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是社会的细胞。社会历史的发展进程表明,任何一种人类社会都是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统一,家庭既反映社会的经济基础,又反映社会的上层建筑,它比较全面地表现社会生活的基本现象。随着社会历史的变迁演进,家庭也会或多或少地发生不同程度的变动,这种变动在新旧社会形态更替,或某一社会形态内部发生重大变化时期更为明显。本文拟对晚清时期(1840—1911年)家庭结构与规模、家庭关系、家庭功能的变动及其影响作初步的考察,以求从一个侧面加深对该社会的认识。 一、由大趋小的家庭结构与规模 晚清家庭仍包括核心家庭、直系家庭、复合家庭、缺损家庭四种。各类家庭在总体上所占的比重如何,现仅据王梦泉《咸丰十一年九月被难大小男丁妇女节义纪实》,将山东宁海州(今山东牟平县)的家庭构成情况列表如下,以见一斑。 咸丰十一年山东宁海州家庭结构分类统计〔1〕 类型户数 人口数 户均人口数 各类家庭占总户数的% 核心家庭 70354 5.0635.53 直系家庭 58352 6.0729.44 复合家庭 65617 9.4932.99 缺损家庭4 31 7.75 2.03 合计197 1354 6.87 100 上情显示,晚清山东核心家庭占到总数的35.53%,位居首位。 其次是直系家庭,占总户数的29.44%。如将这两类家庭合并, 则会占总数的64.97%。 家庭规模是考察家庭变迁的另一个角度。这里,我们利用《嘉庆一统志》和《宣统调查》比较一下1820—1911年清代各地家庭的平均家庭规模及其变化。详见下表: 嘉庆、宣统全国各省区家庭规模比较表〔2〕 类别嘉庆二十五年(1820年) 省区 户数口数户均口数 直隶 3951477 22430748 5.67 奉天129653 1338415 10.32 吉林111847 698501 6.24 黑龙江 28465 —— —— 江苏 —— 29095985 —— 安徽 —— 33499316 —— 山西 2394903 16378904 6.83 山东 4548817 31445329 6.91 河南 4772097 25888005 5.42 陕西 —— 14379400 —— 甘肃 2175754 17722321 8.14 浙江 4823524 29362308 6.08 江西 4379629 25126078 5.73 湖北 4314737 29544241 6.84 湖南 3235317 18991741 5.87 四川 7066267 28327581 4 福建 3377525 20035979 5.93 广东 —— 22736369 —— 广西 1279015 7622423 5.95 云南 1118174 7096088 6.34 贵州 1118884 5526154 4.93 新疆 75189 —— —— 类别宣统三年(1911年) 省区 户数口数户均口数 直隶 5187758 26721353 5.15 奉天 1707642 11018517 6.45 吉林800099 5538405 6.92 黑龙江 269433 1858792 6.90 江苏 5397738 25883336 4.80 安徽 3241018 16229052 5.01 山西 2097082 10099135 4.82 山东 5380277 29556688 5.49 河南 4661566 26109931 5.60 陕西 1605342 8074013 5.03 甘肃907940 4700058 5.18 浙江 4251383 18072226 4.25 江西 3439873 16977029 4.94 湖北 4938625 27646651 5.60 湖南 4349371 23402992 5.38 四川 9141410 44140462 4.83 福建 2515756 12500266 4.97 广东 5052418 28010564 5.54 广西 1393467 7789480 5.59 云南 1548034 7209888 4.66 贵州 1771533 8702964 4.91 新疆471205 2085304 4.57 从上表可以看出,晚清中国除少数地区家庭人口是6人或7人之外,绝大多数地区的户均人口都是4至5人,这较清中后期5至6人的平均家庭规模已有明显的缩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