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平台低价竞争的价格法规制

作  者:

作者简介:
尹亚军,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

原文出处:
法学

内容提要:

近年来,平台低价竞争现象引发广泛关注,成为亟待解决的重点问题。由于平台的市场力量优势、平台价格结构的实质改变、平台金融化的发展模式等因素,使得平台主导的低价竞争可能长期持续。平台低价竞争引发的价格秩序问题表现为破坏价格的信息交流机制、压低行业合理价格水平和塑造低成本运营社会等。现行规制路径主要关注“低价竞争”中的“竞争”要素,规制设计侧重于市场规制,对宏观调控逻辑的运用尚不充分。为有效应对平台低价竞争,应在价格法框架下维护价格秩序,重视对“低价”本身的审视。同时,需引入宏观调控视角,在宏观和微观双重逻辑的协同下,推动《价格法》及配套规则的完善。


期刊代号:D413
分类名称:经济法学、劳动法学
复印期号:2026 年 0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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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引言:低价竞争及其类型

  近年来,低价竞争在各行业、多领域频繁开展,其对行业或群体利益的挤压引发强烈不满,国家和社会层面也多次呼吁“综合整治‘内卷式’竞争”、倡导“竞争向善”。2025年4月发布的《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价格治理机制的意见》提出“价格治理是宏观经济治理的重要内容”,要“防止经营者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开展恶性竞争”;随后,2025年6月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引入“反内卷式竞争条款”,规定“平台经营者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平台内经营者按照其定价规则,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扰乱市场竞争秩序”;2025年7月公布的《价格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也禁止“强制其他经营者按照其定价规则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2025年12月发布的《互联网平台价格行为规则》则细化了上述禁止低价竞争的规则。

  一般而言,低价意味着经营者直接利益的减损,因此长期实施低价竞争可能隐藏了非法意图,法律会对此给予重点关注。我国现行法律文本从不同维度表达了其对低价的警惕,通常表述为:低于成本的价格、①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②不公平的低价、③不合理的低价、④不正当的低价⑤等。但由于低价通常被认为有利于消费者,且经营者拥有受法律保护的自主定价权,⑥因此现行制度体系对低价竞争秉持极度谨慎的干预立场,甚至对低价持默许或支持的态度。例如,《反垄断法》的实施细则(含指南、规定、司法解释等)增加了多种情形,作为经营者低于成本价格销售的“正当理由”,可以免于反垄断处罚;⑦价格法的实施细则规定,如果最终的价格确实更低,那么“先涨价、后打折”的行为就不构成价格欺诈。⑧

  在法律上,低价竞争有多种不同类型,有研究者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将其分为“低价促销、低价倾销或不正当低价、掠夺性定价、低价出口”四种类型,⑨每一种类型对应不同的规制思路和方案。世界范围内来看,域外各国也都在法律上对不同形式的低价竞争设定了规则。但是,现实中的低价竞争较为复杂,本文尝试对其作如下(表1)类型梳理。需要说明的是,此种梳理不尽严谨,类型之间存在交叉且往往混合使用,但此处旨在说明本文的研究对象与问题。

  

  作为商业模式的低价竞争正是平台主导下的低价竞争。与传统低价竞争的不同在于,其提供的低价是真实且可长期持续的,不需要像其他类型的低价那样,通过吸引消费者或争夺市场份额之后寻求利润补偿。⑩为论述方便,后文将这种类型简称为“平台低价竞争”。

  平台低价竞争的此种特殊性正在挑战规制低价竞争的传统法律体系。对于平台低价竞争的规制问题,已有研究在是否规制、如何规制上存在分歧。有的学者认为,应当用反垄断法规制平台经营者组织的统一低价竞争;(11)或应当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框架下规制低价竞争。(12)也有学者则指出低价竞争是数字经济领域普遍存在的现象,法律不应禁止,且域外各国均没有处罚低价竞争的案例。(13)平台低价竞争是应当容忍的商业创新,还是应予规制的失范行为?既有的讨论聚焦于“低价竞争”中的“竞争”,即从维护竞争秩序的视角作了评价和建议,但忽视了“低价竞争”中的“低价”本身,缺少从价格法和价格秩序视角的讨论。多数情形下,这两者之间并不冲突,但在常态化的平台低价竞争中,价格法视角的讨论就很有必要,且可能对规制方案有不同看法。鉴此,本文的主要目的是从价格法视角分析平台低价竞争,梳理常被提及、但少有论及的价格秩序及其保护逻辑,并在此基础上讨论平台低价竞争规制的价格法制度完善。

  二、平台低价竞争的影响及其特殊性

  低价问题在我国很普遍,民众参与低价活动非常活跃,但非基于市场竞争形成的低价不可能是常态,其隐藏的问题很多,如低价倾销的垄断问题、谎称低价的欺诈问题、低价低质的质量问题等。(14)平台低价竞争中同样存在上述传统问题,此外,同样值得关注的问题是价格秩序问题。长期持续的低价可能破坏微观和宏观的价格秩序,这是应予警惕的。再者,平台的特殊性使其有能力让低价长期可持续,这可能损及供应链中其他主体的利益,尤其是相对弱势主体的利益,如电商平台内的商家、网约车平台内的司机、外卖平台内的餐饮企业和配送员,以及消费者等,因此需要特别审视平台低价竞争的影响及其特殊性。

  (一)平台低价竞争的价格秩序影响

  平台低价竞争引发的问题是多维度的,理论上涉及价格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如价格是经济活动的链接者、是经济信息的传递者、是资源配置的手段等,(15)限于篇幅和本文研究主题,本部分主要从微观和宏观的价格秩序角度呈现。

  1.扭曲价格的信息交流机制

  哈耶克认为,价格体系是一种偶然发现,尽管我们对它的理解和使用还不够深入,它本身也还有多种不足,但价格体系仍然是一种理想的信息交流机制。(16)平台低价竞争所导致的持续低价使价格作为市场信号的功能被严重削弱,价格与质量之间的关联性显著降低。(17)与此同时,平台主导或组织的低价竞争可能产生价格管制的效果,当商品的价格被平台限制在低于竞争均衡的价格水平时,商品的需求量会增加,而低价又会抑制供给量,导致市场供需失衡。(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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