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国家翻译实践初探

作  者:

作者简介:
高玉霞,博士,中国海洋大学外国语学院,研究方向:国家翻译实践史、海洋话语翻译研究,E-mail:gaoyuxia@ouc.edu.cn;任东升,博士,中国海洋大学外国语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宗教翻译思想、国家翻译实践,E-mail:dongsheng_ren@ouc.edu.cn(青岛 266100)。

原文出处:
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学报

内容提要:

近年来,超国家共同体在国际舞台上扮演的角色愈发重要,人类命运已与超国家共同体联结在一起。作为超国家共同体运行机制的一部分,超国家层面的翻译实践理应成为译学界关注的重要议题。这种以超国家共同体名义发起的,为维护共同体利益、实现共同体目标、贯彻共同体观念,在共同体内部或外部实施的翻译治理实践统称为“超国家翻译实践”。这类翻译实践具有超国家性、超国家利益性和超语言性三重属性,是超国家共同体进行内部治理和参与地区乃至全球治理事务不可或缺的方式。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时代,对超国家翻译实践的概念体系、工程技术体系和工程监理体系进行系统研究,既可以为超国家共同体开展超国家翻译实践提供理论指导,也有助于中国参与全球治理。


期刊代号:H1
分类名称:语言文字学
复印期号:2026 年 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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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言

  自20世纪初起,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跨国力量和组织日益增多,持续模糊民族国家的界限,并对国家主权的行使方式提出了新的挑战(邹传锋,1993:23-24)。进入21世纪后,“各国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程度空前加深”,人类“越来越成为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命运共同体”(习近平,2014:272),超国家共同体①成为国际舞台上的重要力量。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时代,超国家共同体“在维系和平、促进发展、共御风险方面扮演着愈来愈重要的角色”(陈曙光,2017:68),逐渐承载起“人类公共事务治理的理想价值追求和现实诉求”,成为“全球治理与国家治理走向整体善治的理想载体”(刘贞晔,2023:13)。超国家共同体的形成、内部运作、参与全球治理“须臾离不开一个次共同体的支持,这个次共同体就是翻译共同体”(王东风,2023:45)。国际学术界大多采用布莱恩·莫索普提出的“翻译机构”(translating institutions)(Mossop,1988)概念,将超国家层面的翻译实践笼统称为“机构翻译”(institutional translation),相关研究也大多在机构翻译框架下开展(如Koskinen,2000/2008;Prieto Ramos,2018)。机构存在于地方、国家、国际、跨国或超国家层面,不同类型机构的政治属性差异显著,若不加区分地将其纳入统一的机构翻译框架,将不利于深入理解各类机构内翻译实践的差异。已有国外学者认识到区分国家机构、超国家机构和非政府间组织翻译的重要性(如Schäff ner et al.,2014),但未提出针对各类机构翻译实践的译学概念。国内学者任东升、高玉霞(2015:93)基于国家翻译实践理论模型,将“由联合国、欧盟等超国家行为主体发起的翻译实践”称为“超国家翻译实践”,这有助于拓展国内学者提出的“国家翻译实践”研究脉络,也有助于细化国际译学界提出的“机构翻译”概念。遗憾的是,两位学者均以国家翻译实践为研究重心,对超国家翻译实践的研究止步于概念创生,并未作出明确的概念界定,也未提出系统的研究框架,使得相关研究缺乏理论指导和分析框架。为弥补这一缺失,本文尝试对超国家翻译实践的概念内涵、基本属性和研究体系等作初步探讨。

  一、超国家翻译实践的概念界定

  超国家层面翻译实践的研究长期被置于具有泛在性的“机构翻译”框架下开展,难以有效探究这一翻译现象的本质。本节在剖析超国家共同体的翻译依赖性基础上,尝试对超国家翻译实践的概念内涵进行界定。

  1.超国家共同体的翻译依赖性

  超国家层面的翻译实践具有历史性,是伴随超国家共同体出现而产生的翻译现象。共同体指“在多个方面具有相同特征或基于某种共同的情感认同等而组成的团体”(任东升、焦琳,2024:74)。超国家共同体指基于自身生存发展的内在需求,或出于解决地区性、全球性问题的诉求,由3个或3个以上主权国家,以国家名义缔结而成的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利益共同体,如政府间国际组织联合国和超国家组织欧盟。超国家共同体对翻译具有与生俱来的依赖性,这种依赖性不仅体现在其形成过程中,还延续到其生命存续的全过程。

  一方面,超国家共同体的形成一般基于公认的条约,而多国缔约离不开翻译。例如,联合国的成立实际上经历了多个多国条约翻译的过程,包括《联合国家共同宣言》(1942年)、《开罗宣言》(1943年)、《四国关于普遍安全的宣言》(1943年)和《联合国宪章》(1945年)。欧盟的成立和发展过程也涉及多个多国条约的翻译,包括《关于建立欧洲煤钢共同体的条约》(又称《巴黎条约》,1951年)、《罗马条约》(1957年)、《布鲁塞尔条约》(1965年)、《申根协定》(1985年)、《欧洲联盟条约》(又称《马斯特里赫特条约》,1991年)等。在这些多国条约缔结的过程中,由参与国发起实施的国家翻译实践(口笔译)是保障缔约完成的基础性工作。可以毫不夸张地说,没有多国缔约的翻译实践,就没有联合国、欧盟等超国家共同体的诞生。

  另一方面,作为“超语实践”(Baker,2001;李嵬、沈骑,2021)的超语翻译实践是超国家共同体运作不可或缺的机制。超国家共同体成员国间大多存在语言差异,多语环境使得其内部沟通、协调、管理、对外履职、参与地区治理、全球治理等均需借助翻译。欧盟、联合国等超国家共同体的基本运作离不开会议、条约、法律、政策文件等的翻译,这也是相关共同体内部基本都设有专门翻译机构或者在各职能部门内部设立翻译处的重要原因。例如,联合国在会议和出版司下设立口译处,在文件司下设立5个翻译处(中文、阿拉伯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各1个)以及1个英文翻译和编辑处负责相关口笔译翻译工作;②欧盟不仅在欧盟委员会下专门设立口笔译总司(其中笔译总司下设“A、B、C、D、R、S6个司”,“各司针对各方面具体工作又细分3至7个处”)(许宗瑞,2019:322),而且在欧盟理事会、欧洲议会、欧洲法院等机构也都分别设立了笔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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