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货商标”是伴随近代中国“国货运动”兴起而出现的特殊概念,其含义存在广狭之分。广义的“国货商标”是与外国商标相对而言的所有“中国商品商标”;狭义的“国货商标”则指经过政府机构或商会等组织依据程序加以认定,并获得特定优惠和保护的商标类型。“国货商标”与近代中国民族工业发展相伴而生,它既体现了民族工商业者争取公平发展的强烈愿望,也反映出中国近代商标保护法律体系发展的独特历程。学界以往有关“国货商标”的研究,多集中于商标设计所蕴含的文化内涵与爱国情怀方面。有关近代中国商标立法的论著中也略有涉及。①但对于“国货商标”的具体保护制度及其法律性质,尚鲜有讨论。本文拟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通过梳理“国货商标”概念的产生背景,以及相关法律保护措施与实践,分析“国货商标”的法律性质,进而探讨其在近代中国商标法制建设中的特殊意义。 一、“国货商标”理念提出与立法尝试 近代以来,随着国门被迫打开,西方商品大量涌入,中国传统手工业和民族工商业遭到严重冲击。列强强迫清政府签订不平等条约,获取了一系列在华经济特权,致使中国民族工商业的处境愈发艰难。中国有识之士认识到,唯有提倡和保护“国货”,抵制洋货,并大力发展民族工商业,才能够实现“救亡”的目标。“国货运动”由此兴起。清末民国时期,全国范围内掀起了多次抵制洋货、倡导国货的高潮,有力抗击列强经济侵略,推动了民族工商业的发展。与此同时,工商业者的权利意识也被唤起,积极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身权益,推进商标立法进程。“国货商标”的理念随着“国货运动”的开展而逐步深入,并对近代中国商标保护制度的形成产生了深刻影响。 1.“国货运动”对商标立法的推动 近代中国第一部成文商标法律是清末颁布的《商标注册试办章程》。②清政府出于“收回利权,挽回法权”的考虑,强调“无论华洋商人,既经照章注册,自应一体保护,以示平允”,③并确立“注册主义”为基本原则。但其产生实质正如民国时期学者所言,“我国商标法律之订立,以及设立专局,则纯为履行各国商务条约而起”。④《商标注册试办章程》立法时,鲜见工商业者发声,有学者称国内民众“对于立法本身及中外交涉多采取‘旁观’态度”。⑤但“国货运动”兴起后,工商业者愈发重视通过商标保护自身利益。如1909年,上海谦顺安茶栈因洋商以印度等地茶叶掺杂祁门茶冒充售卖,就向农工商部“请领商标,以保固有之利”。⑥而更大的推动力量,则来自工商业团体。1905年抵制美货运动期间,上海总商会发起联合行动号召,两个月内160多个城市响应,形成全民抵制浪潮。此后,民族工商业者作为重要力量,越来越重视推动立法维护自身权益。 1912年,苏州总商会、上海国货维持会代表杭祖良向教育部提交“维持国货”意见书,指出:中国原料富足,工价与地价低廉,本是发展工商业的优势,却常被洋商利用。洋商将中国原料加工成洋货,深入内地商场,开设工厂,榨取民脂民膏。他认为须加强民众教育,倡导热爱国货,多设工商业学校及实业宣讲员,“将注重工商政策,及用国货与用外货利弊编入课书,让童蒙从小明白维持国货必要”。⑦教育部认为“从教育下手,切中要害,所提四条均切实可行”。⑧不久,杭祖良在全国工商会议再次提案。他将“维持国货”视为“改良中国商品基础,扩张对外贸易预备”的必要举措,除建议教育部将倡导用国货内容编入教科书外,还提议各地商会附设国货陈列品所,各省商会研究改订税率事宜,“为他日改订商约做准备”。他还认为,由于缺乏对商标和专利的保护制度,导致一人辛苦创造在前,众人作伪接踵其后,优劣不分,同归失败。而洋人商品不仅工艺精湛,还有专利制度保护,并依靠法律禁止仿冒商标,以致工商业者能专心经营、匠心独造。他把严禁假冒与“维持国货”联系起来,特别提出商标立法,认为国家通令保护商标,对冒牌仿制有犯必罚,这样工商业者才会施展才智,将来才能与外货竞争。该提案获会议高度认可,被评为“最有价值”议案由大会议决通过。有关商标立法部分,会议决定督促“工商部严定保护商标专律,以防冒滥”。⑨此议案影响了时任工商部长刘揆一,他也认为“求新工业发达,则发明之保护,意匠及实用新案之保护,商标之保护,万不容缓”,准备拟定法案提交国会。⑩ 在各界推动下,两任工商部长刘揆一、张謇也认识到商标对工业发展的重要促进作用,分别拟定《商标法》草案交付国会议决。(11)但因国势动荡等原因,未能完成商标立法。随着民族工商业发展,20世纪20年代初,工商业者对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和权益保护需求愈发强烈。商业团体纷纷要求政府进行商标立法。1921年1月,上海总商会呈请农商部:速设商标注册局,颁行专利法规。呈请书指出“商标为制造家一种标识,所以别真伪,坚信用。东西各国最重商标,一经注册通行,其利甚溥”,请农商部“迅速实行奖励保护之法,以兴起制造家竞争之思想,则实业有发展之望,而财政无竭蹶之虞”。(12)1922年,全国商会联合会也因保护商标条例未出台,呈请农商部尽快制定商标法并公布施行。(13)丝业联合会等商业团体纷纷响应,加之欧美、日本等国屡次催促,北洋政府农商部遂再次启动商标立法,参考历次草案修订,拟定商标法44条,于1923年5月3日公布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正式实施的商标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