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缘起:法律何以成为社会整合的“关键钥匙” 随着1945年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结束,美国进入战后重建阶段。但这种重建主要是象征性的而非物质性的,因为美国本土并不属于二战的任何一个主战场。然而,战后国际格局的重组、冷战铁幕的拉开和国内社会运动的风潮涌动皆表明,美国社会正在经历深刻的秩序与价值体系的变革。因此,新的整合性任务被提上了日程。在众多试图回应这一时代命题的理论中,塔尔科特·帕森斯(Talcott Parsons)的社会学理论因其强烈的整合取向,成为当时美国社会重建过程中一项重要的思想资源。对帕森斯来说,社会整合并不是一个新问题,早在其成名作《社会行动的结构》中,他就通过批判霍布斯功利主义秩序的脆弱性,在行动理论的重构中探寻秩序持存的答案。①但将法律确立为社会整合的核心机制,却是他在20世纪50年代后的重大理论突破。这一创新性思考贯穿了帕森斯后期的控制等级论、社会共同体理论、社会演化和文明比较研究,在其著作《社会:演化与比较的考察》《现代社会系统》《美国大学》《美国社会》中占据了相当分量。及至晚年,帕森斯甚至认为,法律系统是理解社会整合问题“最重要的制度性钥匙”。② 在帕森斯的理论体系中,社会整合指的是社会系统调整和协调其内部各部分之间的关系,以减少冲突、保持稳定的过程和状态。③而在当时的美国社会,这一整合要在结构多元与社会分化的客观境况下展开。这是因为,进入现代社会,在功能适应的压力下,社会既有组织不断分裂重组,形成了多样性的结构;与此同时,社会内部文化、人格与社会呈现“松散化”趋势,致使个人的可选择性与可变性不断增长。④社会整合就是要在这一总体性增强和异质性增加的情况下,重建各部分之间基于利益或情感的联结纽带。在帕森斯看来,对于这一问题的处理,法的地位举足轻重。 长期以来,学界对帕森斯的一般整合理论讨论颇丰,但却较少关注其法律思想,即便现代社会学(包括法社会学)的关键突破是建立在帕森斯研究基础上的。⑤这一研究空白不仅是因为帕森斯的法理论散布于多部著作的不同章节,分散而不成体系;并且,他始终缺少一部实质性的作品来系统阐释自己的法律观。⑥虽然《美国大学》《美国社会》等帕森斯晚期著作部分地弥补了这一缺憾,但在这些作品问世的时候,帕森斯的学术影响力已经大不如前。⑦直到20世纪80年代末,亚历山大(Jeffrey C.Alexander)观察到,随着美国公共生活中激进主义思潮的式微,帕森斯关于社会团结的洞见通过对多元主义和社群主义的讨论重获关注。⑧在学界既有的讨论中,社会学家聚焦后期帕森斯的共同体理论、团结理论和公民权等法的外缘性议题,⑨与法律制度本身保持了一定距离;法理论家则侧重于对其法律学说史的梳理。例如,戴弗雷姆⑩(Mathieu Deflem)和科特雷尔(11)(Roger Cotterrell)均将帕森斯归于法的功能学派,肯定其对美国法社会学发展的议程性影响力。不过,他们同样无意阐释帕森斯思想视野中法律整合的形成因由、发展脉络及其运作方案。因此,要深入理解帕森斯后期一般理论和经验研究的交汇,把握其整合理念中多元主义和团结理论的核心要义,理解帕森斯法律思想与时代语境的共振,对其法律理论展开系统研究就显得尤为必要。 有鉴于此,本文拟结合帕森斯在多部作品中的论述,从法律整合的形成背景、具体方案和理论反思三条主线,对这一问题进行探讨。本文认为,进入帕森斯法律思想的关键在于理解法律整合作为其“社会共同体”(Societal Community)研究计划的重要范畴,承载了他对社会整合的历史洞察。而在法律整合的方案设想中,法律解释的过程、法庭论辩的场域和法律职业的中介,构成了处理社会转型中的稳定与变迁、合作与冲突、理性与激情之间张力的主要机制。最后,在回应对帕森斯“普通法中心主义”批评的基础上,本文指出,帕森斯的法律整合理念具有超越特定法律传统的普遍意义。在我国当下法治事业的建设中,这一理论反思性地提示我们,要在重视法的社会基础的前提下,通过法的发展促进社会发展。 从文化规范到专门机制:法律整合定位的转型 (一)从“Norms”到“Rules”:法律作为社会性整合机制 尽管帕森斯将整合问题视为社会学理论的核心关切,(12)但他对法律整合的认识却经历了一个发展的过程。在其早期的理论建构阶段,法律系统并未获得独立的分析地位。即便到了“唯意志论”行动理论和结构—功能主义时期,法律作为一种制度化规范(Rules)仍混同于一般价值规范(Norms)。早年求学期间,受奥格本(William Fielding Ogburn)和马林诺夫斯基(Bronislaw Malinowski)文化理论的影响,帕森斯形成了“综合而松散”(Omnibus and Loose-knit)的文化概念,(13)将文化视为包罗万象的事物,从风俗到器物、从制度到现象,包含了“人类所有、非自然的产品和活动”。而法律则和微积分、烹饪技巧无异,属于“文化对象”(Cultural Objects)的一种。在涂尔干—弗洛伊德的分析传统下,社会整合的实现仰赖于文化系统中的价值规范在社会中的“制度化”(Institutionalization)和人格的“内化”(Internalization),(14)法律自身的作用尚未引起帕森斯的注意。不过,此时帕森斯已经表现出通过社会理论重构法理念的倾向,他对英美普通法思想中的主流进路“自然法理论”颇不以为然。在他看来,所谓“亘古不变的自然法”不仅预设了形而上学的宗教前提,而且假定了价值实现的“自明性”。而这一观念缺乏社会学上的解释力。 一直到AGIL结构—功能分析系统的成型,法律才被视为专门的整合机制。在AGIL框架下,法律是社会子系统中专司“整合”功能的内容。据其定义,“整合”(Integration)指的是对系统各个部分之间的关系进行调节,从而促进社会整体的有效运作。(15)它与经济系统的“适应”功能(Adaption)构成“对角线”关系。现代社会持续产生结构性压力,要求内生出专门的整合机制维系社会系统的一致性。这种“一致性”不仅是生物持存意义上的系统维持,也包含了文化规范意义上的价值协调。在1961年出版的《社会的理论》中,帕森斯将这一整合功能彻底委托给了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