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1年太平天国及其他农民革命运动爆发以后,晚清赋税结构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即(1)税收总量迅速增长,(2)税收主体由农业税转向工商税,(3)实物税收逐渐减少。 对于这一结构演变的过程及原因等问题,目前有关论著尚缺乏具体研究,本文拟就以上问题作一论述,以期能揭示其演变的规律及特点。 一 晚清赋税结构是在清代前期赋税结构的基础上演变而来的。要弄清晚清赋税结构演变的规律和特点,有必要先对清代前期的财政收入构成及特点作一概述。 清代前期,清政府的财政收入主要有四大来源,即田赋、盐课、关税和杂赋。为了集中探讨问题,以窥见清代前期财政收入的全貌,现将1652~1839年间清政府财政收入的构成及比例作一对比分析。 1652~1839年清政府财政收入构成比较表[1] 单位:万两 项目地丁 盐课 关税杂赋 数额 比重 数额 比重 数额 比重 数额 比重总额 顺治九年(1652)2126 87 212 9 100 4 2438 康熙二十四(1685) 2727 87 276 9 120 4 3132 雍正三年(1725)3007 84 443 12 135 4 3585 乾隆十八年(1753) 2938 72 701 17 430 11 4069 乾隆三十一年(1766)2991 62 574 12 540 11 749 15 4854 嘉庆十七年(1812) 2953 74 579 14 480 12 4013 道光十九年(1839) 2943 71 747 18 435 11 4125 由上表可以看出两点:一是收入总量长期变化不大。在1652~1839年的180多年间,清政府财政收入总额由2438万两上升到4125万两, 仅增长了约70%;二是田赋占税收比重2/3以上。在收入构成中,田赋一项所占比重为62%~87%,而盐课、关税、杂赋三项所占比重仅为38%~13%。这表明清代前期是以农业税(即田赋)为主,工商税(即起课、关税、杂赋)为辅的赋税结构。 这一赋税结构形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按照清制,田赋收入可分为地丁银、漕粮、耗羡等。表中所列地丁银长期变化不大的一个重要因素是康熙后期颁布“滋生人丁,永不加赋”的法令后,丁银数被固定下来,摊入地亩中一体征收,乾、嘉、道三朝仍推行这一制度。所以,地丁银总数基本稳定,上下不过几十万两的差别。耗羡是地方政府为弥补碎银熔化上解时的损耗而开征的一种附加税。其税率按规定为1%, 但实际征收往往超过此数。从雍正二年(1724)起,耗羡作为合法收入大部分留作地方用款,少部分定为常额上缴中央户部。 应当指出,清代史籍中的地丁银一般不包括附属于田赋的实物征收。清代实物征收种类很多,既征粮食,又征麦豆,还有的地区征收草料。例如,1685年清政府征收米、麦、豆430万石,草料9.8万束;1724年征收米、麦、豆473万石,草料10万束;1766年征收米、麦、豆831万石,草料514万束[2]。若将这三年所征的米、麦、豆及草料(每石束按折银1两)也计算在内,地丁银征收应再增加400~1300万两。而表中所列地丁银收入180多年间只有800万两的增加,显然不包括粮食等实物征收。若将这些实物税收也计算在内,清代前期地丁银收入的数量肯定会更大一些。 盐课收入远不如地丁银收入。如表所示,盐课增长幅度以乾隆朝为最大,嘉庆朝仅维持乾隆朝的水平,道光朝又略有增长。这是因为当时清政府对食盐的产运销实行了专营制度,即设场制盐,划界运销,发放盐引,按引征课的制度。清政府发放的盐引是商人贩销食盐的凭证(即营业执照),引券上规定了销盐区域和销盐斤数。盐商们领取盐引时须向政府交纳一定引费,领引较多者可成为专商或巨商,拥有一定特权。为了便于运销,清政府将全国食盐产销划分为若干区域,区域一经划定,不许相互侵越。按照一定区域贩销的食盐被称为官盐,反之,则为私盐。私盐一经查出将被处以重罚。由于实行了以上严格的食盐专营制度,自康熙以后盐课收入有了较大增长。此外,当时社会比较安定,人口数量猛增,商品经济逐渐活跃等因素,在一定程度上也为盐业市场的扩大提供了有利条件。 关税收入的增长以乾隆朝为最盛,嘉道两朝却有减弱的趋势。清代初期,清政府沿用明朝钞关的旧制,设立了内地关卡和沿海关卡。内地关卡专门负责对通过内地水陆关卡的货物征收流通税。此类关卡就所属系统而言,可分为户部关卡和工部关卡两种。清初设户关10余处,嘉道时期增加到24处,主要征收百货即衣物、食物和杂物等商品的流通税;工关有5处,专门征收竹木、船料等实物税。 清政府统一台湾后,放宽海禁,并陆续在云台山、宁波、漳州、广州等沿海城镇设立了四海关。负责征收进出口货税和船钞。自1757年起,清政府将对外通商口岸限制在广州一地。从清代前期关税征收来看,内地关税每年约400万两,沿海关税约100余万两[3]。由此可见, 由于税率不一,数量不多,关税收入在当时政府财政收入结构中尚不占主要地位。 杂赋是清政府的第四大收入来源,按其内容可分为四种:一是课,如各省茶课、矿课、鱼课、芦课等;二是租,如直隶省对旗地征收的旗租,各省对公田、官田和学田征收的地租等;三是税,如各省州县征收的当税、牙税、牲畜税、烟酒税等;四是贡,主要是对少数民族地区征收的实物贡赋,如马匹、毛皮等。杂赋的征收办法很多,有的按定额包征,有的按不定额尽收尽解。其用途,有的充作兵饷,有的起运到中央,有的留存于地方。据统计:康熙二十四年杂赋收入为67.8万两,雍正二年为69.8万两,乾隆十八年为104.9万两,嘉庆十七年为111.7万两。这表明由于征收办法复杂和征收数量不多,杂赋收入在当时政府财政收入结构中所占比重很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