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的个人所得税政策与收入分配

作  者:
张玄 

作者简介:
张玄(1993- ),女,河南南阳人,安徽大学经济学院讲师,博士(安徽 合肥 230601);马晓涵(1992- ),女,山东泰安人,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博士生,中国人民大学财务处中级会计师;岳希明(通信作者)(1965- ),男,内蒙古赤峰人,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博士(北京 100872)。

原文出处:
财经论丛(浙江财经大学学报)

内容提要:

养老保险与个人所得税均是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政策工具,养老保险的个人所得税政策可同时作用于二者的政策效应,进而对收入分配产生影响。本文聚焦养老保险的个人所得税政策,系统阐述其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机理与影响路径,在此基础上分析我国养老保险的个人所得税政策现状及改进方向,并使用中国家庭收入调查2013年和2018年的收入数据,模拟测算在我国基本养老保险领取环节征税对收入分配的影响。得到以下研究发现:养老保险的个人所得税政策可通过缴费、积累和领取三个环节的政策设计对收入分配进行调节;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全环节免税的政策存在缩小个人所得税税基、税负不平衡、难以对养老金的收入不平等进行调节等不利于缩小收入差距的问题;在基本养老保险领取环节引入合理征税机制不仅可以直接降低可支配收入的基尼系数,而且还可以合理使用新增税收收入实现收入分配格局的进一步优化。基于上述发现,本文认为,在人口老龄化加剧的背景下,我国应重视养老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适时在基本养老保险领取环节进行合理征税,以更好地优化税制和促进收入分配公平。


期刊代号:F61
分类名称:财政与税务
复印期号:2026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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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引言

  收入分配问题是事关国家长治久安与人民福祉的关键议题,亦是党中央高度重视的问题,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更是将“完善收入分配制度、规范收入分配秩序”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任务之一。在具体政策工具层面,养老保险和个人所得税是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手段。养老保险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核心内容,通过为退休人员提供稳定的经济保障,有效防范老年群体因收入中断而陷入贫困的风险。个人所得税作为直接税体系中的核心税种,通过累进税率、税前扣除以及税收减免等税制要素设计,对不同收入水平的人群征收差异化的税负,从而促进收入分配格局的合理化。养老保险全生命周期所涉及的资金均可构成个人所得税的税基,包括缴费环节投入的资金、积累阶段的投资收益以及领取阶段发放的养老金收入。同时,这些环节也构成了影响居民可支配收入分配格局的关键节点。在这些环节涉及的个人所得税政策,便是养老保险的个人所得税政策框架,可以对养老金的积累与分配过程进行调节,从而影响社会整体的收入分配格局。

  然而,纵观我国养老保险和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发展历程可以发现,养老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影响和功能长期被忽视。长期以来,基本养老保险全环节免税的政策实践,特别是养老金收入全额免税,在无形中促使了一种认知定式的形成,即养老金收入“天然免税”,从而模糊了其税收优惠的政策属性。事实上,养老金收入免税应当是一项基于保障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人员基本生活需求而设立的优惠政策,而非制度必然。在我国养老保障体系改革进程中,政策调整呈现出明显的结构性特征:一方面,个人所得税的政策设计主要集中在对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以下统称年金)和个人养老金参保的税收激励上,较少考虑对收入分配的影响;另一方面,基本养老保险改革则更偏重于制度的优化与完善,较少考虑税收政策的调整和作用。此外,有关养老保险的研究也主要聚焦在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性[1]、养老保险的税收优惠对居民参保行为的激励效应[2]、养老待遇的差距及其对整体收入分配的影响等方面[3][4]。可见,无论是在制度完善过程中还是学术研究中,养老保险税收政策对收入分配的影响均未得到足够的重视。本文从收入分配的视角出发,对养老保险的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调节作用进行研究,具体从三个方面展开:首先,从理论层面阐释养老保险的个人所得税政策在缴费、积累、领取各环节对收入分配的影响机制,明确其具体的调节路径与逻辑基础;其次,从政策实践层面梳理和评析我国养老保险的个人所得税政策现状,尤其是其对收入分配的影响;最后,从实证层面模拟评估对基本养老保险在领取环节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影响,通过反事实检验方法验证养老保险的个人所得税政策对收入分配的影响。通过以上研究,本文旨在为理解养老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重要影响提供参考,并为完善养老保险的个人所得税政策进而优化我国收入分配制度的改革思路提供借鉴。

  二、养老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机制

  养老保险制度主要有现收现付制、完全积累制和部分积累制三种模式。本部分以积累制养老保险为研究对象,对个人所得税在养老保险缴费、投资与领取环节的作用机制进行系统分析。养老保险在缴费、积累与领取三个环节的相关资金运动均涉及居民收入水平或构成的变化,个人所得税作为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工具,可以通过是否征税及征税方式的设计,对不同环节的资金加以调节,进而依托累进税制和税收激励两条路径调节收入分配。从税收激励角度来看,通过对缴费资金①、养老基金投资收益和领取的养老待遇(即养老金收入)实施税收减免和递延征税等优惠政策,可以重点支持低收入群体,降低其税收负担,并提升其参保积极性和长期储蓄规模,从而保障其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水平。与此同时,通过累进征税机制对高收入退休群体进行合理征税,发挥税收再分配作用,缩小收入差距。本文接下来将以养老保险的积累过程为切入点,系统阐释个人所得税在不同阶段可能发挥的调节作用,明确其在调节收入分配过程中的作用机制与实现路径。

  (一)养老保险的资金积累过程与个人所得税的调节作用

  养老保险制度对收入分配的影响具有系统性和长期性,贯穿于“缴费—积累—领取”全过程。其中,养老金待遇的差异是收入分配效应最直观的体现。这一差异在很大程度上延续了退休人员在职期间的收入和财富分化,尤其是在待遇水平与个人缴费水平直接挂钩的制度设计下,甚至会加剧既有的收入不平等。在缴费阶段,高收入群体由于其较高的收入水平和较高的缴费基数,即使在相同的缴费比例下,也能积累更高规模的养老金。这种初始缴费阶段的优势在随后的积累阶段被进一步扩大:一方面,高收入群体因初始账户规模较大,有更多机会参与高收益投资,实现更佳的资产配置;另一方面,即使投资收益率一致,依托较高本金所产生的复利效应,高收入群体养老金账户获得的绝对投资收益也远超低收入群体。随着时间推移,账户规模和绝对收益的差距逐步累积,最终在领取阶段表现为更加显著的养老待遇分化。

  在养老保险“缴费—积累—领取”全生命周期中,个人所得税与养老保险政策通过科学的设计与有机协同,可以更有效地发挥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从制度设计的角度来看,养老保险的缴费资金、投资收益等相关资金均可构成个人所得税税基,这两种制度之间存在内在的政策关联。通过科学设计养老保险税收政策,例如调整养老金缴费的税前扣除额度、养老金收入的计税方式等,可以使个人所得税与养老保险的收入再分配功能形成互补,精准调节不同收入群体的税负水平与养老金待遇,进而作用于整体的收入分配格局。从时间维度看,个人所得税与养老保险的协同作用能够实现对居民全生命周期收入水平的持续性调节。具体而言,个人所得税在养老保险三个阶段可发挥的调节作用如图1所示:在缴费阶段,通过平衡不同收入群体缴费资金的税收待遇(如差异化的税前扣除规则),调节养老金的初始积累规模;在投资阶段,通过合理设计养老金投资收益的税收政策,对高额投资收益实施征税,可平衡资本积累差异,调节养老金最终积累规模,抑制复利效应导致的不平等扩大问题;在领取阶段,不同的养老金收入课税模式(如基本保障部分免税、超额部分累进征税)可直接调节最终养老待遇差距,实现退休收入的合理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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