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条约是国际法的主要渊源,也是当今国际交往的重要法律工具,在规范国家间关系、促进国际法治方面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而条约语文的选择,特别是在多边条约中,往往事关国家的文化和政治影响力以及国家间的竞争关系。历史上,国际条约长期采用欧洲语文如拉丁文和法文缔结,一战之后则主要选择以英文和法文作为条约语文。二战之后,在联合国的影响之下,国际条约的缔结日趋多语文化。过去四十多年,随着中国影响力的上升,中文在国际法律和国际组织工作中的重要性不断提升,越来越多的多边条约都规定有作准中文本。 国际条约对于我国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积极参与和推动国际法治也起着支撑和促进作用。正确使用国际条约的中文本是发挥其作用的关键一步。目前,中国已累计缔结2.7万多项双边条约,参加600多项多边条约及修正案。①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4年1月1日开始施行,对国内法院适用国际条约的条件和例外做了详细规定。这也使得条约中文本这一问题变得更为紧迫和重要。 在法学研究中,法律标准文本的重要性自不待言。在国际法学研究中,经常需要使用国际条约,但是对如何引证条约中文本的规范性要求往往较低。中国的法学著述极少有标明其所使用的国际条约的文本出处的,出版社和期刊社对此也无要求。例如,最近出版的《法学引注手册》第二版建议:“引用国际公约的中文版本,无须注明译者和出版信息。”②然而,这种说法似乎意味着国际条约的中文本是译本——这一理解本身并不准确。此外,倘若无须注明国际条约的文本来源,如何保证著述所引国际条约的中文本的真确性? 目前,一些国际条约的中文本存在一些问题,如多个中文本并存、作准中文本制定不及时或混乱、表述晦涩难懂等。在法学研究中,也存在一些对于条约文本特别是中文本的错误认识和处理方式。这些问题和错误不仅影响对条约的正确理解和运用,也可能对中国履行条约义务产生负面影响,而且事关中国作为负责任的大国在国际法治和全球治理中的作用。正确认识国际条约作准中文本的法律性质和意义并正确地予以运用,不仅对于中国善意履行有关条约和协定规定的义务和推进涉外法治,而且对于中国促进国际法治、推动全球治理,具有重要的法律和政治意义。但国内的法学研究对条约文本问题的整体性关注极少,往往限于探讨某一或某些条约的具体表述。本文在探讨国际条约作准文本含义、性质及载体的基础上,分析在使用国际条约中文本中经常出现的错误和问题,并就如何在国际和涉外法律工作中重视国际条约中文本提出若干建议。 一、国际条约中文本:作准文本与非作准文本 (一)作准文本的含义及其地位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在多处使用“作准”这一用语,但没有给出其定义。③不过,仍能从该公约提到“作准”之处,了解该用语的含义。在缔约方完成谈判之后,在条约正式通过与签署之间,还有一个重要的环节,即认证约文。《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10条规定了约文的认证问题,按照该条所述方式确定议定的约文之“准”(英文中为“authentic”)和“定”(英文中为“definitive”)。“认证”(英文中为“authentication”)约文意味着正式终结约文的形成过程、锁定约文的表现形态:一项条约一经认证,任何国家都不得单方面改动其任何规定。④实践中,最常用的认证方法是谈判国代表签署或草签条约约文或含有条约约文的会议蒇事文件。条约约文只有按规定方式认证,才确定成为条约的作准文本。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3条第1款,只有作准文本才具有权威性。该款的中文表述是“条约约文经以两种以上文字认证作准者,……每种文字之约文应同一作准”,参考该款的英文表述“When a treaty has been authenticated in two or more languages,the text is equally authoritative in each language”来理解,经认证的约文不仅作准,而且具有权威地位,才能用于条约的适用和解释。⑤ 绝大部分现代条约,无论是多边的还是双边的,都以不止一种文字作成。在条约约文的认证环节,一项重要的工作是确定条约约文以哪几种文字作准。这种确定的结果,通常体现在条约最后条款的某一条或条约正文最后的昭信条款(testimonium)对作准文本的规定中。例如,《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最后一条第85条规定,“其中文、英文、法文、俄文及西班牙文各本同一作准”,表明其有五种作准文本。又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昭信条款称,该公约“一千九百八十年四月十一日订于维也纳,正本一份,其阿拉伯文本、中文本、英文本、法文本、俄文本和西班牙文本都具有同等效力”。可见,要确定某一条约是否有作准中文本,需要去查看其最后条款或昭信条款中有关作准文本的规定是否规定了中文本为作准文本之一。 国际条约中文本中,对作准文本的表述各不相同。在一些条约中,会出现“正式文本”的用语,但其在英文本中的对应用语不是“official text”,而是“authentic text”,即本文所述“作准文本”。而英文用语“official text”指的是谈判国签署但并未赋予其权威效力的文本,清楚地有别于真正有约束力、对于解释具有权威性的“作准文本”(authentic text)。⑥对于这一点,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早在起草《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之时就已经特别指出。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