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缺乏代际和阶层公正的中国个体化进程 西欧社会的个体化是被贝克(Ulrich Beck)和贝克-格恩斯海姆(Elisabeth Beck-Gernsheim)称为“制度化的个体主义”的悖论式发展,①日益离不开社会制度的个体,必须依靠福利国家提供的保障和财富来维持个体自由选择和“本体论意义上的安全感”。②而中国快速发展的时空压缩模式使得个体化同时展现前现代、现代与后现代的复杂状况,这绝不是对欧洲个体化的简单复制,而应被理解为一条非常不同的、中国式的个体化道路。中国社会的个体化在改革开放之前就已经存在,大致经历了两次脱嵌:第一次发生在新中国成立初期,个人从家庭、宗族等私人领域迈向公共领域,建立起个体与社会主义国家之间的直接关系;第二次是在改革开放之后,随着工业化、市场化、城市化的推进,国家将权力让渡给个人,个体的自主活动空间扩大。③经历两次脱嵌之后的中国社会关系显得异常复杂,阎云翔指出,中国个体化存在两方面的局限性,其一,这是一种在国家管理下的个体化,即个体化进程是由国家划定的界限和规范来管理的;④其二,该进程是没有公共责任的个体化,出现“无公德的个人”现象,比如农村青年只希望获得利益,而不愿承担相应的义务。⑤ 但是,研究者将代际关系纳入分析视野后发现,年轻一代在为自己而活的追求中仍要依赖亲代的支持与帮助,代际间仍呈现较强的相互依靠性,而多代直系家庭的中心正在下移,出现“下行式家庭主义”⑥或者说“新家庭主义”。⑦在新家庭主义的脉络下,沈奕斐提出“个体家庭”的概念,这是一种个体在寻求生存与发展的过程中选择或不得不依赖家人来抵御风险的家庭模式。⑧由此出现灵活多样的家庭结构或居住形态,譬如父母离家前往已婚子女家中的“共居模式”,⑨子女流动、父母留守的“半工半耕模式”,⑩父母随子女一同进城务工的“举家进城模式”。(11)在新家庭主义模式下,年轻人的个体化是建立在对老年人的依附和利用基础上的。为最大限度地满足家庭成员尤其是子代的功能性需求,老年人被动根据自身能力参与家庭劳动或市场劳动,以实现家庭劳动力效益的最大化。从当代老年人的角度看,很少有老年人能够像郑州的苏敏女士那样突破家庭儿女的要求为自己而活。(12)换言之,具备代际加强合作、兼顾自我和家庭平衡等特征的新家庭主义往往建立在代际之间的不平衡之上,老年人的社会参与自主性遭到严重剥削。 不过,中国社会的个体化并非年轻人的专权,老年人的个体化趋势逐渐显现。(13)调查发现,老年人正在对自我的角色和需要进行重新定位和革新,在亲子代际责任、孙辈隔代抚养等方面,已然呈现与子代保持一定距离的自主性新趋势。(14)面对个体自由与家庭责任之间的张力,老年人给予子女经济补贴以实现个人生活解放,将代际责任转移给月子中心、托儿所、保姆等;(15)还通过共同协商、金钱交换和感情沟通重构家庭责任,出现了两代人在自我发展和家庭责任两者之间努力寻求平衡、相互协商的“协商式亲密关系”。(16)然而,无论是家庭责任的转移,还是责任与关系的重构,都停留在具备经济积累与充足退休金的城市老年人主体范围,并不适用于收入不高且未被退休制度覆盖的农村老年人。最根本的是,此类研究囿于新家庭主义的思路,忽略了新家庭主义作为个体化样态的实质。中国的个体化缺乏文化民主、福利国家、古典个人主义、政治自由主义等西欧个体化的前提条件,个体无力独自应对社会转型与市场经济带来的风险与不确定性,只能将曾经脱嵌而出的传统共同体关系拉回来,通过传统资源的组合与创新以规避风险。因此,传统家庭的回归只是中国个体化进程的一种路径,仍具备发现其他个体化路径与样态的可能性。 近来有关老年人参与公共集体生活的研究表明,个体化进程中显示出传统集体的回归趋向。对于经历过集体化时期的部分老年人而言,其对集体主义意识形态的认可和忠诚已然牢固,对单位生活的眷恋驱使他们在现代社区公共生活中重复或模仿以前单位时代的集体生活方式,试图找回埋藏在心底的集体归属感。(17)集体参与对于老年人来说,是生活意义再造与提升的重要途径。都市中老年女性选择广场舞作为个体身份认同的新行动,逐渐走出家庭这一神圣的私人领域,开始迈向社会,在生活空间中积极交往,构建新的关系网络,从自我出发,重塑他者身份。(18)即使无法完全离开家庭领域,集体参与也能够为个体带来新的行动策略与价值体系。借助集体社交网络,老年人既能够接触到新的应对策略或替代谈判策略,又得以拥有更多的空间来表达自己的感受、需求和欲望。(19)更为重要的是,集体参与中的社会关系网络既不是一种自上而下的组织化方式,也不是一种原子化的生活体验,而是致力于使行动主体实现个体与社会新的联结。 总之,跳出个体与家庭的维度,传统集体的回归与创新或许能提供一种个体联结社会的新思路,呈现新的个体化路径,进而迈向不同于新家庭主义的个体化样态。它既不同于儒家等级社会的传统集体,也区别于人民公社制度下依靠国家政权力量形成的强制性集体,而是一种在平等化的个体基础上提供互助价值导向的新型集体主义形式。为此,我们需要重构个体化理论的分析框架,把国家、集体、家庭、市场等因素都纳入分析框架,探索个体化进程的多重路径和模式,分析其中多种因素的结构化组合方式,发现能够促进代际公平和阶层公正的个体化进程的另类可能性。 二、重建个体化的分析框架 随着现代社会的到来,个体和社会的关系从传统的个体隐身在各种集体类型之后的自明状态,转变到需要重新认识的未知的新的状态。作为一种深刻体察社会新的变迁质相的解释范式,个体化理论揭示了社会机制以及个人与社会的关系在结构上和社会意义上的新转变。 不过,必须将社会科学意义上的个体化与新自由主义的自由市场个体观念区别开来。后者假定,人类被先天性地赋予自主性和自我决定的能力,独立的个体能够把握其生活的全部,能够从自身内部驱动、更新其行动能力。(20)这种个体自足观与诸领域的日常经验和社会学研究明显不符。无论是波兰尼(Karl Polanyi)嵌入理论中对自由市场乌托邦幻想的破除,还是贝克和贝克-格恩斯海姆基于“有赖于制度的个体状况”所提出的“制度化的个体主义”,抑或是吉登斯(Anthony Giddens)对个体“脱嵌”后“存在性焦虑”和“信任危机”的担忧,(21)都表明,个体并非自给自足的,个体化更不可能是一个自然自发的进程,而是需要资源分配策略的组合与创新来抵御个体化进程中的风险与不确定性。我们不能想当然地认为,个体化进程在世界各地都呈现相同的基本模式。不同的国家条件状况可能会呈现完全不同的个体化形态或路径,譬如西欧的制度化的个体主义、韩国的“无个体主义的个体化”、(22)中国的新家庭主义。这些都是现代化和个体化在不同国别语境下的融合所形成的独特形态。因此,我们必须拆解个体化进程中的影响要素,把个体化的具体路径并置起来,找出各种现代性和个体化进程之间的差异,明晰个体化的影响条件及相应的个体化样态,进而建立一个能够解释一般的个体化进程与多种个体化样态的分析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