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财产权理论的证成与发展:从洛克到马克思

作  者:

作者简介:
王俊杰(1985- ),男,河南许昌人,管理学博士,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公共管理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为组织与人力资源、公共政策;刘泰洪(1972- ),男,山东安丘人,管理学博士,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公共管理学院教授,研究方向为劳动理论与地方治理(北京 100048)。

原文出处: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

内容提要:

劳动财产权理论是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理论的核心,该理论经历了从洛克的自然权利到斯密的劳动价值论,再到马克思批判与深化的发展过程。洛克以自然权利理论为基础,论证了劳动将共有物品据为己有的正当性,洛克条件和劳动增值论的引入增强了劳动财产理论的合理性。劳动成果属于劳动者所有,实现了应得概念从德性向劳动的转变,为劳动财产设置了应得的道德底线。斯密基于洛克的劳动理论阐发了古典经济学派的劳动价值论,增强了对现实问题的解释力,也为资本主义私有制下的劳动剥削作了辩护。马克思立足客观的社会经济事实,对洛克的劳动应得和古典经济学的劳动价值论进行了批判,通过科学论证构建了划时代的劳动价值理论。劳动财产理论的演变揭示了劳动、财产与社会正义的紧密联系,也为构建更公正的社会经济体系奠定了理论基础。


期刊代号:F103
分类名称:劳动经济与劳动关系
复印期号:2026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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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现代政治哲学的发展脉络中,财产权作为一个核心议题,涉及个体与国家、个体与社会之间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始终是社会秩序和个人自由的基石。在众多关于财产权的理论中,劳动财产理论因其深刻的哲学内涵和广泛的社会影响而备受关注。劳动财产理论主张个体通过劳动获得财产权,是现代自由主义权利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该理论的探讨起源于自然法传统,并在洛克的著作中得到了系统阐述。洛克的劳动财产权理论提供了一种解释财产权的正当性依据,强调个人通过劳动与自然资源的结合来获得财产权。这一理论在历史上对于财产权的确立和保护起到了重要作用,也为后来的经济学家提供了理论启示。本研究旨在探讨劳动财产权理论的证成与发展,揭示劳动财产权理论在不同历史条件下的理论演变,为财产权、劳动价值和劳动正义提供了历史与当代表达的理解路径。

  一、劳动财产理论的缘起:自然权利框架下的劳动赋权

  财产所有权是近代政治哲学的重要议题之一。在近代政治哲学中,学者通常认为洛克最早对劳动与财产权的紧密关联进行了论证。权利观念在洛克的政治哲学思想中占有核心地位,洛克的权利话语总体上是在自然法理论观念下展开论证的。“自然法乃是上帝意志的宣布,它是人心中的‘上帝之声’。”[1]207洛克将自然法视为人类生存的基础,从而确立了相应的自然权利。自然权利作为处于自然状态下人们本然具有的权利,强调人们依据常识从自然状态中推导出来的基本法则,具有不证自明的特征。按照洛克的权利理论,自由是人们与生俱来的,“人的自然自由,就是不受人间任何上级权力的约束,不处在人们的意志或立法权之下,只以自然法作为他的准绳”[2]15。同时,生命权也是个人拥有的自然性权利,“一个人既然没有创造自己生命的能力,就不能用契约或通过同意把自己交由任何人奴役,或置身于别人的绝对的、任意的权力之下,任其夺去生命”[2]15。可见,在洛克的权利框架下,自由权、生命权同自然权利一样基于公理性命题,具有理所当然的设定。他们体现在权利的法则中,是先于或独立于政治社会和政府而存在的权利,不需要更多的理论阐释。但财产权与自由权、生命权不同,它是表征主体自我与他者关系的社会范畴,强调人与物之间的隶属关系,不具有自明性特征。按照17世纪英国对财产的理解,仅靠上帝神学的辩护或自然权利这种先验论断,无法确立财产权的合法意义。由此,财产权的证成需要一种有别于自由权和生命权的解释。

  既然自然权利无法直接为现实的财产权利提供先验支持,洛克要做的就是将自然权利从人神关系转换至人的存在本身,再通过个人法权关系来建构普遍的财产秩序。因此,洛克对财产权的解释也源自上帝创造万物并为人们使用的思想。在《政府论》的《论财产》一章中,洛克开宗明义地指出,“人类一出生即享有生存权利,因而可以享用肉食和饮料以及自然所供应的以维持他们的生存的其他物品”[2]17。从人类生存的角度必须允许人们获取他们所需要的东西,财产权由此纳入洛克的基本权利体系中。洛克指出,上帝把自然状态中的一切给人类共有,所有人都有从中获取财产的机会,没有人对自然状态中的东西具有排他性的私人所有权,财产权于是也成为自然状态下的一种生存权利。

  按照麦克弗森的分析,洛克的这个论点实际上是较为传统的,在中世纪和17世纪的清教理论中已有相似论述[3]。自然状态中的万物为人类所共有,这只是宣示了人类对于财产的整体所有权,没有对个人的财产所有权提供自证。在此,洛克将其作为定言命令接受下来,是为了从中推导出新的结论,进而能为个体财产所有权进行辩护。对此洛克进行辩护的起点是,从人类生存的角度看,世界上的一切物品都必须拨归私用,“这些既是给人类使用的,那就必然要通过某种拨归私用的方式,然后才能对于某一个人有用或者有好处。……而别人不能再对它享有任何权利,才能对维持他的生命有任何好处”[2]17-18。以此为基础,洛克需要论证的一个密切相关,但更为进一步的论题是:既然世上的一切物品必须拨归私用,那么个人将自然物品据为己有的正当手段是什么?换言之,就是人类的整体财产权如何转化为个体财产所有权?

  这个论证的起点是自我所有权,自我所有权在自由主义的权利谱系中占有核心地位,并很少受到理论质疑。自然法既然承认人身的自我所有权,就应该承认经由身体的劳动行为所产生的财产所有权。根据洛克的观点,“每人对他自己的人身享有一种所有权,除他以外任何人都没有这种权利。他的身体所从事的劳动和他的双手所进行的工作,我们可以说,是正当地属于他的”[2]18。在这一表述中,洛克强调的重点是“他的身体所从事的劳动”。与霍布斯不同,洛克虽然也主张为了避免自然状态下的不便,人们需要缔结契约进入“公民社会”,但洛克并没有把所有权利都交给统治者,他认为生命、自由、平等权利是不可转让的,是每个人都需要保留的。劳动不只是实现人自我生存的需要,也是在履行上帝赋予的权利义务。通过劳动获得个人财产遵循自然权利,也合乎人的平等自由性。

  洛克进一步以流水为例强调了劳动的作用,“虽然泉源的流水是人人有份的,但是谁能怀疑盛在水壶里的水是只属于汲水人的呢?他的劳动把它从自然手里取了出来,从而把它拨归私用,而当它还在自然手里时,它是共有的,是同等地属于所有的人的”[2]19。人们运用属于自己的身体,在原来处于共有状态东西上“掺进他的劳动”,只要使任何东西脱离了自然状态,他都已经在其中注入了自己的劳动,其成果也就归劳动者所有。同时,洛克进一步强调,“劳动使它们同公共的东西有所区别,劳动在万物之母的自然所已完成的作业上面加上一些东西,这样它们就成为他的私有的权利了”[2]18。并且洛克还认为,通过劳动实现拨归私用,体现了权利的正当性,它不需要一切共有人的同意。道理很简单:“如果这样的同意是必要的话,那么,尽管上帝给与人类很丰富的东西,人类早就饿死了。”[2]19既然自然权利赋予每个人对自己人身具有支配权,人们通过支配自身在共有状态中获得可供自己利用的物品,此物品就可以正当地拨归私用。于是,借助自然权利,人们通过自身劳动实现了以自由和平等的方式获取财产的事实。由此,可以推知,洛克的论证进路是开始将财产权建立在自然权利的基础之上,随后通过劳动在财产权利中移除了自然法的限制,并使个人与财产所有权联系起来,实现了整体性财产权向个人财产的转移,从而为个人财产权提供了发生学的解释。以自然权利理论为预设前提,洛克论证了劳动将起初是共有的物品据为己有的正当性,完成了财产的整体所有权到个体所有权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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