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完全合约下底线探寻的“利益-规范”双重博弈

作  者:

作者简介:
刘世定,上海大学经济社会学与跨国企业研究中心(IESM)研究员、北京大学社会学系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经济社会学、组织社会学;严俊,上海大学社会学系副教授、上海大学经济社会学与跨国企业研究中心(IESM)研究员,主要研究方向为经济社会学、中国企业出海的跨文化适应。

原文出处:
社会学评论

内容提要:

本文关注了不完全合约条件下事后调整中的底线探寻行为,采用“利益-规范”双重博弈分析框架,探讨合约参与者在有限理性条件下进行博弈的机制与策略,尤其是在利益与规范交织的情境中,行动者如何通过信号传递与策略互动实现合作收益最大化。跨文化合约参与者各自的底线并非双方的共同知识,而且通常是动态调整的。结合多个子博弈模型与实地案例,本文探讨了博弈中涉及的底线突破、差序底线、多元底线的转换等现象,揭示了跨文化博弈中的互动复杂性与策略选择的重要性。双重博弈模型对于不完全合约下的事后调整具有广泛的适用性,可为中国企业在海外复杂环境中的经营决策提供理论启示。


期刊代号:C4
分类名称:社会学
复印期号:2026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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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引言

  合约是制度和秩序的基础构成,合约分析是一种重要的制度分析方法。在交易成本经济学家和社会学家的共同推动下,不完全合约已成为当代合约研究的主要关注点(Williamson,1979;Granovetter,1985;Grossman & Hart,1986;Tirole,1999)。由于意识到合约初始缔结的不完全性,不完全合约研究特别关注合约缔结后的“事后调整”(威廉姆森,1996/2001:47)。其中,威廉姆森与哈特分别代表了两条主要的研究路径:前者侧重治理结构和交易成本的影响,解释在不完全合约下,缔约各方如何应对事后调整以实现交易效率最大化;后者则强调在合约无法事前解决所有不确定性的情况下,投资激励和剩余控制权分配对事后调整的重要性。

  本文沿着不完全合约的事后调整思路,探讨这种调整的一个重要维度,即合约参与者在各自的效用最大化追求下进行底线探寻的行为互动。可以看到,这种做法与主流路径的最大差异在于并不预设存在一种最优的制度安排(治理结构或控制权分配方案),而更关注行动者之间的复杂博弈过程,以及由此造成的多样化均衡后果。

  在对互动各方事后调整的底线探寻考察中,本文承袭阿罗在社会选择与多准则决策中的基本理论问题意识,即“协调不同的利害关系和有分歧的价值观念”(阿罗,2000:中文版序言)。与阿罗不同的是,我们是在博弈论框架下进行探讨,而他则是在逻辑上论证是否存在一个既能汇集不同个人偏好序为社会偏好序,又能同时满足若干公理和基本条件的社会福利函数,并明确表示未采用博弈论框架(阿罗,2000:18)。在博弈论分析框架方面,本文则采用同时协调利益和价值规范的双重博弈框架进行讨论(刘世定等,2022)。

  关于底线探寻中的博弈,本文以谢林在默识谈判和明示谈判分析中关于“关键线索”的两个重要命题为研究参照,这两个命题是:(1)显著或显而易见性程度高的线索,更可能成为“解”;(2)唯一性线索成为“解”的可能性高于非唯一性线索(谢林,2019:59-60)。我们的问题是,在“利益-规范”双重博弈中,当博弈参与者之间由于规范差异以及和差异性规范缠结的利益不同而缺乏既定的唯一性线索,且线索不甚明晰的时候,人们如何在不完全合约的再调整中,在防止合约破裂的条件下寻求效用最大化?本文的基本假设是,探寻对方底线并释放使对方理解的自身底线信号,是一个有效的策略方向。进而言之,在经典博弈分析的信息问题之外,底线探寻博弈更强调互动者的认知特征,以及由此造成的有限理性行为。

  我们将采用博弈理论模型与经验案例对话的方法来进行研究。经验案例来自上海大学经济社会学与跨国企业研究中心(以下简称IESM)的海外跨国企业调查。使用这样的经验案例除了理论阐述的适宜性之外,也是出于一种现实关怀,即从中国走向海外的企业如何在异文化环境下实现与当地的共赢发展。企业从中国走向海外通常意味着跨国初始合约已经存在,但由于跨文化因素的存在,这些初始合约往往都是高度不完全的,进一步的考验是在事后调整中。本文分析的四个案例中,有三个是在企业内部不完全合约的背景下展开的,一个则是发生在企业经营者和执法人员之间。对于后者,从社会学将合约理解为一种相互认可的规则角度看,企业经营者和执法人员在正式和非正式规范下的互动,也可以视为一种合约现象。后续分析将证明,这些案例中的事后调整都有如下特征:首先,缺乏事前的治理结构或合约(剩余控制权)设计;其次,具备明显的围绕底线问题展开的互动博弈过程;最后,博弈呈现有限理性下的动态变化,互动各方都缺乏事前给出均衡解的可能性。

  接下来,我们将首先界定本文要使用的基本概念,给出作为框架的原始模型,继而结合案例讨论不完全合约下底线探寻的一些具体特征,最后是总结与讨论。

  二、行为假定和底线概念

  在本节和下一节中,我们将界定一些基本概念,并建构一个简单的底线探寻的“利益-规范”双重博弈模型,作为后面进一步讨论的基础。

  (一)行为假定

  本文建构的“利益-规范”双重博弈,是指携带着不同规范、力求在物质利益和合意行为规范的实现中获得效用的行动者之间的博弈。在这个博弈中,每个博弈参与者的策略具有两个维度,即利益维度策略和规范维度策略,用符号表示为s[,ixr]=(s[,ix],s[,ir]),s[,ixr]∈S[,ixr]。式中,i表示博弈的任一参与者,s[,ix]表示i的利益维度策略,s[,ir]表示i的规范维度策略,s[,ixr]表示i的两维度综合策略,S[,ixr]表示i的策略集合。

  在建构基本模型时,我们假定博弈参与者为2人,分别用Ⅰ和Ⅱ表示,即i=Ⅰ,Ⅱ。这一方面是为了使分析简化,另一方面则是考虑到本文的经验研究案例都来自跨国企业调查,而企业中的合约大都是一对一合约。

  在“利益-规范”双重博弈中,每个博弈参与者的预期效用是自己的两维度策略和其他人的两维度策略组合的函数。参与者Ⅰ的预期效用可表示为:

  U[,Ⅰxr]=U[,Ⅰxr](s[,Ⅰxr],s[,Ⅱx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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