鸦片战争前粤海关当局与“大班”的关系及其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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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K3
分类名称:中国近代史
复印期号:1998 年 0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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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鸦片战争前,清政府与西方国家尚无正式的外交关系。在管理涉外事务方面,粤海关当局往往需要非官方的外商“大班”予以配合。因此,考察鸦片战争前粤海关当局与“大班”的关系及演变,有助于我们了解该时期中外关系的特点与某种变化趋势。

      一、粤海关当局与“大班”的关系

      鸦片战争前,清政府与西方国家尚未建立正式的外交关系;清政府原则上不与西方国家发生官方关系。但是,在涉外事务的管理方面,粤海关当局比较重视非官方的外商“大班”所起的作用。

      1754年以前,每逢广州贸易季度,英国东印度公司所属的船支各船组成独立的管理会(Councils)管理本船业务;或组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管理会,每个管理会管理两船以上的业务。这些管理会由随船的大班负责管理。在广州,有时则各船管理会联合组成一个管理会,以年资较高的管理会主任(Chief)担任联合管理会主任, 但各船的会计和业务是独立的;所有的大班在贸易季度结束时乘原船返回英伦。

      1755年的贸易季度,英国东印度公司在广州派有以皮古(Pigou )、利尔(Liell)、帕尔默(Palmer)大班为主任的三个管理会, 每个管理会管理二至四艘商船的事务;至1758年帕尔默的管理会单独管理东印度公司在广州的全部事务,从这一时期起,所有的船只事务统一由一个管理会管理。但从1762年起,东印度公司常驻广州的管理会成立,由菲茨休(Thomas Fitzhugh)充当主任,直到1767年贸易季度结束, 他离职以后,由管理会的第二位大班雷维尔(Henry Revell)升任主任。此后,各项事务,统由该会管理,主任离职,则由第二大班接替他的位置〔1〕。1770年,英国东印度公司董事部(the Court)指令大班不再随同他们有关的船只来往,而是组成一个永久性的管理会,包括从事中国贸易的所有大班在内,这样他们就可以每年继续下去。1774年有五位成员留下,主任是菲普斯(Edward Phipps)〔2〕。东印度公司决定“大班常驻中国”,这个办法一直实行到英国取消公司对华贸易特权为止〔3〕。

      在广东地方官员看来,“英吉利国在广东贸易,该国向设有公班衙名目,管理通国买卖,设立公司。该公司派有大、二、三、四班来粤,总理贸易事务,约束夷商。”〔4 〕这里的“大班”即是对英国东印度公司派驻广州机构负责人的称呼,清朝地方当局对涉外事务的管理,许多方面是通过行商与大班的往来合作而完成的。清朝地方当局在处理涉外事务方面,往往需要大班的配合。如:

      粤海关规定,外国商船来广州贸易,凡所带护货兵船,均不许擅入十字门及虎门各海口,“如敢擅进,守口员弁报明驱逐,停止贸易。”〔5〕乾隆五十六年正月(1791年2月), 英国皇家船只“豹号”(Leopard)和“泰晤士号”(Thomes)到达澳门,经公司大班们劝告,“他们确信兵船的进入内河是违背中国法令的”,就把船只停留在虎门以外〔6〕。嘉庆四年(1799年), 两广总督又谕令各行商:嗣后有外国兵船驶至粤洋,“该洋商等,即拨引水带赴潭仔,并令该国大班先行知会兵船照例湾泊潭仔,以符定例。”〔7〕嘉庆十三年(1808 年)发生英国兵船蛮横闯入省河的严重事件。事后,英商大班喇咈(J.W. Roberts)在呈粤督禀中承认:其兵船头目“嘟咯喱不先禀明,即行登岸,实属冒昧。幸蒙天恩荡浩,不加诛戳,仅予驱逐,感激无地。喇等已将始末缘由秉明本国王,自必将嘟咯喱治罪”,并作“断不许其兵船再来滋事”甘结〔8〕。

      此外,粤海关当局还通过大班约束其商船人员,务必遵守中国法律;“查夷人若有违犯,应责令大班将犯罪本人交出。”〔9〕等等。

      东印度公司和散商往往通过大班向清地方当局呈禀,反映他们的利益或要求。大班们的呈禀,有时亦能引起当局的重视。如:乾隆六十年(1795年)东印度公司驻华大班啵啷(Henry Browne)向地方当局呈禀“十一事件”。四月初一(5月18日), 两广总督对该呈禀逐件作了批复。除其中四件予以驳回外,其余七件均不同程度表示赞同或采纳。具体为:

      (一)啵啷禀:“英吉利国的人,在广、澳门,经河路来往,向来人要税,货亦要税。若是应该有税,也求赏个单子;若是没有,求免上税。”粤督批曰:“查此条人货上税,原系从前陋规,已于五十八年十一月间出示禁革,并将需索陋规之兵役逐名重责,沿河枷示。今应再行出示,重申例禁。如有仍前需索情事,准夷人具呈禀控,以凭究治。”

      (二)啵啷禀:“我们买卖在广东都上过税,向来到澳门又要上税。求大人查明;若有这个,我们上税,若是没有,省得上两遭税。”粤督批:“查一切洋船来澳,经由大关者,下货物抽税,经由澳门者,货落夷船无税,起货时上税,从无两次征税之例。惟上澳下澳经过总巡口、西炮台、佛山口、紫泥口、澳门口,有担规银两,系属正项,仍应输纳,亦只应将置买内地货物,按担输纳。其已经(纳)税之外洋货物,及衣服食物,仍应免税。”

      (三)啵啷禀:请允外商“或准进城,或在城外指一个地方,或准骑马,或准步行,我们就不生病了。”粤督批:“该夷等锢处夷馆,或困倦生病,亦属至情。嗣后应于每月初三、十八两日,夷人若要略为散解,应令赴报,派人带送海幢寺陈家花园,听其游散,以示体恤。但日落即要归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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