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次鸦片战争以后,随着外国列强强加给中国人民的一系列不平等条约的签订,中国国内出现了日益强烈的反对不平等条约的呼声,早期维新派郑观应、马建忠、薛福成、何启、陈炽、胡礼垣等人便是代表。早期维新派关于不平等条约问题的著述甚丰,构成了中国早期维新思想的一个重要内容,并对后来中国人民反对不平等条约的斗争产生了不可忽视的影响。 一 早期维新派一致谴责不平等条约,他们中的绝大多数人坚决主张予以更改。 早期维新派指出,不平等条约的形成,是外国侵略者武力胁迫清政府的结果。“查中外交涉以来,西人两次构衅,借势凭陵,乘我仓卒之时,要我立约,篇帙数十页,条议数十款,无非借此取益”(注:马建忠:《适可斋记言》,中华书局1960年版,第72~80页。),“中国受亏甚巨”(注:薛福成:《庸庵文编》。《薛福成选集》,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173页。)。外国侵略者恃强凌弱,清政府腐败愚昧,是不平等条约构成的背景,这也决定了这些条约掠夺的、不平等的性质。因此,必须要更改。 早期维新派历数不平等条约给中国带来的危害,声讨列强侵略中国的罪行。 在不平等条约中,早期维新派对条约给予外国列强的领事裁判权和协定关税权尤为深恶痛绝。他们指出,正是凭借领事裁判权,外国侵略者在中国有恃无恐,横行无忌,“如华船撞毁于洋船,反咎华人不知趋避,或诬华船桅灯不明”;“又如马车辗伤华人,反谓车来当让,大肆咆哮”;“又如华人受雇于洋行,往往借端生衅,扣减辛工,并加驱逐,甚或持枪恐吓,酿成人命”;“其尤为参错者,寓粤西人串通奸匪,诱贩乡愚于秘鲁、古巴、亚湾拿等处,岁以千万计,伤天和而乖友谊,莫甚于此”。凡此种种,令人发指。在领事裁判权的庇护下,外国人犯了法,中国不能以本国法律予以制裁,而由外国领事以他国法律惩治,结果,或“改重就轻,苟且结案”,或“仅以薄罚”。“他若华商负欠西人,一经控索,家产封填,甚或扰及亲邻。西人若有折阅,虽饶私蓄,循例报穷,仅将家具拍卖”(注:郑观应:《易言》。《郑观应集》上,上海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184页。)。发生人命案,“华人犯法,必议抵偿,议抚恤,无有能幸免者;洋人犯法,从无抵偿之事,洋官又必多方庇护,纵之回国。是不特轻法所未施,而直无法以治之矣”(注:薛福成:《筹洋刍议》。《薛福成选集》,第527~529页。)。领事裁判权实际上是外国列强欺压中国人民的特权。早期维新派还痛斥了不平等条约规定的协定关税权,认为外国列强所享有的这一特权“尤属不公”。中国由此丧失了关税自主权,而中国海关对外国货只能征收极低的海关税,“中国税额,较之各国有轻至四五倍、七八倍者”,外国商品“除鸦片外无所轩轾,正子两税不过值百抽七有半之数”,各种奢侈品,“凡进口之吕宋烟、洋酒只充伙食,概不纳税”(注:郑观应:《盛世危言》。《郑观应集》上,第544页。)。不但使中国财政收入蒙受损失,中国海关亦失去了保护本国经济的功能。于此之外,早期维新派还特别谴责了不平等条约规定的“最惠国待遇”,认为这“贻患于无穷”。正是由于这一条款,列强各国联合侵华,轮番勒索中国,“一国所得,诸国安坐而享之;一国所求,诸国群起而助之。是不啻驱西洋诸国,使之协以谋我也”(注:薛福成:《筹洋刍议》。《薛福成选集》,第527~529页。)。外国在中国享有最惠国待遇,而中国在外国不能享有,这对中国极不公正,是列强套在中国人民头上的一条绳索和枷锁,给中国人民带来了深重的灾难。 早期维新派许多人还从国际法和中国主权的角度,论证了改约的必要性。他们研讨了国际法,认为“公法者,万国之大和约也”,“公法者,彼此自视其国为万国之一,可相维系,而不可相统属之道也”(注:郑观应:《盛世危言》。《郑观应集》上,第387页。),即各国自主自立,互不干涉。而根据国际法,“凡遇交涉,异邦客商一切章程均由各国主权自定”(注:郑观应:《盛世危言》。《郑观应集》上,第544页。)。就是说,中国有权制定管理外国人包括商务在内的章程、条例。这也符合国际惯例,即如外国侨民受侨居地法律管辖一条,“亦地球各国通行之法”。自主制定海关关税,“此万国人情天理之当然”。早期维新派指出,条约对缔约各方应当平等互惠,有利于缔约方的生存和发展。就通商条约来说,它应有利于缔约一方中国的经济发展,“而决不容以势力横相侵夺者也”。然不平等条约严重阻碍和扼杀了中国民族经济的发展,“今欲兴商务而不先改税则,是犹救溺者不授其手,治病者不究其源,虽心力交疲,终归无计耳”(注:陈炽:《续富国策》,清光绪二十一年刻本。)。而情况是在不断发展变化的,通商条约要随情况的变化而改订,“约之专为通商者,本可随时修改,以图两益,非一成不变者也”(注:郑观应:《易言》。《郑观应集》上,上海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176页。)。早期维新派还以外国侵略者不断违约侵权的事实,批判了清政府死守条约的错误,“中国所为或与约章稍类不合,外国则严斥而切责之,中国不敢不作速谢过也。外国所事或与约款大觉相违,中国虽婉言而善道也,外国犹搪塞未遽持平也,盖一则视和约为一成不易之规,一则视和约为可有可无之物”(注:何启:《新政真诠》,光绪二十五年石印本。)。条约义务本应由签约方共同承担,一方违约,另一方就没有守约的必要。因此,早期维新派呼吁清政府当局,放弃死守条约之成规,更改不平等条约。 二 早期维新派于大声疾呼更改不平等条约的同时,提出了一整套改约的设想和主张。 分析估计形势,认定不会因改约而爆发战争,这是早期维新派提出改约主张的前提。他们有的回顾了国内外改约的历史,指出,自古从未因改约而发生战争,“遽至决裂之举”(注:薛福成:《筹洋刍议》。《薛福成选集》,第527~529页。)。有的则认为,商约与和约不同,更改商约不会因此而开衅,“夫和约之与商约有异,在我不背和约,决无开衅之端”。而列强更不会因别国加税诉诸武力。“夫不许通商,或可借以启衅。欲行增税,断难因此兴戎。……美国税则最重,未闻有以加税与他国决裂者”。总之,只要不断绝与列强的外交、通商关系,列强不会因更改不平等条约而动武。因此,早期维新派要求清政府力争改约,“此理光明正大,质之万国,无可罪喙”(注:马建忠:《适可斋记言》,中华书局1960年版,第72~8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