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成式人工智能下数字金融平台算法合谋的精巧规制

作  者:

作者简介:
程雪军,副教授,同济大学法学院(上海 200092)。

原文出处:
经济体制改革

内容提要:

生成式人工智能快速发展,促使各类数字金融平台日益兴起并成为市场常态。从技术原理与市场效果上看,生成式人工智能一定程度上驱动了数字金融平台的创新发展,但是它同时形成了数字金融平台的算法竞争与垄断。采用理论分析方法,发现数字金融平台在特定市场中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算法技术限定产品或服务的价格或数量,通过算法合谋,包括间接信使型、中心轴辐型、预测代理型与自主学习型算法合谋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从而达到算法垄断的效果。采用案例分析方法,从精巧规制理论解构数字金融平台算法合谋的规制必要性,即数字金融平台算法合谋从规制主体、手段与效果层面带来了反垄断规制困境,包括法律责任主体难以确定、协同行为认定困难、反垄断执法效果较差。因此,应从精巧规制主体、规制手段与规制效果等层面,完善生成式人工智能下数字金融平台算法合谋的精巧规制路径,有效破解数字金融平台算法合谋的反垄断规制困境。


期刊代号:F62
分类名称:金融与保险
复印期号:2026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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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问题的提出

  以ChatGPT等大模型为代表的生成式人工智能(以下简称“生成式AI”)快速发展,促进了数字金融产业日益兴起。截至2024年底,我国陆续出现通义千问、文心一言等200余个大模型,数字金融市场规模与用户数量分别高达41.7万亿元与9.6亿人。数字金融日益成为我国稳定经济增长、促进经济结构转型的发展基石。作为数据驱动型平台经营者的核心资产,平台通过掌控数据可强化竞争优势,放大反竞争效应并破坏市场竞争秩序。[1]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的数据显示,2021年,我国共查处175起垄断案件,罚没金额235.92亿元,其中对互联网平台的罚没金额为217.4亿元,占比高达92.15%。总之,生成式AI下数字金融平台利用数据、算法资源实施垄断行为,逐渐成为反垄断规制的新问题,亟须加强相应的反垄断规制研究。

  生成式AI下数字金融平台为增强市场竞争力,不断增强算法竞争与垄断。然而,已有研究仅集中于平台算法合谋的理论内涵、反垄断规制挑战、反垄断规制路径等:一是关于平台算法合谋的理论内涵研究。主要从互联网平台开展算法合谋等数据垄断行为研究,认为数据与算法双轮驱动互联网平台形成生态型垄断。[2,3]不过,数字金融平台是现代信息科技驱动下的金融平台,比互联网平台更具用户规模性、金融混业性、总量巨大性、技术可能性,所以更易形成算法合谋。本文聚焦数字金融平台,将其算法合谋界定为“两个及以上的数字金融平台,在特定市场中共同利用算法限定产品或服务的价格或数量,从而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二是关于平台算法合谋对反垄断规制挑战的研究。平台利用其数据和算法等衍生了算法垄断,给传统反垄断带来规制挑战。[4]反垄断需重新思考市场力量判断、必要设施原理与消费者保护。[5]传统价格理论难以有效识别并规制平台垄断,[6]Novak(2017)提出公共事业理论,可以为数字金融平台算法合谋的反垄断规制提供结构性隔离、公共义务和公共选择等理论工具,是对反垄断法的有效补充。[7]尽管学者们从竞争政策、法律实践、数字经济3个维度提出反垄断法修订完善的意见,[8]但未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简称《反垄断法》)的算法垄断规定。三是关于平台算法合谋的反垄断规制路径的研究。从比较法视角看,欧洲重视数字金融平台算法合谋的立法,强化数字金融平台的反垄断执法。欧盟认为超级平台具有决定市场门槛的能力,将其称作市场“看门人”,颁布《数字市场法》《数字服务法案》《通用数据保护条例》等应对算法合谋的法规。美国完善反垄断立法、执法与企业合规等,修订《横向合并指南》,增加并购交易是否会减少创新的影响分析,没有将市场份额作为唯一的平台反垄断规制要素,而是指向垄断行为。不过,多数研究主要从企业自治、[9]政府监管或社会监督的单维或双维度视角,[10]而非从多维度的精巧主体视角探寻反垄断规制。已有研究还未深入到数字金融平台,也没有明确生成式AI下的算法合谋新形式与新困境,因此难以构建算法合谋的精巧规制。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依法规范和引导资本健康发展,彰显了生成式AI时代反垄断的迫切性。然而,生成式AI下平台经济具有数字性、技术性与效率性等特征,致使传统反垄断规制具有局限性。基于我国生成式AI下数字金融平台的发展现状,本文采用归纳分析方法,重点梳理算法垄断的主要形式;采用案例分析方法,从精巧规制理论切入并剖析数字金融平台算法合谋的形式演变、反垄断规制困境与必要性,[11]从而提出生成式AI下数字金融平台算法合谋的精巧规制路径。

  二、生成式AI驱动下数字金融平台算法合谋的形式演变

  在生成式AI技术与平台经济的双轮驱动下,数字金融平台迅猛发展,它既可能促进平台经济的创新发展,也可能形成算法合谋而危害市场公平竞争。

  1.生成式AI下数字金融平台的算法垄断

  从人工智能的发展历程看,它从计算智能、感知智能进一步发展至认知智能。随着GAN、预训练模型、多模态技术、生成算法等技术的累积融合,生成式AI迅速发展。生成式AI具有更强与更通用的基础能力,通过适当调整大模型就可自主完成特定的金融场景任务,从技术上匹配了数字金融平台发展的客观需求。然而,生成式AI具有先进的技术属性与海量的数据属性,当其深度应用于数字金融平台后,具有双面作用:作为数据与算法技术驱动下的创新产物,生成式AI下数字金融平台有助于促进平台经济的效率提升及创新发展。同时,数字金融平台作为数据与算法技术驱动的创新产物,对平台经济发展也产生负外部性,即生成式AI加剧了数字金融平台的数据控制与算法垄断,不利于平台经济的公平竞争。

  《反垄断法》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资本优势以及平台规则等从事本法禁止的垄断行为,首次明确算法垄断。数字金融平台是互联网平台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相较于互联网平台,数字金融平台具有天然的用户规模性、业务混合性、经济总量巨大性、算法技术可能性,更易形成算法垄断。借鉴《反垄断法》,本文认为,数字金融平台算法垄断是指数字金融平台通过对算法独占和使用而实施价格控制并限制排除竞争,进而形成市场垄断与影响市场公平竞争的现象。

  2.生成式AI下数字金融平台算法合谋的形式演变 (1)数字金融平台算法合谋的基本内涵

  我国《反垄断法》主要从法律行为角度对垄断行为进行判定与规制。根据反垄断的制度框架,在生成式AI下,算法垄断包括以下形式:算法合谋、利用算法资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算法驱动型经营者集中。[12]其中,算法合谋是市场经营者深度应用算法技术而达成的新兴合谋。算法具备自主学习能力,有助于平台企业之间达成与实施垄断协议,形成算法驱动的合谋。[13]相较于传统合谋,算法合谋是市场经营者(如数字平台)利用算法作为工具,实现经营者之间的自动合谋。[14]数字金融平台算法合谋作为平台算法合谋的重要构成,可界定为两个及以上的数字金融平台,在特定市场中共同利用算法限定产品或服务的价格或数量,从而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与其他算法合谋相比,数字金融平台算法合谋兼具数字化、金融平台化及其算法合谋属性,在技术上更加复杂与隐蔽,在金融上更加平台化与细分化,致使这类平台在利用算法技术达成算法合谋时更加容易且难以发现,具有反垄断规制的高度复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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