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的提出 数智时代算法权力的凸显深刻重塑了政治传播生态,算法治理成为学界与政策层面高度关注的议题。既有研究主要从法治监管框架、技术风险伦理、平台权力扩张等视角切入,将算法治理理解为对技术系统或平台行为的外在规制。例如,从法治视角审视,若缺乏对抗性机器学习的设计,算法监管机制可能无法保障公共领域的充分解释与争议空间[1];软伦理与硬伦理的区分,强调了算法治理在法律合规之外引入伦理约束的重要性[2];而在民主治理方面,公民治理委员会的设立,被视为平衡算法权力与公共自主性的创新方案[3]。这些研究揭示了算法对公共领域的潜在影响,但其共同的学理预设在于将算法理解为一种具有相对自主运行逻辑的技术系统,其治理问题被视为技术发展所引发的外在挑战,需要通过法律规制、伦理原则或平台责任加以回应。 然而,仅从技术治理或平台监管出发,难以充分解释中国语境下算法治理实践的制度形态与运行逻辑。现有理论忽视了国家行动者通过制度设计来主动引导算法发展的可能,导致国际学界对中国算法治理实践的制度创新性认知不足。实际上,中国算法治理并非孤立地发生在数字平台领域,也不仅是回应技术风险的政策工具,而是与网络生态治理、社会治理及政治沟通体系的完善与发展密切相关,是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的重要制度性议题。理解这一实践,需要深入其背后的制度逻辑,即相关行动者行为背后的一套深层且稳定的规则、规范甚至信念体系。 从政治传播的视角来看,算法是重塑政治信息生产、分发与接收方式的新兴媒介技术。算法在信息的排序、分类、关联与过滤等环节中体现的自主决策权力,能够系统性地放大或抑制特定信息流,介入政治议程的设置过程[4]。在社交媒体等平台环境中,算法通过动态调节内容的可见性,基于亲和力、权重和时间衰减等因素构建信息过滤机制,塑造公共讨论的边界,并影响用户政治表达的动力[5]。这种算法驱动的可见性调节不仅体现了技术逻辑,而且嵌入了政治价值判断,例如,在监管框架中强调算法安全、透明度与用户权利的平衡[6]。由此可见,算法治理不仅涉及技术运行规范,也通过调节信息流与公共讨论,来影响政治议程与公众参与。这表明算法在政治传播过程中具有制度性功能,为理解当前中国政治传播制度发展与实践提供了关键视角。 在中国语境下,政治传播实践与党的宣传思想文化工作的创新发展紧密相连。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政治传播实践逐步形成整合信息生产端、传播端与响应端的“整合型沟通架构”[7]。整合型沟通旨在解决单一传播端在复杂社会中有效性不足的问题,为理解当代中国政治传播制度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分析框架。整合型沟通以政党作为联结国家与社会的中介力量,通过上下联动与左右整合,来实现政治意志与社会回应的制度化闭环,从而成为全过程人民民主的落地机制。这一制度实践表明中国共产党百年政治传播制度变迁进入全面深化改革的新阶段,并在理论上实现了对西方政党研究中“权威性沟通”概念的突破[8]。在这一框架中,政治传播不依赖单一传播主体或技术工具,而是在政治目标引导下,由组织体系[9]、运行机制[7]与技术要素共同构成的动态平衡系统。 基于此,本研究突破以往将算法治理视为单纯技术问题或平台问题的研究路径,提出“算法治理中的整合型沟通架构”,用以理解中国算法治理的制度逻辑与治理实践。算法是整合型沟通架构中的新兴技术要素,不仅是需要被规制的技术工具,也是撬动中国政治传播制度变革与机制创新的关键技术杠杆。本研究旨在呈现算法在整合型沟通架构中如何被制度化整合,成为中国政治沟通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及这一过程所反映的制度逻辑如何呈现当代中国政治传播治理实践的范式与发展方向。 在研究方法方面,本研究采用基于质性资料的阐释性研究路径,通过对政策文本与案例材料的系统分析,致力于理解中国算法治理实践背后的制度逻辑。本研究的数据来源主要包括两类:第一类是政策文本与法律文本。本研究通过北大法宝数据库检索2016年以来与算法治理直接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与规范性文件,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以下简称《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以下简称《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以下简称《个人信息保护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号,以下简称《算法推荐规定》)、《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5号)等关键政策文本,作为分析中国算法治理的基石文本。第二类是执法与治理实践材料。本研究梳理中央及地方网信部门官方网站发布的专项整治行动信息、处罚通报与案例说明,并同步追踪了权威媒体的报道细节,从而形成对治理实践动态的微观观察。其中,第一类材料着重用于理解制度意图与理论设计,第二类材料着重用于把握制度落地与操作机制。第一类材料与第二类材料并非完全分离,而是需要研究者着重把握二者交叉验证的内容,通过政策设计与实践观察的互动,形成对算法治理中整合型沟通架构的系统理解。 二、算法治理中的整合型组织沟通体系建设 为有效引导算法权力,中国逐步构建起一个以党委领导为核心、政府依法治理、企业履行主体责任的组织沟通体系。该体系既遵循在党的宣传思想文化工作中归口管理的制度基础[8],又根据算法技术的复杂性与跨领域特征进行了制度创新,形成了顶层统筹、行业监管、标准支撑、平台执行等四个层级分明、协同联动的有机治理结构。其关键不在于单一部门权力的集中,而在于通过制度化分工与组织协调机制,政治原则、治理目标与技术规则能够在党政机关、行业部门与平台主体之间实现持续、稳定的信息传递与反馈,从而构成一种具有整合型沟通特征的组织运行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