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地规模经营利益分配秩序的生成逻辑研究  

作  者:

作者简介:
赵晓峰,西北农林科技大学人文社会发展学院;褚庆宜(通讯作者),西北农林科技大学人文社会发展学院,E-mail:xiangjianchuqingyi@163.com。

原文出处:
中国农村经济

内容提要:

农地规模经营作为中国农业现代化的重要实践方式之一,其背后蕴藏的利益分配秩序及其生成逻辑值得关注。本文基于乡土伦理视角,以豫东南上蔡县的农地规模经营实践为例,探讨经营大户与小农户之间利益分配秩序的生成逻辑。研究发现:农地规模经营中的地利分配,不仅表现为地租的分配,还隐含着多元的、非正式的利益分配实践形式,形成了一种具有风险共担与收益共享双重目标指向的地利共享秩序。在日常生活中,大户与小农户基于人情关系的“帮忙”种地、信任建立下的地租弹性化调整以及声誉积累中的社会责任担当等因素,共同促成了地利共享秩序的生成,这构成了利益分配秩序生成的隐性路径。在防偷盗、哄抢的关键事件互动中,大户与小农户对生存伦理话语的建构、情理兼顾的边界把控以及“拟亲式”互动情景的搭建,使得地利共享秩序的规则边界与约束力进一步明晰,这构成了利益分配秩序形成的显化路径。在两条实践路径的结合下,地利共享秩序被大户与小农户内化于心,并最终成为农地流转市场交易秩序的重要构成部分,促使二者形成相对均衡的利益关系格局,进而为中国的农业转型创造了更大的发展弹性与调适空间。这对于反思中国农业转型的经济伦理逻辑以及伦理基础具有启示意义。


期刊代号:F2
分类名称:农业经济研究
复印期号:2026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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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问题的提出

  20世纪80年代初,中央开始鼓励推动规模化的农业生产。1984年中央“一号文件”中明确提出鼓励土地逐步向种田能手集中①。200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在法律层面明确了农地流转的合法地位。2008年在《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中央再次提出要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的建立健全。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强调,“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流转”“探索建立严格的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耕地(林地、草原)准入和监管制度”②。在上述背景下,地方政府纷纷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吸引社会资本投资农业,发展规模经营。相应地,农地流转面积不断增加。2011年、2013年、2014年,全国农地流转总面积分别突破2亿亩、3亿亩、4亿亩。2016年之后,全国农地流转面积增速有所放缓,到2023年底,全国农地流转面积达到5.91亿亩③。然而,在农地流转快速推进的过程中,亦出现了社会资本排挤小农户和中等规模农户、变相套取补贴、经营失败“跑路”造成耕地抛荒、地租拖欠以及农民“上楼”等乱象(贺雪峰,2013;周振,2020)。小农户与大户④之间的矛盾纠纷不断增多,对农业规模经营稳定发展的影响也进一步扩大。数据显示,2021年、2022年,相关机构分别受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17.81万件、15.40万件,其中,农地流转纠纷分别是5.70万件和5.12万件,占比均在30%以⑤。尤其是近些年大户被村民偷盗、被围观村民集体哄抢的相关媒体报道持续出现,并引发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⑥。当前,学界将此类摩擦、冲突现象置于社会资本投资农业的背景中进行讨论,并主要从社会资本投资农业困境以及合约治理失效两大方面展开分析。

  其一,社会资本投资农业困境研究。相关研究指出,社会资本投资农业的风险与农业生产周期较长的自然属性、农产品市场价格波动的经济属性以及社会互动成本高昂的社会属性等因素紧密相关(贺雪峰,2013)。其中,投资农业的社会资本主体与乡村社会的互动问题备受关注。陈锡文(2012)指出,村庄社会一直以来都是小农户生产生活的基本单位,这使得中国的农业生产具有很强的社区属性。在缺乏乡土社会伦理规范力量支持的情况下,投资农业的社会资本主体出现经营管理过程中的管理队伍监督难、与周边农户的摩擦频现、被农民阻拦耕种以及各种形式的被偷盗等问题,进而陷入与乡村社会的互动困境中(陈义媛,2019;徐宗阳,2022)。与此同时,既有研究对投资农业的社会资本主体的适应性调试过程与策略考察发现,投资农业的社会资本主体充分发挥自身的主体性,尝试以各种方式吸纳本地人参与经营(陈义媛,2019),主动遵循乡土社会的行动伦理(何奇峰,2024),构建市场性合约与多种社会性合约相结合的复合合约治理框架以改造其与乡村社会的互动关系(赵晓峰和褚庆宜,2024),进而夯实其在乡村发展的社会基础。

  其二,农地流转过程中的合约治理困境研究。当前,诸多研究指出,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小农户之间的合约结构普遍面临着不完善的情况(万江红和杨柳,2018)。这主要表现在两大方面:一是合约的非正式性,即农户进行农地流转的行为具有社会行为属性,其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之间多是以口头约定的形式缔结非正式的合约,很少签订合同(张建雷,2020)。二是合约的不完全性,即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未来的不确定性等因素,缔结合约的过程难以顾及全部权利义务关系以及未来可能的变化(黄梦思和孙剑,2016)。尤其是对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而言,小农户数量大且极度分散,加之受到由市场风险以及自然风险等多元因素带来的不确定性的影响,其与小农户之间签订的合约普遍面临不完善的困境(Wu,2014)。为了应对合约不完全的影响,相关研究提出各种类型的复合治理结构(黄梦思和孙剑,2016),并提出以“合约治理合约”构建合约的补偿机制(万江红和杨柳,2018)、引入政府力量改善外部治理环境(张建雷,2020)。

  总体而言,一方面,关于社会资本投资农业的困境分析指明了乡土伦理对社会资本投资农业带来的诸多影响,呈现中国农业转型⑦中特有的经济伦理实践,并试图证明乡村社会中存在着“只可意会不可言传”的默会知识。但这种模糊的、不成文的伦理规范到底是什么,其在具体的社会实践中如何呈现,尤其是在大户与小农户进行交易互动的过程中如何发挥作用,此方面的研究仍有较大推进空间。另一方面,关于合约治理的研究多是从市场交易的视角出发,尝试从完善合约、增强合约的约束力等方面去构建稳定的市场交易秩序。但这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乡土伦理⑧、农民文化的力量。对于在乡土伦理作用下的交易秩序是什么,以及这种交易秩序如何在农地规模经营中进行实践,仍需进一步回应。此外,相关研究表明,农地流转问题不只是一个简单的经济问题,还与乡村社会环境、农地产权制度结构、农民行为等多重因素相关。农地流转不仅涉及租金的问题,还牵涉当地农民生存如何保障、农地规模经营后的收益如何分配以及乡村社会的公共性事务如何开展等方面的问题。既有研究多从小农户与大户之间的利益冲突角度展开讨论,而对其背后涉及的农地规模经营利益分配秩序如何构建这一问题缺乏深入讨论。

  鉴于此,本文尝试分析与讨论的问题是,农业规模经营主体与小农户间的利益分配秩序如何构建与实践?这背后蕴含的交往心态以及支持其生成的乡土伦理是什么?本文主要选择河南省上蔡县作为研究案例⑨地区,通过对各行动者在农地规模经营中行为的深入观察,考察民众日用而不觉的共同价值观念如何形塑农地规模经营过程中的利益分配秩序,进而从中反思中国农业转型的伦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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