中窥见一斑。根据1871年1月1日开始生效的宪法文本,这个新的民族国家为“德意志联邦”,其最高首脑为“联邦主席”〔2〕。直到威廉一世在加冕时, 人们才从发布的皇帝宣言中得知,“联邦主席”的名称改成了“德意志皇帝”。有关“皇帝”称号措辞的争论也可以说明一些问题。威廉一世曾表示,如果接受皇帝称号的话,希望自己能被称为“德国皇帝”(kaiser von Deutschland)。然而,这一要求遭到巴伐利亚国王和符滕堡国王的反对,因为它意味着正式承认普鲁士国王居于帝国内其他国王之上,而且包含着对非普鲁士的领土提出主权的要求。对此,“各邦君主是不会同意的”。巴伐利亚国王甚至明确提出了“实施联邦的领导权力和德意志皇帝称号结合起来”的要求〔3〕。作为新帝国助产士的俾斯麦左右为难, 最后劝说威廉一世接受“德意志皇帝”(Deutscher Kaiser)这一折中的方案了事。而且,这位德意志帝国的创立者从一开始就确认了“皇帝在原则上不享受高于各国王的优先地位”〔4〕。由此可见, 德意志帝国在筹划建立时,就已确立了它的联邦主义性质。 其二,从新建帝国的组织形式上也可以看出它的联邦主义性质。根据宪法,新成立的德意志帝国“缔结为一个永久性的联邦”。帝国的主权实际上掌握在25个邦的代表手中。因为由他们派出的58名全权代表组成的联邦议会是帝国最重要的机构。根据宪法,联邦议会是帝国的最高权力机构,享有立法权。任何未经联邦议会同意的法律一概无效。这样一来,“联合起来的22个君主和3 个自由市的市议会才是国家主权的共同享有者。”联邦议会中议席的分配也确保了联邦主义原则。根据宪法,在联邦议会的58个议席中,作为国家统一运动领导者的普鲁士仅拥有17席。在这种情况下,虽然普鲁士有能力(14票足以否决议案)否决任何欲修改宪法等的议案,但其他中小邦也可以联合起来以多数票确保自己的权利不受侵犯,甚至巴伐利亚(6票)、萨克森(4票)和符滕堡(4票)联合起来就可以否决对它们不利的议案。 帝国的联邦性质,还表现为各邦保留有大量的体现国家主权性质的权利。例如,虽然宪法规定皇帝是国际交往中国家主权的唯一体现者,但同时各联邦成员在对外关系上仍然保留了派遣和接受对外使节的权利。巴伐利亚直到1918年时还在奥匈帝国、法国等地派驻外交代表机构。帝国的军队也是由各大、中、小邦国分担的份额军队组合而成的。巴伐利亚和符滕堡有它们自己的陆军部。虽然皇帝是帝国军队的最高统帅,巴伐利亚的军队只在战时才听从皇帝的命令。在邮政方面,巴伐利亚和符滕堡也有各自的邮政管理机构。此外,各邦还保留有教育、宗教、部分司法、征收直接税等自治权利〔5〕。据统计, 原北德意志联邦宪法的79条中,巴伐利亚共违反了26条。在有关结婚和定居的法规中,巴伐利亚就规定,其国民在普鲁士或萨克森结婚,如果没有得到国王的批准,那么婚生子女在巴伐利亚境内就被视为私生子女〔6〕。 因此,在德意志帝国建立初期,它是一个实实在在的联邦制国家。难怪当时德国的一些资产阶级自由派人士抱怨德意志帝国“是一座尚未完工的建筑物,包含统一的因素太少。”〔7〕 德意地帝国建立初期的政治架构的第二大特点是帝国政治体制上的专制主义色彩。这一点,我们也可以从帝国有关行政、立法权力分配的规定中得出结论。 从行政权力上看,君主政体在法律上得到确认。作为帝国首脑的皇帝手中集中了巨大的权力。皇帝有任免国家官吏之权,有法律的创制权,是帝国武装力量的统帅,决定帝国的对外政策,以帝国的名义宣战、媾和,与外国缔结同盟和签订条约,委派驻外使节。帝国没有内阁。帝国宰相是全帝国唯一的大臣,主持帝国政府。由于宰相是由皇帝直接任命的,因而只对皇帝而非议会负责;而由宰相任命的国家各部门的负责人则对宰相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