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840至1949年这100余年里,中国各种社会关系始终处于剧烈的整合之中,近代社会在精神与物质两方面被古代世界所纠结缠绕。工业者作为中国近代社会特有的新兴集团,既是工业文明的结晶,又带有古代世界的烙印。本文从工业者与古代世界的关系入手,考察中国近代工业者的完整属性。 一 中国近代工业者在物质形态上与古代世界最明显的联系,就是对农村社会的关系,主要是对土地的兼营。其中,资本家阶级占有土地,历来为学者们诟责,被视为“封建性”的最有力证据。 近代资本家占有土地确实普遍。汪敬虞在《中国近代工业史资料》中列举的7例资本家占有的土地数量,均在数百亩以上,有的多达数万亩(汪敬虞,1957)。近代资本主义最发达的无锡地区,绝大部分资本家都占有土地。经营庆丰纱厂等企业的唐保谦家族有土地6000余亩,五金、丝业资本家周舜卿一次即购土地千亩,经营业勤纱厂等企业的杨宗濂家族拥有义田数百亩,“丝业大王”薛南溟家族土改时仍有土地近2万亩,经营振新纱厂的荣氏家族拥有义田300亩。(注:该厂编史组:《无锡第二棉纺厂厂史》,油印本,第1-3页;周承恩等撰《〈周舜卿〉行述》,无锡政协抄件;汪敬虞:《中国近代工业史资料》,第1020-1021页;中共苏南农村工作委员会:《苏南土地改革文献》,1952年内刊本,第483页;江苏无锡县农村经济调查第一集《第四区》,江苏农民总行1931年12月出版,第77页。)这些大资本家占有的土地,多是在他们投资工业前,经其家族数代人积累起来的,随着各自工业企业规模的扩大,他们占有的土地面积是逐渐缩小,而不是逐步扩大。如薛南溟家族投资工业前占有的土地为4万亩,荣氏义庄后则改为新式学校。中小资本家同样占有土地,据土改时调查,无锡杨北乡济南等7个小村的20户中小资本家,户户有土地,累计达158.084亩。一份报告称:“无锡为苏南主要工业城市,工商家在四郊占有土地为数颇多。如南门铁业公司占有土地三四十亩,茂兴公司有土地四十多亩,北郊启新纱厂有土地三十余亩,华新纱厂有桑田二百余亩,这些土地有的是准备用来建厂的,但目前大多租给农民或雇人耕种”。(注:华东军政委员会:《山东省、华东各大中城市郊区农村调查》,1952年刊印,第166-168页。) 把资本家占有土地的现象无条件地单纯地视为封建性的表现,笔者对此不敢苟同。 首先,工业资本家一般把土地创收与工业经营结合起来,在工业企业大获其利时,利用工业盈利进行土地投资;而在工业企业面临资金困境时,再将土地积累挹注工业企业。 1905年,无锡振新纱厂创办时,荣氏宗族族长荣福龄“深感土地收取的租金已不敷义庄开支,因此,把用义庄名义募集的资金入股于振新纺织公司,靠股金红利收入来维护和发展新义庄”。(注:荣敬本等:《梁溪荣氏家族史》,中央编译出版社1995年版,第72页。)振新纱厂创办后,荣福龄出任董事长,“在振新纱厂发生危机时,荣福龄把新义庄基金转为振新股票,而在振新经营好转时,又把振新股票溢价交换为新义庄基金,用以建造校舍和养老院,并把新义庄基金投资于新兴产业”。(注:荣敬本等:《梁溪荣氏家族史》,第54页。)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工商业需款极切,那些与工商业有联系的土地占有者纷纷把土地积累投向工商业。研究无锡近代经济史的学者指出:“20年代以后,……有些地主(此处应为资本家兼地主——笔者注)已经把地租积累转移到工商业的投资方面去。无锡城中的杨氏、薛氏和严家桥的唐氏固然早已是这样做法,就是荡口的华氏、北乡斗山的吴氏也都投资兴办近代工业”(王赓唐、汤可可,1993)。 可见,在一定条件下,工业资本家保留对土地的兼营,可以为企业提供稳定的资金供应,更有利于企业的发展。因为工业利润升降莫测,而土地收入则“丰年不增、荒年不减”,(注:见欧阳惠林《苏南土地改革工作的报告》,江苏省档案馆档案,全宗号402,案卷号64,文件号7。)即如亚当.斯密所云:“投在土地上的资本,……与商人资本比较,他的财产不易遭遇意外”(亚当.斯密,1979)。经营工业企业对知识、精力要求颇高,从土地获取收入则无此要求,工业资本家将工业经营与土地创收相结合,实为精明之举,“因为投资要把或长或短的一定时期内的变动和平均化计算在内”,(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5卷,第212页。)从而使工业企业更能抗拒风险。 其次,土地可为企业押进大量资金,使企业获得意外的经营结果。 随着现代银行制度的确立,已把对人信用改为对物信用,企业通过物品抵押,可以获得凭个人信誉难以得到的巨额借贷资金,而田单地契是银钱业最为依赖的押品。一方面,银钱业收押田单既无须存贮,更无腐烂耗败等风险;另一方面,工业资本家把田单交银行作押时,不会影响其土地收入,更不会像抵押机器原料那样,影响企业经营。1934年,国民党政府在无锡、南通先行地价申报,组织者认为首要益处即是:“若举行地价申报,则业主凭合法手续取得政府之地价申报证明书,上载有业主姓名、亩数、地价等,有志经营工商业者,即可持此证,向人抵押借款,不啻一种有价证券,市面金融赖以流通。”(注:中国地政所丛刊“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36种:阮阴槐《无锡土地整理》(二),成文出版有限公司等1977年印行,第1790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