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监督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逻辑构造与制度路径

作  者:

作者简介:
何永红,法学博士,南京审计大学法学院(纪检监察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江苏 南京 211815)。

原文出处:
学术界

内容提要:

监察监督承载着人民监督权力的价值,是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具体内容和实践领域。监察监督的全过程人民民主运行贯穿着“党领导下的人民—人民代表大会—监察机关—公民”逻辑链条,体现为“党领导下的人民—人民代表大会”之人民主权逻辑、“人民代表大会—监察机关”的代议民主逻辑和“监察机关—人民”的直接民主逻辑。监察监督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应立足其逻辑进行构建。监察监督与全过程人民民主的规范要求相比,仍有很大的拓展空间,应探索新的实践和制度形式,并将成熟的、行之有效的经验上升为法制。其制度路径是,完善执政党建构人民主体性的机制,保证监察监督的人民性;健全监察监督与人大监督结合的机制,实现监察监督的闭路循环;探索知情基础上的公民监督机制,促进公民监督与监察监督的无缝衔接。


期刊代号:D4
分类名称:中国政治
复印期号:2026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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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问题的提出

  全过程人民民主以“人民性”为核心价值,旨在最大限度地保障国家权力的主体归属,以防止国家与人民的分离、“公仆”与“主人”关系的倒置,①其实践特征表现为探索和实现“让人民监督权力”、保障人民充分享有民主权利的国家治理体系。②监察监督作为承载“人民监督权力”价值的民主活动,是全过程人民民主具体化、制度化的体现。

  当下监察体制改革要求“监察全覆盖、监督无死角”,将所有公职人员纳入监督范围内。面对上至中央要员、下到村居干部如此庞大的监督,仅依靠监察机关的直接监督,其效果必定难如人意。只有将监察监督与人民监督进行系统性连接,实现“全过程人民民主”,才能取得更好的监督效果。因应监察监督的全过程人民民主要求,2022年4月,中央纪委常委会围绕“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定不移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主题,举行第二十六次集体学习,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切实将全过程人民民主融入纪检监察工作,让权力真正受到人民监督,推进监察监督工作的高质量发展。监察监督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首要问题,是要厘清监察监督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逻辑构造,明确监察监督民主化、全程化和闭环化的制度运行逻辑和规范基础。

  目前,我国学界只是一般性地研究监察法治监督与民主的关系,提出监察监督与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和公民监督相衔接的构想。至于监察监督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逻辑结构是什么、全过程人民民主对监察监督的进一步要求是什么以及如何完善制度推进监察监督全过程人民民主等问题,仍是有待深入探讨的课题。本文的研究有助于拓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理论内涵和丰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实践路径,也可为完善监察监督的相关立法或政策制定提供参考意见。有鉴于此,本文将首先分析监察监督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逻辑构造,以确立理论坐标和分析框架;其次,对照全过程人民民主对监察监督的新要求,分析监察监督实践与规范中存在的问题和拓展空间;最后,探寻监察监督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制度化路径。

  二、监察监督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逻辑构造

  通过法治原理和法规范的阐释,明晰监察监督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逻辑,是监察监督全过程人民民主构建的基础。根据人民主权原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的国体政体条款、公民的监督权条款、反对官僚主义国家任务条款,以及《监察法》《监督法》等相关条款和精神,可以发现,监察监督贯穿着“党领导下的人民(汇集人民意志)—人民代表大会(转化为国家意志)—监察机关(代表人民专门监督权力)—公民(维护和实现公民的权利)”的民主运行链条,在链条里,人民分别以政治参与者、主权者和普通公众的实体身份出现,形成以“党领导下的人民主权”“代议民主”“监察治理下的直接民主”为构造的监察监督全过程人民民主逻辑。

  (一)人民主权:“党领导下的人民—人民代表大会”逻辑

  我国人民民主的主体结构较为复杂。虽然《宪法》国体条款仅规定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宪法》第1条),但《宪法修正案(2018年)》第36条关于“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一款,补充了我国“社会主义”的本质内涵,因而,“中国共产党领导”自然就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国体的规范构成。再结合《宪法》序言关于我国实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表述,可见我国人民民主主体呈“国家—人民”与“政党—群众”交叠融合的复合性特征。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不同于西方国家的政党,她“不是作为社会‘部分’的利益表达组织,而是作为社会整体的代表”。③这样,在我国的人民民主运行逻辑中,中国共产党以“党政体制”的方式运作,“不仅是人民意志的引领和代表主体,也是国家意志的实施和运行主体”。④中国共产党一方面将人民意志通过政党协商和党群协商提炼为党的意志,另一方面将党的意志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转化为国家意志。⑤在这个环节中,人民作为政治参与者的实体身份出场,形成党领导下的人民主权结构。党的领导之本质在于建构现实政治过程中人民的主体性,保证民主政治内涵的政治权力与人民集体意志相适应。

  人民主权结构下的国家监察体制,也蕴含着党的领导和人民民主的有机统一。这表现为: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纪检机关与监察机关合署办公,受“政党”与“国家”双重制度规范,⑥遵循着“政党—国家”框架下“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作主”的复合民主逻辑。这种复合逻辑在监察监督实践中体现为党的领导对监察体制的结构性塑造与对监督运行的系统性整合。在制度结构上,通过纪检监察合署办公,将党内监督的权威性与国家监察的全覆盖性相结合,实现了对公权力监督的集中统一;在运行过程中,党通过政治引领确保监察工作的人民立场,通过制度整合优化监察资源配置与监督流程,并借助社会参与机制(如信访举报、特约监察员等)将群众监督有效导入监察过程。这种结构性嵌入与运行机制整合,构成了党领导下监察监督践行人民主权根本原则的实践逻辑。

  中国共产党与人民之间本质上的一致性,⑦在纪监同构的监察体制下,表现为监察监督的党性和人民性之深度融合。诚如邓小平同志所言,中国共产党“不是把人民群众当作自己的工具,而是自觉地认定自己是人民群众在特定的历史时期为完成特定的历史任务的一种工具”,⑧在监察实践中,中国共产党始终将自身视为引领和保障人民民主目标实现的一种工具,其具体路径为:其一,通过党领导的政治协商制度,与政协、各民主党派建立常态化信息互通渠道,推动监察监督工作的流程化、实效化,切实强化民主监督的督促、倒逼、问责、引导等功能;或者根据全国两会上提出的议案、提案、建议案,限期回复相关诉求;⑨其二,通过党的群众路线,从群众来信来访、党的巡视巡察与日常党风政风监督等途径,发现和收集涉及违法、失职与腐败问题的重要线索,构建基于党心民意的线索核实、处置和移送程序。党的二十大以来,中国共产党更加自觉地把党的自我革命与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有机结合起来,通过群众路线尤其是网上群众路线发动人民参与反腐败斗争、发动人民监督来加强党的作风建设,通过建立国家监察专员制度(专员由各界代表组成)以及坚持审计监督、财会监督与巡视监督的贯通协同等措施,不断巩固拓展“两个答案”有机结合的制度基础和群众基础。这样,党内外民主监督与监察监督互融互构,形成党领导的人民主权结构下的全过程人民民主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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