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构中国自主知识体系视野下国际法学研究的范式与图景

作  者:
赵骏 

作者简介:
赵骏,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

原文出处:
政法论坛

内容提要:

建构中国自主知识体系是中国式现代化在文化传承和发展层面的映射,也是“两个大局”之下哲学社会科学知识体系守正与创新的重要任务。国际法学作为建构中国自主知识体系的重要领域,亟须对国际法学及其学科、学术、话语体系进行时代校准,以适应中国崛起和世界变化的趋势。当前,我国国际法学在学术、学科、话语体系建设方面存在主客观层面一定程度的“自主欠缺”现象。为此,应反思国际法学传统研究范式及其学术惯性,通过更加强调自主性、本土性和创新性的研究意识和研究方法,形成服务于中国自主知识体系建构的研究风气、研究风格和研究效能。自主性反映自主的问题意识、行动自觉和能动趋势,本土性反映自主的理论来源、文化资源和实践基础,创新性则反映自主的理论思维、实施方式和发展趋向,三种特征相互作用,长期砥砺互进,贡献于中国国际法学的“自主建构”。国际法学的“自主建构”要求从“本我”立场出发观察和认识国际法,发掘本土资源,提炼本土叙事,系统容纳多元文明和文化要素,推动自主知识累积;要求强化国际法运用、解释和实践,加强国际法基础性研究、原创性阐释,提升设置与组织国际法议程的自主能力培养;要求增强熟稔中国问题、中国意识与中国观念的国际法学术共同体的持续建设,强化以国际法律人才储备、人才梯队和人才资源建设为核心内容的自主体系支撑。


期刊代号:D416
分类名称:国际法学
复印期号:2026 年 0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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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构中国自主的知识体系是当代中国哲学社会科学发展进步的重要命题与重要使命。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归根结底是建构中国自主的知识体系。”①建构中国自主的知识体系不仅是中国式现代化在文化维度的映射,也是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对哲学社会科学知识体系的守正和创新所提出的重要任务。作为新时代我国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建设基本工程的核心线索,建构中国自主知识体系的根本判断揭示了“自主建构”作为百年变局和民族复兴双重语境下中国哲学社会科学建设发展的本质特征,为包括法学在内的中国哲学社会科学提供了发展指针和原则指引。②

  国际法学是建构中国自主的知识体系的重要领域。由于国际力量对比的根本变化与全球治理的变革需求,国际法权威性和有效性面临紧迫挑战。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提高国际法在全球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确保国际规则有效遵守和实施,坚持民主、平等、正义,建设国际法治。”③国际法是现代人类文明的共同成果,其对维护世界秩序、促进文明发展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与此相对,以国际法律关系、国际法律制度为研究对象的国际法学具有明显的民族性,这一方面揭示个体因素在国际法渊源的衍生和演变过程中所扮演的重要角色,另一方面国际法体系本身所包含有待发掘、认识或批判但长期被轻视的文化属性。中国崛起和世界变化使国际法学对上述个体因素与文化属性的认识变得日益迫切,这要求对国际法的话语状态进行时代校准,通过反思和主动建构,使其能更好地反映正在发生的变化和支持应该发生的公正合理发展。④

  另外,应当清醒地认识到,国际法学的“自主建构”与国家以及世界命运紧密相关。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时代,传统的国际法学范式及其所营造的普遍性格局无法有效容纳多元的正当价值与利益,当前国际社会所面临的“四大赤字”⑤要求新兴力量运用自主思维、知识和理论科学地破解认知茧房,解构压迫叙事,依托“自主建构”的发力与共同事业改变依靠消极融入、产出效果落差的制度格局,服务于建立平等公正合理的新型国际秩序。另外,中国国际法学的“自主知识体系建构”也是维护我国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所催发的必然结果。将我国先进的法治实践有效转化为国际话语、国际法律制度是国际法学“自主建构”的重要任务。我国国际法学研究在自主知识体系建构方面相对欠缺(“自主欠缺”),在生态气候、网络数据、人工智能等新兴治理领域也存在相应表现,其无法实现共进的规范创造,因而容易延续违背平等、公平价值的国际法律要素或制度。因此,国际法学的“自主建构”也是国家的利益建构。

  总之,国际法学的“自主反思”不仅是时代背景催发的学科动态,也是国家与国际法有效互动产生的必然要求;其不仅依靠外部激发和政策察觉来自发推进,也需要学术界自觉跟进并进行系统性理论呈现。

  一、中国国际法学一定程度的“自主欠缺”及其成因

  对国际法学而言,建构中国自主的知识体系的要求和指引对研究现状提出了一项系统性反思。在对“国际法应当如何”进行实质性追问之前,国际法学界需要首先解决应当如何自主地进行国际法学研究的问题。也即,“自主建构”需要首先探求其在国际法思维、方法层面提出的基础要求,厘清研究格局由“非自主”或“少自主”到“自主建构”所带来的研究范式的变化。

  (一)国际法学研究“自主欠缺”的问题阐释

  我国国际法学研究“自主欠缺”是一项学界广泛承认且通过共同体努力正在解决的基础性问题。学界认为,中国国际法学研究在形成、深化和传播国际法基础理论和系统性实践方案,提供具备足够广度和影响力的国际法律话语的自主意识、自主习惯、自主能力方面处于一定程度上的欠缺状态。如邓正来教授所指,西方中心的法学理论、法学议题和法治实践对中国法治具有在先示范效应,这容易使中国法学研究在潜移默化中接纳被普遍化、公理化的理论、经验和逻辑,形成无意识遵从既有知识与方法的格局。⑥从某种程度上讲,这种对中国法学研究历史状态的批判式概括也适用于国际法学。随着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进程,国际法学的“自主觉醒”愈发明显,其“自主建构”获得了有利的客观环境,在特定研究领域得到相当的推进。但整体上看,中国国际法学受制于西方知识资源主导及其形成的话语氛围的整体格局没有根本扭转,中国国际法学在问题提炼与摘取、研究路径及其批判发展、成果积累和评价等方面受到西方国际法学知识体系、学术话语和学术共同体的牵引与影响。

  国际法学“自主欠缺”是主、客观双重因素引发并维持的学术现象,主要植根于西方主导的相对强势的国际法普遍性过程对国际法国别性、多元性的潜在取消与实质压制,这甚至构成非西方国家实现独立、发展或“正常化”的法理前提,这种国际法的独特逻辑反过来又极大地牵引并刻画着国际法学的群体思维和基本格局。⑦国际法学天然摄入国际关系中历史形成的价值差异、身份差距和话语落差,由此以普遍性法理形式呈现的潜在权威与隐性权力,这限制着自主性意识发挥和自主性资源的应用。⑧张文显教授指出中国法律事业“自主”能力有待提升的状态,“特别是在国际法治和全球治理领域,‘西强我弱’的格局还没有根本改变。其中最重要的原因,是我们的法学(法治)话语体系还没有建立起来,我国法治建设的成就和显著优势、我国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的综合实力还没有转化为话语优势”⑨,这种“自主欠缺”的状态在国际贸易、国际金融、数据跨境流动与安全、企业人权尽责、知识产权等领域仍有重要体现。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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