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1846年以前葡萄牙管理澳门的历史特点

作 者:

作者简介:
罗晓京 广东省社科院港澳研究中心 助理研究员 邮编:510620

原文出处:
广东社会科学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K3
分类名称:中国近代史
复印期号:1998 年 08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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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1557年到1846年的近三百年中,葡萄牙人在他们以租借形式盘踞的澳门半岛上,曾力图建立起有效的殖民管治。尽管这种殖民管治受到了当时中国明、清两朝当局的抑制,但它却体现了中世纪欧洲大陆社会形态的遗风。关于它的历史特点,目前尚未有比较明晰的评价;然而对此加以了解,有助于认识该时期传教士通过澳门向中国传播基督教,澳门作为贸易港的兴衰,葡萄牙人在1840年以后追随英国人对中国进行殖民主义侵略扩张等基本问题。

      一、再现欧洲中世纪城邦管理的传统色彩

      葡萄牙人获得居住澳门半岛的许可之后,逐步建立起对澳门半岛居住地的社会管理,他们的管理形式在某种程度上继续体现着欧洲中世纪城邦管理的传统色彩。其表现在:

      1.建筑城堡。这是葡萄牙人在澳门建立及发展其管理方式的基本条件和内容之一。澳门半岛上颇具规模的葡萄牙城堡体系,从开始筹措到基本建成,前后持续了大约一百多年。耶稣会传教士在城堡体系的设计和施工方面起着重要作用。1522年,马丁·阿丰索率领的葡国船队到达珠江口,他此行的使命之一,是在屯门或寻找其它适合的地点修筑城堡。1586年,西班牙的菲利蒲国王赐名澳门为:“中国的上帝圣名之城”,享有与葡萄牙埃武拉和科英布拉同等的城市权力。葡萄牙摆脱西班牙统治之后,新国王唐·若奥四世于1642年授予澳门“天主圣名之城,无比忠贞”的称号,同时认可澳门继续享有已获得的城市权力。约在明朝末年,葡萄牙人已按照“城市”的设计构思,在澳门半岛上建起了城堡体系。大英博物馆藏彼得罗著《东印度》(1646年出版)所载的澳门平面图上,可以见到澳门半岛城堡体系的完整轮廓。此外,在《澳门记略》(1751年出版)所载的正面及侧面澳门图上亦可以见到,此时的城堡体系已分别建有西望洋、娘妈角、南环、伽思兰、东望洋和大三巴六座炮台,以及连接炮台的城墙;在城墙上,分别开有大三巴、小三巴、沙梨头和花三庙四道城门。明、清两朝官府对葡萄牙人在澳门半岛上修筑城堡体系的计划和工程,曾屡次予以干涉。田明曜《香山县志》(卷八)记载:“澳夷旧有城垣,为明总制何士晋所坠”。1636年,澳门议事会讨论修缮受损严重的城市围墙和城堡的事宜,与会者都说自己负债累累,最后商定给广州的海道衙门赠送礼品,先表示了葡萄牙人的尊敬和良好合作愿望之后再作打算(注:施白蒂:《澳门编年史》,澳门基金会1995年版,第43页。)。满清朝廷对葡萄牙修筑城堡体系的干涉,在满清海关设置澳门“关部”后才略有缓和。

      2.建立和巩固议事会自主政治制度。澳门议事会成立于1583年,是作为葡萄牙人讨论和处理有关澳门半岛居住地事务的管理机构。有三个因素促成澳门议事会的成立。首先,1580年起,葡萄牙被置于西班牙王朝的统治之下。其次,随着澳门半岛上的人口增长,为了抵御海盗、保持澳门半岛的社会秩序,以及应付中国朝廷的有关事务和海上贸易开展的需要;在这个共同利益的基础上,有一个葡萄牙兵头和两个辅助他的好心商人,还有葡萄牙官营贸易船队的队长,于1565年左右联合起来。再次,葡萄牙耶稣会的神职人员已开始行使罗马教庭的宗教庇护权,在澳门半岛上修筑教堂、划定教区,开展基督教传播;由于唐·贝尔希奥主教的积极推动,议事会得以成立。

      1584年,葡萄牙印度总督唐·杜阿尔特向澳门议事会授予了行政和司法方面的权力,但规定有关澳门半岛的特殊事项,得事先召开市民大会才能作出决定。澳门议事会最初只有六名议员,包括两名法官、一名管理金库的财政监事和一名负责对外事务的总务长;议事会设有主席,由全体议员逐月推选议员担任;通常都是由澳门主教或市民选定的元老级议员当选,以及主持议事会日常事务。每当议事会的表决出现平局,便得请文人或宗教界的元老们出面解决。议事会设有中文翻译官,除了负责撰写公文及翻译收到的公文之外,还得负责中文课程的教授;担任翻译职务的人,一直是从澳门教会的神甫中临时任命;自1814年起,才改由澳门的土生葡人担任该项职务。葡萄牙国王或葡印总督以国王名义委任的王室大法官、总督、王室财政监事及官营贸易船队队长,有参与和辅助议事会的义务,但没有投票表决权。议事会可任命行政官员、普通法官及检察官。1586年,经过以澳门市民的名义提出要求,葡印总督授予议事会享有与葡萄牙埃武拉及科英布拉同等的城市管理权限;在此之后,议事会还通过不同途径多次要求葡萄牙王室,对上述城市管理权限的自治性质予以追认。1638年,意大利人阿瓦罗在其《澳门城的描述》中提到:该城市在最初建成时,是按共和国方式治理,即由最年长的顾问管辖。到十七世纪末,议事会议员人数已增至九名。

      削弱王室大法官和澳门总督的实权,一直是议事会提高和巩固其澳门自治管理地位的重要手段。葡萄牙于1580年开始从里斯本向澳门派遣王室大法官。1588年,王室大法官规章颁布,但澳门却一直没有设立皇家法院。1596年,西班牙国王菲利蒲二世应澳门市民的请求,指示葡印总督转告他的决定:王室大法官不再兼任影响重大的孤儿法官,改由被澳门当地各方面了解的“已婚并称职之市民”担任该项职务。在1587~1600年期间,先后有六名王室大法官被更换,不称职是当时更换该职务人选的主要缘故。1626年,澳门市民贡萨罗被推选担任王室大法官,该项任职资格得到了葡印总督认可。耶稣会在澳门设立宗教裁判所之后,王室大法官之职便形同虚设。西班牙王室统治葡萄牙以后,直至1607年才授予葡印总督任命长期驻澳门的兵头以总督的权力。1615年,葡印总督委任弗朗西斯科为第一任澳门总督,兼任王室大法官及官营贸易船队队长。这项任命不仅反映了以往议事会与总督和王室大法官之间的对立,而且反映了葡印总督企图建立起新的权力制衡关系。然而,在1783年以前,葡印总督通过澳门总督去抑制议事会的努力并没有取得多少效果。在此期间,议事会对澳门总督人选的决定仍起着重要影响;担任或代理总督职务的人可以是王室贵族、主教和市民,亦可以是葡萄牙人、印度或澳门的土生葡人;总督到澳门就任的日期是综合了新任总督自己的意见,以及议事会的意见之后才确定和宣布;如果总督去世令该职务空缺,在确定总督的死亡后,由议事会取出当年的册封单,宣布单上所记载的继任人名字;总督继任人得在澳门参加由指定议员授予总督权力手杖的仪式;议事会秘书立公文记载上述发生的一切,这些公文最后得由秘密和新总督本人签字。1622年,澳门市民曾选出由安东尼奥署理主教与市民彼得罗和阿戈斯蒂纽组成的执政委员会,该执政委员会不仅行使兵头职务,而且不受当时官营贸易船队队长的管辖。在澳门的防务方面,议事会有权指派分别负责炮台、要塞和海上守备的军官,在澳门制造火炮及火药的工匠亦受议事会控制,令总督在弹药不足时得向他们求助。1685年,担任过马尼拉贸易船队队长及议事会议员的澳门土生葡人梅斯吉达被推任总督;但议事会不久便对该总督不愿执行授予议事会的权力产生不满。不受议事会欢迎的总督常常被改派到蒂汶任职。另外,教会的神职人员亦利用议事会与总督针锋相对。因此,总督与议事会之间一直存在着深刻的敌对情绪;1643年,唐·塞巴斯蒂奥总督曾企图取消当年进行的议事会议员选举。到十八世纪初,这种敌对情绪达到了白热化的程度。1732年,澳门总督梅内塞斯对他与议事会之间的深刻矛盾作出过这样的评论:葡萄牙国王将澳门的政治及经济管辖权授予了议事会,在解决这些管辖权涉及的有关问题上,总督不知道自己能否有所作为,因为议事会太自行其是,自己决定是否征求总督的意见,不把总督放在眼里(注:施白蒂:《澳门编年史》,澳门基金会1995年版,第119页。)。虽然议事会内部也有严重的派别争斗,但它总能以葡萄牙王室敕令的权威压制住对手。1784年,葡萄牙王室授权澳门总督得参与有关澳门福祉的各项事务,并对议事会的任何动议有一票否决权,议事会对澳门行政权的控制终于被打破。然而,议事会却不愿善罢甘休,不仅耗费巨资在1784年建成堂皇的新会所,而且顽固地阻挠行政权力的转移。一方面以很多理由不断向果阿或里斯本提出申诉,要求恢复往日的权力地位。另一方面则在澳门行政及司法事务上继续制肘总督。这种状况反映了当时澳门议事会包括教会的神职人员,尚未意识到此项权力转移对重整葡萄牙海外殖民地扩张残局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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