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的提出与文献综述 乡村权力结构是国家制度框架在乡村的延伸,制度变迁将引发权力关系的结构性矛盾,①因此,权力结构的稳定关乎国家政权建设的根基和乡村社会的长治久安。在中国乡村治理的制度演进中,权力结构的不断调整反映出现代国家建构与乡土秩序重塑的互动关系。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乡村权力结构经历了多次重大调整,呈现出国家与社会冲突博弈的特征。②但可以看到,乡村社会在总体上仍保持着良好的秩序稳定性。尤其是近年来,以大规模村庄合并与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一肩挑”为核心的政策实践(以下简称“一肩挑”),正在重塑着乡村权力结构。数据显示,我国的村庄数量从1990年的377.3万个下降至2024年的235.4万个,下降比例达到37.6%。③合村后的村庄社会治理呈现出“村大、组多”格局,促成了“村政组治”的乡村治理新结构。④与此同时,“一肩挑”改革从局部实践上升为国家政策。截至2021年全国村“两委”换届完成之际,“一肩挑”比例达到95.6%,较换届前提升了29.5个百分点。⑤目前,“一肩挑”实践范围仍在扩大,形成以行政村为核心的行政权与村民自治相糅合的治理结构,进而构成乡村治理结构中的第三元。⑥ 从理论层面看,以两项政策实践为代表的乡村权力结构调整,伴随着权力配置格局与权力运行方式的变化,带来了多重治理挑战。一方面,权力集中配置存在微腐败可能。村庄合并和“一肩挑”作为结构性赋权方式,增加了村干部的权力优势,明显提升了他们的信息控制权、资源支配权和议价权力,为腐败的滋生提供了空间。⑦2025年1-9月,全国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审查现任或原任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7.2万人,呈现上升趋势,印证了制度性风险。⑧另一方面,权力运行存在行政化倾向。政策调整加强了村干部的公职化和工作程序化趋势。村干部的行政事务相应增多,相对挤压了村民自治空间,⑨不利于保障农民利益以及化解乡村社会矛盾。⑩ 然而,与理论预期具有显著反差的是乡村社会在此次结构调整中仍呈现出整体稳定、冲突可控、治理功能持续运行的秩序韧性状态。政策推进后,实践中并未出现负面后果。相反,村“两委”换届工作平稳过渡,村级组织素质能力和工作效能得到明显提升。(11)乡村原本碎片化的资源要素得到有效整合,实现了优化配置。少数治理矛盾能够在村庄内部化解,农民之间逐渐形成共同认知。(12)这一“稳而不乱”的现状与“结构变动—秩序失范”的理论推演相悖,反映出中国乡村治理的特殊性,也指向一个亟待探明的研究问题:在村庄合并与“一肩挑”所引发的乡村权力结构调整浪潮中,乡村社会秩序是如何实现“稳而不乱”的?换言之,是什么机制弥合了乡村权力结构变动与秩序稳定之间的张力? 现有关于乡村秩序维系机制的研究主要形成了以下两条解释路径:第一,从国家建构视角出发,强调政党体制、制度安排与治理机制等外部手段对乡村秩序稳定的保障。政党体制是理解“中国之治”的关键,(13)国家通过在乡村建立以党支部为核心的复合型治理结构,把乡村社会纳入国家治理框架中。(14)具体而言,借助“一肩挑”加强党组织在乡村的建设,巩固村级党建引领乡村治理的政治基础。(15)通过规范村级组织的治理技术,将村级组织纳入行政体系之中,保证国家治理目标的上下贯通。(16)此外,国家在传统治理资源的基础上推动数字乡村发展,以信息平台和大数据为依托形成统合治理机制。(17)这种自上而下的体制设计,有助于整合分散的乡村社会,防止乡村治理秩序出现混乱。该视角展现出国家为稳定乡村秩序提供的宏观制度环境和基础权力保障,却相对忽视了乡村治理内部的复杂性与动态性。 第二,从乡村社会内部出发,关注非正式制度和非正式组织等因素对稳定乡村秩序的作用。在低度稳定结构中,乡规民约等非正式规范是维持基层社会秩序的主要因素。(18)人情、面子等日常生活准则,作为乡村社会自身的秩序生产能力,构成了乡村社会的“底盘”。(19)宗族权威对稳定乡村秩序发挥着重要作用,村庄的宗族代表对国家政策的配合程度,将影响政策执行的完成度。(20)内生型的农民自组织扎根于乡村社会的非正式组织,能运用复合型资源化解乡土纠纷、巩固社会团结。(21)时至今日,不仅需要从社会记忆中汲取延续乡村治理的养分,(22)还需要利用技术赋能情感治理,促进传统治理技术与新兴治理技术的融合,以此提升乡村治理韧性。(23)该视角揭示了乡村秩序维系的微观基础和文化根基。然而,面对由国家主导的、旨在重塑乡村空间结构和权力结构的系列政策,乡村传统的内生力量可能被削弱。因此,乡村内部因素难以解释因外部力量而产生的结构变动但秩序稳定的动态过程。 既有研究为理解乡村秩序稳定性提供了丰富洞见,共同揭示了国家与乡村社会相遇并互动后,最终形成了平衡的实践界面。而村干部正是身处这一界面、承载并运作上述双重逻辑的核心行动主体。他们在现代国家建构与乡村情境塑造下,成为连接宏观结构与微观实践的关键枢纽。从这个角度看,现有研究仍存在进一步完善的空间。一方面,国家权力建构或乡村内生秩序的“结构—制度”视角,虽然揭示了内外部制度对乡村稳定性的作用,却相对忽视了微观行动者的主观能动性;另一方面,对村干部角色属性的讨论局限于应然状态,而对实然“中间行动”的动态过程呈现不足,难以反映村干部作为中间行动者对乡村权力结构的反作用,以及稳定乡村秩序的实现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