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近代土匪史研究述评

作 者:

作者简介:
汪远忠 池子华 河北大学历史系

原文出处:
学术界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K3
分类名称:中国近代史
复印期号:1998 年 08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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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近代(1840-1919)社会一直处在复杂多变的转型时期,各种社会问题和社会矛盾纷繁错杂、空前尖锐。认识这些问题和矛盾,探索其内在的运行规律,是中国近代社会史研究的基本任务。近十年来兴起的关于近代土匪问题的研究就是这种可贵的尝试。

      土匪问题,并非中国近代的特产,古今中外皆有。在中国历代文献中,有关“匪”的记载名目繁多,无论何朝何代,“匪”总是和社会的各阶层、国家的政治经济发生联系,近代中国更是被称为“盗匪世界”、“土匪王国”。对近代土匪史的研究,毫无疑问,涉及到近代中国的社会、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等各个领域,近代土匪的兴亡实际上是近代中国时代特征的一个反映。因此,研究土匪问题就为我们提供了透视近代社会的新视角,有助于促进整体社会史研究的深入,有助于我们深入到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内部去审视中国近代社会,把握和感受近代社会跳动的脉膊。近年来,关于中国近代土匪问题的研究发展迅速,除有大量论文见诸报刊之外,还有几部整体性专著面世,资料的搜集整理也取得一定成效。但由于中国近代土匪史还是一块刚被开发的新领域,研究仍处在初级阶段,其不足之处也就十分明显。

      本文试图对目前的研究状况作一梳理,以期对促进这一问题的研究有所裨益。

      一、研究的历史和现状

      中国近代土匪史的研究最早可上溯到本世纪初期。日本帝国主义在吞并朝鲜后,把侵略的矛头对准了中国的东北。当时,活跃于东北三省的胡匪引起了日本帝国主义的注意,一些日本人就开始进行研究,为向我国东北进行势力渗透寻找一条可行的道路。这种研究无疑是为日本帝国主义侵华政策服务的。同时,一些资产阶级革命党人为了达到推翻清政府统治的目的,在加强联系新军的同时,也十分注意笼络和利用土匪会党等力量,某些革命者出于革命的需要,开始研究土匪会党的有关历史。民国成立后,社会矛盾依然更形尖锐,各地匪患大炽,尤其由于土匪而起的白朗起义,震动了世界,引起中外人士对中国土匪问题的初步探索,大量关于土匪的报道充斥报端。中国的一些社会学家也开始将土匪作为一种犯罪社会现象来进行研究,其中以何西亚的《中国盗匪问题之研究》和严景耀的《中国的犯罪问题与社会变迁的关系》为代表。这个时期的研究主要是以揭示外人难以知晓的土匪生活内幕为主,偏重于感性认识。随着中国革命事业的发展,中国共产党人开始了改造土匪的理论研究和实践,特别是毛泽东同志对近代土匪问题的分析,为中国革命制定正确的土匪政策提供了理论指南。

      1969年,英国马克思主义者、社会史学家霍布斯鲍姆出版了《土匪》一书,对世界许多地区土匪活动规律作了深刻分析研究,是近世土匪史研究的尊基之作,对后来的学者影响很大。但霍氏对中国的土匪并未深入研究。1988年,英国学者贝思飞(或译作比林斯里)出版了《民国时期的土匪》,1991年和1992年先后两次译成中文出版。该著历十年方就,是第一部比较完备的中国近代土匪史研究专著。作者治学严谨、视野广阔,全书史料广征博引,研究较为全面深入,观点鲜明深刻。一个外国学者能对中国近代土匪研究如此之深,的确是难能可贵的。尽管作者的某些方法和观点还不能完全为我们所接受,但它对国内学者的研究工作起了促进作用。

      由于种种原因,建国后三十多年,中国近代社会史的研究被忽视,关于土匪的研究几乎是一片空白。近十年来,中国近代社会史学科体系初步形成,学者们的眼光触及到了近代社会的各个领域和各种社会问题,其中包括对土匪、帮会等病态社会现象的研究。据不完全统计,从1988年至今,已有中国近代土匪史的论文近30篇,资料性著述5部,专题性论著3部,其它关于土匪的回忆录、文学作品数不胜数。此外,涉及到土匪问题的论文著作也很多。尽管与中国近代社会史其它专题研究相比仍比较落后,但已经迈出了可喜的第一步。

      二、研究的主要问题

      中国近代土匪史研究涉及的问题比较多,谨就比较重要、研究较为深入的几个问题作一阐述。

      (一)“土匪”的界定问题”。“土匪”是一种笼统含糊的称谓。在近代中国,被寇以“匪”字的称呼很多,如粤匪、夷匪、拳匪、会匪、教匪、团匪、兵匪、官匪、枭匪、烟匪、胡匪、山匪、共匪、赤匪、蒋匪等等,不仅名目繁多,而且内涵差别很大。很显然,在中国有一个传统,即政治上的敌对双方互相用“匪”字污蔑对方,以达到确立自己一方正义性的目的。所以,我国文献中关于“匪”的大量记载所函盖的内容和性质是广泛的,仅仅凭借“匪”字的称谓去判定其实质是想当然的做法。因此,研究土匪的科学前提是明确土匪的概念,从而明确研究对象的性质。

      世界上较早给土匪以定义的是霍布斯鲍姆。他认为“从法律上说,任何一群以暴力从事抢劫和袭击活动的人就是土匪。从那些在城市街道拐角处抢夺钱财者,到有组织的、尚未被官方认定的起义者和游击队员,均属此列。”(注:E.J.Hobsbawm:Bandit.)这是一个比较宽泛的定义,不能适应近代中国的国情。贝思飞也认为,真正的土匪是“越出法律范围进行活动而又不反对制度的人”。(注:Phil Billing:Bandits,bosses,and bare sticks,beneath the surface oflocal contral in early Rep-ublican China,Modern China,vol.7,No.3,19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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