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因地制宜量刑的边界

作  者:

作者简介:
吴雨豪,北京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法学博士。

原文出处:
当代法学

内容提要:

现有司法解释和量刑指导意见将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形势作为量刑调整的依据,从制度层面明确了法官因地制宜量刑的适用空间。结合刑罚社会学和刑法教义学理论,因地制宜的量刑既源于刑罚功能在不同社会阶段的转变,也源于刑罚正当化根据下对责任刑的实质判断和预防刑的必要性考量。基于对我国2016年至2021年间六类犯罪、两百余万份刑事案件的裁判文书的实证研究,可以发现:我国各地区的量刑决策模式呈现出明显的聚集效应,相邻地区在同一类型犯罪的量刑上同步表现出偏轻或偏重的趋势。其中,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与财产犯罪的量刑呈显著负相关关系,与人身犯罪和交通肇事罪的量刑呈显著正相关关系;而社会治安形势与所有犯罪的量刑均呈显著负相关关系。在未来的量刑改革中,有必要运用刑罚正当化根据的理论模型,限定一般预防观念在因地制宜量刑中的合理边界,关注网络犯罪情境下经济发展水平对财产犯罪责任刑的判定,逐步限制和减少经济发展水平对人身犯罪量刑的影响范围,从而实现宏观层面的量刑公正。


期刊代号:D414
分类名称:刑事法学
复印期号:2026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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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问题的提出

  根据案件审理地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形势的不同,对特定犯罪的量刑进行适当调整在我国具有明确的规范依据。例如,我国在财产犯罪的入罪与量刑中一直执行“因地制宜”的数额标准。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盗窃案件司法解释》)第1条为例,该解释明确指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由此,确立了我国在财产犯罪量刑中因地制宜的规范基础。

  这一量刑调整思路也延伸至一般性的量刑实践之中。2009年,我国第一部《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量刑指导意见》)在“量刑指导原则”中规定:“量刑要综合考虑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形势,确保刑罚目的的实现。”①

  然而,虽然量刑规范和相关司法解释对因地制宜的量刑进行了确认,但这一规范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诸多尚未解答的问题。一方面,在理论层面,我国《刑法》第4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司法实践中如果将“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形势”作为影响量刑的因素,是否会构成对“适用刑法平等原则”的背离?法官应当采用怎样的理论模型,才能为因地制宜的量刑提供正当化的依据?

  另一方面,在经验层面,各地的司法机关究竟如何根据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治安形势对量刑进行调整?例如,我们一般期待各地的财产犯罪量刑会与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相关。但是,《量刑指导意见》对经济社会发展与治安形势影响量刑作了一般化的规定。那么,法官在对其他犯罪的裁判中,如人身犯罪、过失犯罪,会如何考虑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对犯罪的影响?再例如,如果承认社会治安形势会对法官的量刑产生影响,法官因地制宜量刑主要基于的是客观的犯罪情况,还是社会公众对社会安全的主观感受?现有的量刑实证研究大多聚焦于规范因素对量刑结果的影响,鲜有研究从量刑地区差异的角度对上述问题展开回答。

  上述理论与经验层面的讨论,最终指向一个更深层次的问题:在承认地区差异可能影响量刑的前提下,量刑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边界究竟应如何界定?换言之,在现行规范将“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治安形势”纳入量刑考量的情况下,自由裁量权的运用可能面临两类风险。一方面,在地区差异维度上,因地制宜的量刑可能导致不同地区之间的量刑差异超出合理限度。另一方面,在个案裁量层面,法官对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治安形势的判断仍具有一定主观性。若在具体案件中过度依赖这些因素,可能以“地区差异”为理由扩大个体之间的量刑差别,削弱量刑的可预测性。

  正因如此,如何在制度层面对上述风险作出回应,并据此划定量刑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边界,成为本文希望通过理论探讨与实证研究共同回答的核心问题。

  二、因地制宜量刑的理论预期与实证假设

  既有的规范性文件在承认根据地域因素调整量刑的同时,均强调两个核心要素: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与社会治安形势。本文对因地制宜量刑正当性的讨论也将围绕这两个要素展开。然而需要注意的是,《量刑指导意见》虽将上述因素纳入量刑考量,但并未明确规定其应对量刑决策产生何种方向的影响。例如,在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较高的地区,量刑应当更重还是更轻?在治安形势较为严峻的地区,量刑调整应呈现怎样的力度?规范上的模糊性为理论解释留下了较大空间。对这些机制的理论分析,将构成下文实证研究的基本假设框架。

  (一)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与因地制宜量刑

  1.社会演进与刑罚严厉程度:刑罚社会学的事实发现

  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通常被视为社会演进的重要指标。在刑罚社会学的视角下,社会发展意味着治理方式和社会组织形态的变化,刑罚作为社会制度的一部分也会随之调整。例如,涂尔干指出,社会从“机械团结”向“有机团结”转型的过程中,刑罚模式也会由压制性、报复性转向更具恢复性与补偿性的模式。②

  这一理论为理解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与量刑轻重之间的关系提供了基础视角。现代刑事司法研究进一步从机制层面对这一关系展开分析,其中较有代表性的解释包括“城市化假设”和“经济威胁假设”,均试图回答社会发展阶段为何会影响刑罚的宽严程度。

  一方面,城市化假设提出,城市化通常促进辖区内司法机关裁判的专业化,进而推动刑罚朝轻缓化方向发展。有研究发现,在城市化水平高的地区,法官在量刑时更倾向于遵循规范进行裁判,被告人的量刑结果也相对较轻;而在城市化水平较低的地区,法官更容易将一些规范之外的因素纳入量刑决策,从而导致弱势群体被判处更严厉的刑罚。③

  另一方面,经济威胁假设认为,在经济下行阶段,倾向于犯罪的人口规模可能激增。刑事司法系统会通过在经济水平较低的社区对犯罪者判处更严厉的刑罚,以缓解人们对社会治安的不安全感。例如,有研究发现,当社会失业率上升时,法官判处监禁的概率也会提高;同时,在失业率高的社区,黑人犯罪者受到的惩罚更为严厉。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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