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620年11月中旬“五月花”号船上的乘客登上北美大陆到18世纪60年代,美洲的农业、工业和商贸已有了较大的发展。经济上的增长促进了各民族间的种种交往,逐步形成了一个美利坚民族。共同的生活和相同的经济利益,使美洲民族自觉意识得以产生和升华。这为美国爆发独立革命创造了基本条件。 18世纪60年代初,英国为了转嫁七年英法战争而带来的繁重债务,开始直接向殖民地人民征税。同时,在土地以及权力与自由问题上,向殖民地施加种种压力,企图迫使北美人束手就范。控制与反控制、压迫与反压迫便成为一对不可调和的民族矛盾,最终使殖民地人民一起走上共同反抗英国暴政的革命道路。 在美国独立战争长达六年半的岁月里,殖民地人民从反抗英军的暴行到创建自己的军队,从战略防御到战略相持,从战略反攻到凡尔赛和约换文生效。充分体现了殖民地人民保卫自己民族的信心和决心,再现了以弱胜强的法宝:运动战与游击战巧妙地相结合。它打破了英军不可战胜的神话,创建了美利坚合众国,产生了广泛的国际影响。但是,没有正确的革命思想指导,就不可能有美国独立革命的胜利。 美国革命前,虽然已经形成了一个美利坚民族,但是北美殖民地居民自始至终把自己当作一个帝国的臣民,并以此而自豪。这主要是由于英国声望的强大,同时“一个殖民地同另一个殖民地的联系,不像每个殖民地同英国的联系那样重要。在各殖民地内部,农业的优势地位,使大多数居民隔离开来,并使他们的观点具有地方色彩。尤其是在中部和南部各殖民地。精神事务必须退居实际事务之后”〔1〕。 由于他们的利益经常发生冲突,因此各地对本州事务的关心远远超过民族意识。同时,人们又因其宗教的信仰、种族出身、政治观点、经济利益、教育程度和理想抱负而分属于不同的群体。真正使这批革命者走到一起来的是独立前迅速发展起来的革命意识。这正如约翰·亚当斯所说,革命在战争开始以前就早已存在于人民的心里和思想深处了。 一、美国革命中的自由主义 自由主义是一种崇尚并维护个人权力的哲学思想。它不仅改变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人与政府之间的关系,还改变了人类与自然界之间的关系。并从个人的行为中推导出一种社会秩序:个人应先于社会,而社会只能产生于企图提高自身利益的个人之间的自愿性契约之中。因此,自由社会的秩序是通过个人自然本性的相互作用和相互影响而产生的。自由既确定私人生活,也确定公共生活中的利益准则。 “1763年之后,重新制定的帝国政策显而易见给殖民地带来真正的危机”〔2〕。在这场危机中, 殖民地人民一开始是用英国宪法来维护自己作为英国公民应享受的一切权利的。他们在“反印花税法”的决议案中和在马萨诸塞“通报”中,详尽阐明了殖民地居民作为英国的臣民应尽的义务及与英国本土的臣民应享有同等的权利。但是,英国政府指斥殖民地人民用宪法作为依据,来维护他们的自身权利。在求助宪法无望之时,自由主义中的“自然法则”则帮助美洲人进一步认识到“征税权力”的实质,即对自身利益的直接侵犯。当他们用“天赋权利”来维护抵抗运动时,自然而然就联系到造反和革命。 美国历史学家兰斯·巴宁指出:“抵抗运动最初是要维护英国的宪法,而不是摧毁它。”〔3〕殖民地人民最初要维护英国的宪法, 是想用宪法来维护和争取自己作为英国臣民的权利和自由。1765年10月的“反印花税法”大会的决议案就是这种思想的集中体现。决议案首先表示他们对英王和英国议会的忠诚,并对大不列颠尊严的国会负有一切理所当然的义务。然后,决议案否定英国议会对殖民地具有征税的权力,反对国王任意享受他们的财产。1768年的马萨诸塞“通报”中,塞缪尔·亚当斯也是用宪法的观点表达了同样的看法: 在所有自由国家中,宪法都是固定不变的;而且由于最高立法机关的权力和权威来自宪法的规定,所以它不能越过它的界限而破坏它自由的基础;宪法确定和限制宗主权和臣民的效忠,因此国王陛下的美洲臣民承认他们受效忠关系的约束,也有同样的权利要求充分享有英国宪法的基本法则:这是一项不可变更的基本权利,事实上已写入英国宪法,它作为一个基本法,永远受到王国内所有臣民的尊重而且不能随意取消,一个人所诚实获得的东西绝对是属于他自己的,他可以随意给与他人,但未经他同意就不能从他那里取走。〔4〕 但是,英国的法权解释法令早就批驳了殖民地关于英国议会对某些事情具有立法权,而对另一些事情没有立法权的观点。根据英国议会的这种论调,革命者醒悟到光凭英国的宪法来维护自己的权利,是行不通的。他们开始接受“自然法则”这个思想武器,从人们最容易接受的“天赋权利”出发,引导殖民地人民从用宪法维护自己的幻想中清醒过来,为争取天赋予他们的权利而斗争。此时,没有哪一位哲学家比约翰·洛克的思想更深刻地影响美洲人的精神和制度。他们崇尚洛克对自然状态的看法:在这种状态中人们是处在一个自由和平等的自然范围内,是以个体为中心,强调个人自由,以及这种自由与公共利益相一致。他们还十分赞赏洛克关于人的自然权利是天赋的,是不可争议和不可剥夺的观点:人们可以用自己觉得合适的方法,决定自己的行为和处理自己的财产与人身,无需征求他人的许可或屈从任何人的意志。权力是相对的,不存在从属或受制关系。因此,殖民地人民坚信自己的权利是上帝赋予的,而不是靠国王或英国议会恩赐的,所以无代表权的赋税和立法是无论如何不能被接受的。约翰·迪金森在1766年就殖民地人民的权利写道: 我们的权利不是从签过字或盖过章的羊皮纸文件中所得到,而是从更高的源头,即列王之王和万物之主那里获得。这一切都是遵照神的旨意归属于我们,并建立了我们的自然法则。我们生来就有这些权利,是任何人也不能从我们身上夺走的,除非要我们的生命。总而言之,它们是基于永世不变的理性与正义准则之上的。〔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