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军事应用的国际人道法规制:以法学的基本范畴为视域

作  者:
江河 

作者简介:
江河,男,湖北黄冈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国际法基础理论、国际组织法和国际海洋法。

原文出处:
河北法学

内容提要:

在数智化时代,人工智能在军事领域的广泛应用重塑了现代战争形态,使传统国际人道法面临理论和规范层面的新挑战。法学的基本范畴及其辩证关系成为重构国际人道法理论和规范体系的重要范式。明确界定人工智能军事应用主体责任与客体行为的本质以及主客体之价值关系,是其规范重构的理论基础。在主体论层面,人机交互的权责模糊性导致个人与国家的主体归责陷入困境;在客体论层面,人工智能武器的自主性导致现代作战行为在外延上的不确定性。为了解决这种主客体问题,应通过价值引领与规范调适实现技术理性与人道原则的动态平衡。在价值论层面,全人类共同价值和安全共同体理念将重塑国际人道法价值秩序,“智能向善”的正义理念将推动其实质价值和人类安全共同体之间的互动性建构。基于法学基本范畴的辩证关系,国际人道法应回应主体、客体及其价值的变革对本体进行建构,在价值体系守正和实证规范创新中完善适应人工智能时代的规范体系。作为负责任大国,中国应积极参与全球规则制定,推动构建技术发展与伦理审查并重的治理框架,为人类安全共同体的国际法实践贡献智慧。


期刊代号:D416
分类名称:国际法学
复印期号:2026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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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新一轮信息革命和科技革命的推动下,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拓展到军事领域,并成为大国军备竞赛的焦点。人工智能武器具有一定的自主性,但在可解释性、认知能力等方面仍较为薄弱,无法像受过训练的人类一样能够对模糊不定和复杂多变的情况做出准确判断。同时,人工智能的军事应用也面临算法黑箱和价值规范困境,这给传统国际人道法理论和实践带来了挑战。基于国际法的开放性,在人工智能军事应用的规制问题上,国际人道法的理论与规范都存在现实的盲区,并在实践中受到大国政治的影响。法学的基本范畴及其互动原理将有利于对这种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有效的回应。沿着法学基本范畴的系统性和关联性逻辑,人工智能军事应用规制的法律实践在社科法学和法教义学的“生成式对抗学习”中推动了国际人道法规范体系的迭代发展,这也是国际法本体对现实的法律主体和客体及其价值塑造的开放性回应。

  一、人工智能军事应用的国际人道法问题及其基本范畴

  在信息革命的推动下,人工智能技术正在迅速渗透到军事领域,尤其是人工智能的军事应用将成为未来战争的关键变量,它必然推动军事革命的深刻变革。①人工智能武器的自主性挑战了传统的战争规则和法律框架。在这种背景下,国际人道法亟须进行理论和规范的重构,以适应现代军事技术变革。以哲学的主客体及其价值建构功能为核心,法学的基本范畴为国际人道法的理论建构和规范形塑确立了主导性范式。从主体论、客体论、价值论等法学基本范畴出发,人工智能的军事应用不仅要求对现有法律制度进行批判性反思,也必然推动国际人道法基础理论的重塑,进而推动国际法的创新和发展。

  (一)人工智能的军事应用与国际人道法的危机

  “人工智能”的概念最早出现于1956年达特茅斯会议。②从技术哲学层面审视,其实质是通过算法建模和数据训练构建类人智能系统。该技术由“人工”与“智能”双重维度构成,“人工”强调技术的人造属性,“智能”则是指知识和智力的总和。前者是一切智能行为的基础,后者是获取知识并应用知识求解问题的能力。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渗透至各种社会领域,这必然会对法律带来全面而又深刻的影响,因为法律的调整对象正是社会关系。这种影响在军事应用上也不例外,历史经验表明,重大技术创新往往率先实现军事应用转化。在军事战争中,武器具有重要地位和决定性意义,其本质是作战、杀戮和毁灭的工具。③人工智能对军事领域的变革性影响最先体现于武器装备层面,特别是催生人工智能武器的发展。以武装无人机的技术演进为例,该装备从无人靶机起步,历经无线遥控、编程控制阶段,现已经发展为兼具侦察监视与精准打击功能的智能作战系统。④当前,武装无人机朝着自动化控制方向发展,在“可自主锁定目标”后出现了经人类授权攻击的土耳其“Kargu-2”型之类的半自动式武装无人机,以及美国“忠诚僚机”之类的全自动武装无人机。

  人工智能武器的核心特征在于其拟制的“主体性”,即以“智能”为基础的“自主性”,该属性源自算法系统对人类认知能力的模拟和发展。具体而言,人工智能依托大模型获取并汇聚海量数据,逐步形成“学习”能力。其中,数据相当于人类的知识,模型则负责按照内在逻辑将这些知识要素加以组织和呈现。正因为在形式上能够模拟人类的逻辑思维,人工智能才被赋予了“主体性”。而这种逻辑思维能力的实现,依托于数学运算对人类思考过程的还原:在算法处理数据的环节中,积分运算相当于对微观信息的整合与归纳,微分运算则构成对宏观信息的拆分与演绎。单次的积分—微分流程,虽能构成线性函数的分析框架,却难以全面复制或描述人类的非线性的复杂思考模式。要使人工智能武器真正具备类似人类的复杂思维能力,除微积分和归纳、演绎外,还须引入数学之概率论和逻辑学之类比思维的多维分析机制。概率论和类比思维的介入,可根据外部环境和条件的变化,灵活调整数学运算路径,使逻辑推理不再局限于单一维度和线性逻辑,并在社会实践的灰色或前沿领域突破归纳和演绎互动形成的封闭性知识体系,从而呈现多元、动态的历时优化过程。就哲学层面而言,人工智能实为“形式知识”与“实质知识”的统一体⑤:前者对应人类认识物理世界和观念世界的理性方法,即数学的计算和逻辑学的推理及其互动过程;后者则对应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人文学科的数据信息或观念体系。这种双重结合,正是人工智能武器能够模拟并演化“主体性”的根本所在。

  作为一种新兴武器类型,人工智能武器应受到国际法的规制,然而传统国际人道法并未预见武器系统能够模拟人类战斗员自主选择目标并做出攻击决策。⑥人工智能技术飞跃所带来的直接挑战在于,传统国际人道法框架下作为客体的武器发展为大模型,其可以在开发过程中通过主体和客体之间的生成式对抗训练实现主客体的同化。⑦因此,智能化的武器具有智能设计者和数据控制者的主体性,即主观能动性,这使人工智能武器具备了某种程度的“法律主体”资格和行为能力。在主体责任方面,人工智能武器的开发呈现出技术集成性特征,其“生产—扩散—部署—使用”链条涉及多重主体,包括开发者、使用者、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取得并部署武器的国家等。此外,此类武器的控制机制呈现出多层级性,其自主性可贯穿于整个观察—判断—决策—行动环节(OODA)。⑧由此,厘清人工智能在多大程度上、在决策的哪个环节影响了特定系统的最终结果,以及人类在其中所扮演的角色,变得异常困难,并可能导致责任真空问题。在客观方面,人工智能武器本质上仍属于武器范畴,应当符合国际人道法对武器的要求,即人工智能武器本身必须是性质上合法的武器,以及此类型武器在发起攻击时应当遵守区分原则和比例原则等国际人道法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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