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场化价格机制的建立

作者简介:
龚培连 彭曙羲 彭鸿林 深圳物价局

原文出处:
中国物价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14
分类名称:特区与开发区经济
复印期号:1995 年 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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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场经济的本质是市场机制,而市场机制的核心和精髓是价格机制。资源配置的状况是通过市场形成的价格来反映、引导和决定,还是通过由上而下的计划指标来传导,这是市场经济与传统计划经济的本质区别所在。从这个意义上说,深圳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试验场”,首先应该是价格机制市场化的“试验场”;而要衡量深圳市场经济发展的进程,价格机制的市场化进程,无疑是一个决定性的指标。

      一、深圳价格机制的演变

      宥于特定的社会历史条件,深圳发展市场经济,建立市场化价格机制的历程,也和全国价格改革一样,是从对传统计划价格机制的“破”起步的。

      1979年至1984年,全国价格改革处于初始阶段。由于对价格改革的理论认识基本上还停留在价格体系这个表象上,因而改革遵循的是“调放结合,以调为主,分步理顺价格”的方针,主要是围绕着对各种商品比价、差价及价格水平的调整而展开的。深圳出于特事特办的指导思想和实际需要,除了按国家统一部署,有计划地对一些价格进行调整外,率先放开了一些商品价格和非商品收费,实行随行就市。如农产品价格,在特区兴办初期,执行广东省定的管理办法,列管的品种达110多种,1980年下放了85种,1981年又下放了5种,1982年下放10种,1983年只管9种。1984年11月起,除粮、油、猪肉实行特区控制价外,其余全部放开。到1984年底,深圳的零售商品中,价格放开的比重达到80%左右。

      1985年至1987年,随着价格改革实践的推进和理论认识上的突破,改革的重点放在了价格体制,“价格是市场交换的媒介,以放为主,进一步理顺价格”的指导方针得以确立,全国的价格改革进入了以放开为主调的大步推进阶段。深圳充分发挥特区先行的优势,除了继续放开一般商品价格和收费外,又取消了粮油蛋肉等的凭证,牌价、定量供应,取消了除房租、医疗两项之外的全部财政价格补贴,并实行了工资的配套改革。到1987年底,市场价格的比重已占到社会商品零售额的91.5%。

      至此,深圳在以破除传统计划价格机制为主的改革中已远远地走到了全国的前头。由此而产生了巨大的积极效应:企业成为价格行为主体,生产经营机制摆脱“行政依附型”,转为“市场决策型”,经济因充满活力而迅猛发展,使深圳尝到了打破旧机制的甜头。但与此同时,一些消极效应也开始显现:企业价格行为不符合市场规范,价格秩序紊乱;物价总水平持续高涨,尤其是与市场居民生活息息相关的食品类价格涨幅一直居于全国前茅:据统计,1987年比1979年,全国零售物价上涨率为42.8%,深圳则上涨了124.3%,其中,食品类上涨率达177.12%。尽管实行了工资、收入的配套改革,生活环境和投资环境仍日益受到消极影响,使深圳率先尝到了破旧后没有立新的苦头。

      在这种情况下,深圳物价工作者对价格“放”与“管”的辩证关系,对旧的价格机制破除以后,新的价格机制如何建立开始了新的理论思考和实践探索。

      1988年,正当全国价格改革还在循着放开的思路继续推进的时候,深圳开始了对已放开的价格的间接调控,包括饮食业评等定级和综合毛利率控制,“菜篮子”差率控制等。

      此后,深圳从发展市场经济的实际需要出发,借鉴发达市场经济国家惯例,参照香港做法,不断研究探索政府宏观、间接调控的手段和办法,使之系统化、规范化、合理化、逐步形成了深圳模式的价格机制。

      深圳模式价格机制的基本特征可以用一句话来概括,即:“在政府宏观计划控制下,以市场调节价格为主,以间接控制为主,开放式,可控型”。具体包含三个方面的内涵:

      (一)价格主要由市场调节,企业是主要的价格行为主体。按照《深圳市商品价格和收费管理目录》规定,目前,除部分品种的药品、液化石油气两类消费品和农业生产资料及水费、电费、旅业房费等23类经营服务性收费仍由政府直接间接管理外,其余列入物价指数的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均已放开,实行市场调节。

      今年以来,国家出于稳定物价的需要,加强了对一些生活必需的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的监审,统一了对石油价格的管理,深圳政府价格管理的品种和力度相应有所增加。不过,这对市场调节价格为主的格局并无明显影响。

      (二)价格运动仍处于政府控制之下,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物价总水平作为政府宏观经济指标之一列入了政府计划系列;二是具有垄断性、公益性、强制性和保护性的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受到政府的直接控制和间接调控,如上述的列管品种;三是超出一般市场物价范畴,但与市场物价息息相关的广义价格受到政府一定程度的调控。例如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劳动力和信息等生产要素价格。

      (三)政府对价格的管理以宏观、间接调控为主。例如,对物价总水平,不是单纯运用行政手段,冻结物价,而是结合运用财政、信贷、工资和调节基金等经济手段及法律手段加以调控。对一些具体的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实行间接管理。如:对“菜篮子”商品价格实行差率(差额)控制;对饮食业进行评等定级和毛利率控制;对部分药品和农资、钢材、水泥等规定作价办法或利润率标准;对石油价格实行行业协调制度。

      二、对深圳模式的价格机制的估价

      (一)理论基础

      深圳模式的价格机制反映和折射了这样几点理论认识和指导思想:

      1、要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遵循价值规律的要求,让价格回到市场交换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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