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代简牍中常见一类名为“小官印”的印章。既往研究多据东汉文献,将其使用者界定为少吏群体,认为小官印即为官印、封泥实物中的半印及印文为机构名或地名之印。然而,由出土秦汉行政文书与律令简牍可知,“小官”实指都官及县道的下辖机构,小官印的使用者仅限于各小官的啬夫,啬夫以外的少吏则使用私印,而非小官印。秦汉封泥显示,秦至汉初,小官印不能等同于半印或机构名印。因为这一时期方印与半印的使用者尚无明晰界限,而印文为机构名的印由都官、县道、小官等各级官府的主管官吏行用,和印文为官职名的官印数量相当。主官使用机构名印,与官府曾将机构名称戳于物畜的用印方式有关。西汉早中期以后,小官印的尺寸始规范为通官印的一半,都官、县道主官改用印文为官职名的官印,以机构名为印文遂成为低等级小官印的专有特征。机构名印数量比重下降并与小官印性质重合的过程,反映了秦汉时期官制的两个重要演变:一是“啬夫”范畴的收缩,二是戳印于物在啬夫职务中的弱化。
表1是目前已刊西北汉简中直接言明行用小官印的文书,总共22例,其中纪年清晰或可推测的各例,时间在西汉宣帝甘露元年(前53年)至王莽始建国二年(10年)。此外,地湾简86EDT5H:235上还记有“小官印簿”。小官印行用者的身份非常集中,表1中除7、21、22三例身份处残缺,其余均是啬夫;例12为“肩水库有秩”,“有秩”是“有秩啬夫”的省称(13)。表1中行用小官印的啬夫所属机构集中于张掖郡居延都尉府、肩水都尉府及敦煌郡效谷县所辖的关、库、仓,这与A8、A32、A33、悬泉置等遗址本身的机构设置及行政范域有关。行用场合之所以均为兼行/行他官之事,是因为若在本职工作中用印则不必强调所用之印为小官印,因而未留下用印说明(14),只有行他官之事且需要用小官印封印发文时才需要特别说明。 除关、仓、库以外,汉代其他机构的啬夫也行用小官印。凡是需要啬夫用印时,一般都使用小官印,使用场合不限于兼行/行他官之事。目前已公布东汉早中期五一广场简中,有三例行用小官印的记录(15): 永元十六年六月戊子朔七日甲午,南乡有秩踊、助佐普叩头死罪敢言之。(略)J1③:325-1-105/《选释》五〇A 南 乡 小 官 印 史 白开J1③:325-1-105/《选释》五〇B 六月 日 邮人以来 永初二年七月乙丑朔十九日癸未,桑乡守有秩牧、佐躬、助佐鲔、种敢言之。(略)414A 桑 乡 小 官 印 史 白开414B 七月 日 邮人以来 永初四年七月癸未朔四日丙戌,临沩乡啬夫范、助佐朗、崇敢言之。(略)J1③:315/《选释》二八A 临 沩 乡 小 官 印 史白开J1③:31/《选释》二八B 七月 日 邮人以来 秦汉时期文书发文者与用印者具有关联性,多人协同发文时,一般用写于首位且具名的发文者之印封书。结合简背的用印记录与正文的发文者可知,以上三例使用小官印者分别为南乡有秩(啬夫)、桑乡守有秩(啬夫)与临沩乡啬夫。 因此,由西汉中期至东汉中期边地与内郡文书可知,小官印的行用者均为啬夫,且未受新莽印制变革影响。更为关键的是,其他少吏仅使用私印,而非个人行用或共用小官印。比如,西北边地,与肩水关啬夫同为肩水关少吏的关佐使用私印(金关简73EJT29:291等例);边塞隧长虽为最基层官吏,但书写、发出文书时需要用印,使用的也是私印(金关简73EJF3:125等例)。候长、士吏、令史、尉史等少吏亦然(16)。东汉中期长沙郡临湘县掾、史及游徼、亭长等少吏,也只使用自己的“名印”私印。 前贤对文书中小官印行用者身份的误会或与文献记载中的一处差异有关。晋人李轨已将扬雄《法言》中的“半通之铜”准确注为“有秩、啬夫之印”;唐李贤注《后汉书·仲长统传》“身无半通青纶之命”,则引北魏阚骃《十三州志》“有秩、啬夫得假半章印”(17)。后者中的“假”字似乎比前者多了一层半通印需假借以用的共用意味。事实上,《十三州志》中的“假”半章印指的并非临时借用。《晋书·职官志》中凡记述诸官印章与绶之处亦都称“假”,如“文武官公,皆假金章紫绶”“尚书令,秩千石,假铜印墨绶”(18)。“假印绶”是晋宋以后之制,“假”强调的是官印不再随着官吏离任回收重铸,变为在就任者间传续使用。质言之,每一任官吏在任时“假”该职务之印。这也正是阚骃所注“得假半章印”的语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