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土简牍所见秦代的信息沟通与地方治理

作  者:

作者简介:
王博凯,男,历史学博士,河南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副教授。

原文出处:
山东社会科学

内容提要:

信息沟通是关乎秦王朝地方治理成效的关键环节。秦政府通过建立“自言”“上书言事”“上计”与官吏“循行”等制度体系以保证基层信息得以上达,但所获信息中亦难免存在因官吏避责而出现的虚假、造伪情况。公车司马负责对地方吏民所上文书进行管理和转呈,相关律令对信息处理的规定显示,秦政府对信息的搜集和整理已经制度化。“布令”与“读令”作为秦代政令下达的主要形式,促进了官民之间的信息沟通与互动,推动了政令在地方的传播。虽然这些律令对信息的壅塞和屏匿有专门的规定,但是秦王朝后期“言路”的阻滞与信息的壅蔽还是严重影响了其地方治理成效,这也是导致秦亡的重要原因之一。


期刊代号:K21
分类名称:先秦、秦汉史
复印期号:2026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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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沟通对国家治理至关重要,早在秦代,官方对信息的搜集和处理就已成为衡量其行政效率和治理能力高低的重要标准。目前学界关于秦王朝信息沟通与国家治理关系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揭示秦简《行书律》所呈现的秦代文书传递规定及邮驿体系①,二是基于文书本身探究信息处理的运作程序②。虽然既有研究成果已经比较丰富,但仍有一些问题值得再思考,如秦王朝如何获取地方信息,有什么样的制度设计与运作成效?信息沟通在地方治理中的实践运作及信息壅蔽与秦王朝治理体系崩塌之间的关系等问题学界着墨不多,且已有认识多是建立在汉儒“罪秦”的基础之上。岳麓秦简与里耶秦简的刊布,为讨论该问题提供了新的契机。有鉴于此,本文拟利用简牍新材料,从信息沟通的视角进一步探究秦王朝信息处理的制度规定与实践运作,这不仅有助于揭示秦代信息沟通的基本面貌,亦能更好地窥探秦王朝的地方治理状况。

  “信息”大概是唐宋以后才广泛使用的词汇,秦汉时尚未有此说法,当时“信息”的代名词大多与“行书”“告”“言”等有关。因内涵上具有一致性,所以这一概念放在秦代亦是合适的。本文所言的“信息沟通”既包含了官府政令下达地方的“上情下达”,也包含了地方黔首、官吏等个人、行政信息向上呈报的“下情上达”,二者体现出一种双向互动关系。这种双向互动渠道的“通”与“塞”及其运作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秦王朝地方治理的成效。

  一、简牍所见秦代基层信息的上达

  (一)“自言”与“上书言事”

  秦简中多见“自言”与“上书言事”的记载,这种吏民向上反映民情、政情的制度设计对秦王朝地方治理信息的获取至关重要。“自言”一词先秦时已见于典籍,《管子·揆度》载:“轻重之法曰:‘自言能为司马不能为司马者,杀其身以衅其鼓……自言能为官不能为官者,劓以为门父。’”③此处的“自言”为“自荐”意,即希望通过“自言”而得到重用,这是先秦时期“自言”的普遍含义。④秦代,这一初始含义也延续了下来。秦简中的“自言”除有自荐为官之意外,大部分与吏民向官府言事、汇报有关,学者将其归纳为“事务性自言”⑤。具体内容涉及检举揭发违法官吏、向官府报告某事,以及就个人事务向官府提出申请等,均与地方治理紧密相关。

  1.岳麓秦简所见“自言”

  岳麓秦简中有不少关于“自言”的记载,例如:

  令曰:诸以传食禀貣(贷)者,人马牛羊有死亡厮└及别者,将吏辄自言县官,县官以实署当禀者数于传,其1691⑥

  在传食、禀贷等行政事务中,若出现人马牛羊死亡或需要予以区分的情况,将吏要向县官汇报或提出申请,县官根据实际情况在“传”上签署“当禀者”数目。令文显示,在行政事务中,负责官吏要及时主动向上级汇报所负责事务的变化情况。“自言”对官府更好地获取信息、做出应对有很大帮助。

  以治狱者为例,事涉贪腐后是否“自言”,结果有很大不同:

  〖同〗法。吏治狱,其同居或以狱事故受人财及有卖买焉故少及多其贾(价),以告治者,治〖者〗【言吏,受者、治】1146⑦

  (不)【告】治者└,受者独坐,与盗同法。告治者,治者即自言吏,毋罪└。受者,其及〈父〉毋〈母〉殹(也),以告□□1086⑧

  简文“弗言吏”中的“言”应为“自言”。对治狱的官吏来说,若同居者因其治狱的缘故而接受别人的钱财,或以“卖买焉故少及多其贾(价)”,并提前告知治狱者,而治狱者未向相关官吏“自言”(坦白情况),“受者”“治者”均要与盗同法。1086号简显示,若其同居、室人等亲属告知治狱者,治狱者向主管官吏“自言”,则不予论罪。秦政府鼓励治狱官吏家属将受贿之实情告知当事官吏,亦鼓励官吏及时将信息汇报给上级。这里,“自言”在地方官吏贪腐治理中起到了监督和预防腐败的作用。

  再如郡县官吏在外执行任务,突遇父母去世的情况,也要“自言”。对此,法律有详细而明确的规定:

  令曰:郡及中县官吏千石下(徭)倳(使),有事它县官而行,闻其父母死,过咸阳者,自言□□□1150已,复之有事所,其归而已葬者,令居家五日,亦之有事所└。其不过咸阳者,自言过所县官,县官听书1690言亦遣归如令,其自言县官,县官为致书,自言丞相,丞相为致书,皆诣其居县,居县以案□J41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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