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论从文化的历史还是历史的文化来看,文化都应包括一整套的民族发展史(如社会结构、社会制度、经济模式、科学技术等)及民族心态与民族文化传统的发展演进过程(如宗教信仰、社会习俗、风土人情、道德伦理、价值观念等)。本文主要依据上述的广义文化概念来讨论澳大利亚土著文化的起源、发展及其滞后的原因。 一 澳洲考古学的研究成果表明,澳洲最古老的先民出现于距今4 万年前的远古时期〔1〕。不过令考古学家感到遗憾的是,迄今为止, 他们尚未发现澳洲有过任何高等哺乳动物或原始类人猿进化为人类的历史踪迹。因此考古学家断定,最早的澳洲土著人是从其他大陆迁徙而来的。1884年和1940年分别在澳洲东部(塔尔盖地区)及南部(墨尔本的凯洛尔地区)发现的距今万余年的古澳洲人头骨与1889年在印度尼西亚爪哇岛上发现的瓦贾人头骨有许多相似之处;此外,澳洲土著人的体形与东南亚的维达人种十分接近;再者,太平洋和亚洲地区人种的牙齿形状也与澳洲土著人相象。据此,考古学家断定澳洲土著人是从东南亚地区迁徙而来的〔2〕。 然而,令人费解的是经过了几万年的沧桑变迁,澳洲土著人至今在生活模式、经济模式和社会制度等诸多方面依然保持着中石器时期原始部落的落后状况。当1788年英国第一船队满载囚犯及看守在澳洲悉尼湾登陆之后揭开了澳洲现代历史的扉页的时候,澳洲土著至少有30万人口,分为500多个部落,讲500—600多种语言。 从他们狩猎—采集的经济模式和生产工具来看,可以说,18世纪末期的澳洲土著人的确仍旧处在原始部落的落后状态。 人类学家认为,人类文化在产生之初主要表现为人类祖先的“人化自然的过程与结果”〔3〕,远古先民来自自然取自自然, 因此他们改造自然的能力与其说取决于人类自身的能力毋宁说取决于人类置身其中的自然环境和地理环境〔4〕。 地处赤道上下的澳洲大陆不仅气候温暖而且动、植物甚为丰富,因此仅靠采集狩猎的原始生产方式即可维持温饱。恩格斯说过,唯物史观认为,历史过程中的决定因素归根到底是现实生活的生产和再生产〔5〕。因此可以说, 土著人的生产模式是决定其社会性质的根本所在。狩猎采集是澳洲土著人仅有的经济活动。他们的生产工具有石器、木器和捕鱼及盛物用的纤维编制物,如鱼网、网袋;缝补用的骨针和钓鱼用的骨制鱼钩等等。 以采集—狩猎为生的澳洲土著人须终年流浪迁徙而居无定所,只能在所到之处搭棚或茅屋或垒石屋暂住。澳洲土著人几乎终年裸体,有时或以树叶遮体,或以兽皮裹腰。土著人的装饰品有羽毛、贝壳、花束、草冠、石制或贝壳制的项练和手镯等〔6〕。 土著人早已懂得钻木取火或击石取火,也早已懂得将猎物烤熟或将谷物磨成粉和水揉团烤熟而食之。不过他们在欧洲人定居澳洲之前始终不懂得农耕种植和饲养牲畜,而且不会制陶也没有金属制品。尽管如此,澳洲土著社会仍旧是一个有组织的系统化社会。他们有自己的法律和婚姻制度,有自己的社会习俗、家庭模式、宗教信仰和文化艺术。他们多以氏族部落为单位组织经济和宗教方面的社会生活。每个部落都有自己的领地、图腾、宗教、语言和生活习俗。澳洲东部、西部和南部的大部分部落多属父系社会;其余地方则多属母系社会。土著的氏族社会对一切生产资料包括领地和劳动工具均实行公社公有制,只有防身武器归个人所有。所获猎物和食物一般按公社全体享用的原则在氏族成员中进行分配。 在土著人看来,领地及其占有者在精神上是靠创世祖先的精灵而联系在一起的,他们认为祖先精灵的行动创造了大地的自然地貌、动物、植物以及属于这片领地的子孙后代。认为这种创世行动发生在久远而神秘的“梦幻时代”,祖先精灵所创造的社会组织、法律制度和生产技术流传至后代而为其所有。一般说来,父亲的群体或父系相传的地产便是土著人主要的领地范围。这是以土地为基础构成的群体又以大范围为单位和某种语言相联系而形成部族〔7〕。而且,土著人相信, 他们的群体、领地、所有的动、植物品种与宗教、图腾、礼仪表达都有密切的联系,认为社会生活中的许多日常事物都传达并关照了宇宙哲学的观点〔8〕。 土著人有严格的生活习俗和社会行为规范。每个部落分为成年男子;成年女子和儿童三个部分。在成年男子中有一个人数不多的长老阶层,他们负责维护生活习俗和社会行为规范。每个部落还要推选出一位德高望重的长老作为部落首领。长老和首领组成部落议事会,以决定或处理部落中的各种事宜。成年男子必须在参加“成丁仪式”后方被认可。成年女子在部落中也有较重要的地位,她们可以参加部落间的纠纷调节和谈判。成年男子和成年女子在生产上各有分工,前者负责狩猎;后者负责采集。成年女子还拥有自己的宗教活动和秘密知识范围,同时在男子的“成丁仪式”中也有重要的作用〔9〕。 澳洲土著人的婚姻制度基本上属于类群婚制。一个部落在两个胞族之间实行外婚制,胞族间严禁通婚。每个胞族又分为两个婚姻级,比如,甲胞族分为A、B两个婚姻级;乙胞族分为C、D两个婚姻级,于是只有A与C或B与D之间才可以通婚。在家庭中,每个成年男子可与相关婚姻级的1~2个女子(正妻)同居;同时还与相关婚姻级的若干女子(副妻)有补充的性关系,一个男子拥有“副妻”的数量视其社会地位和年龄而定,如部落首领和长老可多达10余个〔10〕。不过自19世纪以来,一夫一妻制的婚姻法在土著人中已开始占主要地位,但其类群婚制的遗根至今尚未完全消除。 澳洲土著部落一般没有形成固定的口头或书面形式的法律条文,“是非善恶”全凭人们的直觉来判断。如果部落成员犯有以“法术”使他人“中魔”、触犯外婚制的禁例、破坏圣典仪式和宗教信仰等罪行,一般由部落长老和首领作出判决,其刑罚有:打伤;致残、死刑等级别。一般触犯外婚制的人多自行逃亡。相邻部落因猜忌或仇杀而引起武装冲突时,一般在晚上以械斗的形式进行较量,若有人受伤即可罢手。总的来说,由于澳洲大陆生活环境优越而不愁温饱,加之宗教思想朴实宽厚,土著人很少对社会构成危害〔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