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义的规范主义解释通常被认为与自然主义解释形成对照。克里普克(Saul Kripke)在论述维特根斯坦(Ludwig Wittgenstein)的规则悖论时,对以倾向论(dispositionalism)为代表的自然主义解释提出了经典的批评。[1]23-24,36-37通常认为克里普克的论证过程隐含着这样一种立场或预设:意义是规范性的。尽管克里普克没有直接论述这一观点,但它在整体论证中却发挥了关键作用,因此克里普克的相关论证也被称为“规范性论证”。然而这一论证也受到诸多质疑,特别是规范性论证是否必须诉诸规范性前提?能否通过自然化进路构建一种没有规范性的论证从而反驳倾向论? 针对这个主要问题,本文从回溯克里普克的规范性论证入手,分析其中预设的规范性前提以及由此导致的困难,着重讨论规范性论证“自然化”的不同进路。由此表明,单一地诉诸自然主义或规范主义解释都不符合言语实践本身,两种解释的分歧并未脱离意义规范性理解的三个层次,相关争论实质上是试图在二者的张力之中寻求一个合理的位置,但这种合理性本身却依赖于对规范性及其效力的辨明,因而廓清意义与规范性之间的关联有助于相关争论的消解。 一、克里普克的规范性论证及其问题 克里普克在《维特根斯坦论规则和私人语言》中借怀疑论者之口对意义归属(meaning ascription)问题提出了一个经典的疑问:究竟是什么使得一位说话者能够以某一语言表达式来意谓某个对象?比如,是什么使得我们能够以“+”这个符号意谓加法而非其他运算规则?一个自然的解决方案是诉诸语义事实:如果“+”这类符号存在唯一的指谓,那么必定有某种事实作为说话者如此使用的根据或理由,换言之,是某种语义事实构成了该符号使用的真值标准,并确定了它的正确使用方式。问题是,如何找到这种语义事实?克里普克笔下的怀疑论者对所有可能的候选项进行了考察并逐一排除,最终得出:不存在这样的事实,因而,没有人能够以任何语言表达式意谓任何对象。[1]7-10,21-22值得注意的是,尽管上述怀疑论论证是对语义实在论的质疑,但这样的结论却是克里普克所描述的维特根斯坦所力图避免的,该论证的本意并不在于得到彻底的怀疑论,而是通过这一论证及其极端的结论让我们重审意义归属的合理性问题。 在怀疑论论证的过程中,经典实在论意义上的语义事实被拒绝了,因为能够为意义归属进行辩护的是说话者“应该”如何使用某一语言表达式的规范性事实,而不是他按照过去类似情形下的行为倾向“将会”如何使用该表达式的倾向性事实。因此,关于行为倾向的那些事实由于与意义的规范性特征不相容而遭到质疑。面对这种质疑,语义倾向论后来发展出了各种版本的阐释,其基本观点可以概括为:将某一表达式e用于某一对象x是有意义的,当且仅当这种使用符合说话者在过去同样情形下使用e的倾向。但在规范主义者看来,这仍无法规避克里普克对倾向论解释的质疑,意义之所以是规范性的,是因为它本质上包含某种“应该”,而倾向论无法有效地解释这种“应该”。正如凯瑟琳·格鲁尔(Kathrin Glüer)与奥萨·维克福斯(Åsa Wikforss)指出的:“克里普克主张,那种没有考虑到真正的‘应该’的意义理论,诸如倾向论,应该立即被拒绝,而且很多人得出结论说,任何类型的意义自然主义理论的最终障碍已经被发现。”[2]可见,克里普克的论证始终隐藏着一个预设,即意义是规范性的,克里普克批评倾向论解释的论证也常被称为规范性论证,其论证形式可以概括如下[3]749-750: (C1)只有那些例示了或意味着一种“应该”的东西才构成了意义的概念。 (C2)那种意味着“应该”的东西并没有构成倾向性概念的内涵。 (C3)结论:关于表达式意义的倾向论解释是无法得到辩护的。① 前提(C1)涉及规范主义者的基本预设,在规范主义者看来,构成了意义概念的东西必然会涉及一种“应该”的意蕴。前提(C2)指出:这种“应该”并不是倾向性概念的应有之义,由此得出结论,倾向论解释无法得到辩护。但倾向论者认为,这种“应该”是令人怀疑的,即使说话者需要上述的“应该”,也可以通过理想条件下的行为倾向满足。克里普克在他的论证中并没有直接阐明语义规范性,而是通过对倾向性的探讨揭示意义的规范性意蕴。在克里普克看来,倾向论者在为“x+y”这类运算的答案进行辩护时,其理由仅仅是:这是说话者在类似情形下“倾向于”给出的回应。但是,他过去行为倾向的假设如何为当下反映的信念提供依据?或者说,说话者当下应该以“+”意谓加法而非其他运算规则,这一点如何通过说话者的行为倾向解释?如果记录并研究了说话者过去倾向的生理学功能,是否就能够对他当下的反映提供辩护?这些问题对倾向论解释构成了严峻的挑战。这一挑战的根源在于,倾向论者把表达式的意义与未来行动的意向之间的关系理解成描述性的,然而描述性事实似乎难以为蕴含“应该”的规范性结论提供基础。[1]23,37从这一角度我们可以对经典的规范性论证进行重构: (R1)从决定一个有意义的表达式所需条件的那些事实中,我们能够得到或允许关于该表达式的意义归属的评价性断言。 (R2)关于说话者行为倾向的事实只具有描述性的特征。 (R3)关于行为倾向的描述并不蕴涵关于表达式意义归属的评价性断言。 (R4)结论:倾向论解释无法得到合理辩护。② 这个论证的关键在于前提(R3),也就是说,从倾向性事实不能得到关于意义的评价性断言,比如,断言这种使用是正确的(错误的)、应该的(不应该的)、好的或值得赞扬的等等。可见,经典的规范性论证表明,倾向论解释由于无法提供满足有意义的表达式所需条件的那些事实,因而是无效的。总体来看,涉及语义倾向论与规范主义之争的讨论多数是遵循了这一思路来分析克里普克的规范性论证,只是在具体的论证细节上有所区别,比如萨拉巴多主要从谓词使用的满足条件来分析谓词归因的问题,并指出一个谓词的满足条件决定了它被应用的那些对象的类,但从说话者使用谓词的倾向性事实无法得出他应该如此,也无法得出这种使用方式是“正确的/错误的”这类评价性断言。[4]274-2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