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想国》中的城邦-灵魂类比问题

作  者:

作者简介:
刘万瑚,哲学博士,北京师范大学哲学学院副教授(北京 100875)。

原文出处:
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

内容提要:

英国学者威廉斯考察了柏拉图《理想国》中的城邦-灵魂类比并提出了一系列指责,以此否定了这一类比的有效性。针对威廉斯的指责,研究者们从不同角度进行了回应与解读。本文认为,威廉斯对城邦-灵魂类比的指责以及研究者对该问题的主要解决思路中存在着对柏拉图文本的误读以及对柏拉图原因思想的忽视。基于对柏拉图原因概念的考察,本文将城邦-灵魂类比的基础追溯到柏拉图哲学中以形式因为主的多重原因思想。城邦特征和个人特征的相似性以及两者之间的类比首先是由于它们分有了共同的型式,在柏拉图哲学中形式因是形成具体特征的首要原因,效力因与质料因等原因作为必要的现实因素参与特征之形成,现实因素之差异使同一型式的具体例示相互区别,因而需要通过类比或对比以探求其共同型式。本文以原因概念为基础,分别从整体部分规则,主导部分规则和城邦-灵魂类比本身三个层面,回应了威廉斯对柏拉图的指责,并揭示了关于该问题的主要解决思路中存在的误解。


期刊代号:B6
分类名称:外国哲学
复印期号:2026 年 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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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英国学者威廉斯(Bernard Williams)1973年的文章《柏拉图〈理想国〉中城邦和灵魂的类比》引发了学界对该类比的关注与讨论。①柏拉图在《理想国》中所主张的正义理论奠基于城邦-灵魂类比,因而这一类比有效与否直接影响其正义定义的有效性。威廉斯在文章中指出,这一类比存在诸多困难,其中最为核心的困境是对话中出现的意义类比与整体部分规则有直接矛盾。意义类比要求正义城邦中三个阶层各司其职,它承认城邦中存在着大量不能被视为“正义之人”的生产者,而这就会和整体部分规则相矛盾,因为后者要求正义之城邦都由正义之人所构成。威廉斯设想用主导部分规则来取代整体部分规则,以避免这一矛盾,但他立刻指出主导部分规则无法说明民主政体的情况。上述矛盾与困难会使得类比无法成立,由此也威胁到全书关于正义的讨论。

  针对威廉斯的指责,研究者们从不同角度进行了回应与解读。本文将基于柏拉图关于事物特征之原因的论述展示出:威廉斯对城邦-灵魂类比的指责以及研究者对该问题的主要解决思路存在着对柏拉图文本的误读以及对柏拉图哲学中以型式②为主的多重原因思想的忽视。具体而言,本文的工作将是:首先揭示柏拉图对事物特征之多重原因的论述,在其中型式具有突出地位;其次,简要呈现威廉斯对城邦-灵魂类比的主要指责,并展示所谓意义类比、整体部分规则以及主导部分规则的含义;最后,依柏拉图多重原因思想审视威廉斯以及研究者对整体部分规则、主导部分规则与城邦-灵魂类比本身的解读与讨论。基于这一多重原因思想,我们将能看到:威廉斯对该类比的指责并不成立,以及研究者在相关讨论中存在某些误解,同时本文承认这一植根于柏拉图文本之中的多重原因解说虽能回应学界对该类比的批评与误解,但它本身仍然有其局限与内在张力。

  一、柏拉图的原因概念

  城邦-灵魂类比之讨论围绕“城邦特征”与“个人特征”的类比关系,因此,我们先考察柏拉图对事物特征之原因的解说,以此为后续讨论预备理论基础。

  首先需要强调,古希腊人的原因概念“”具有比现代意义上的“原因”更宽泛的含义或具有更多的用法。现代哲学将原因概念限制在时空中造成或者产生结果的事件或者事态,但是,当古希腊人询问一个雕塑为何存在或为何如此的原因时,有四种可能的回答:由于质料,比如铜或木;由于形式,也就是雕塑的形制;由于效力因,也就是工匠的制作;由于目的,比如出于审美或宗教的目的。③这也是亚里士多德基于古希腊原因概念的多义性所整理出来的四因学说。④近代以来对自然界的数学化与机械化解释将上述原因概念精简并局限于效力因,因此现代西方哲学中所指的原因一般只有效力因。这也体现在术语的使用中,英语中表示原因的词语“cause”一般只用以指称效力因,而“causation”以及“causal”一般也只是涉及效力因相关的因果关系,而不会用它刻画事物得以形成的质料、形式和目的。⑤因此,安纳斯(Julia Annas)更倾向于把古希腊的原因概念“”理解为“解释”(explanation)或者“因为”(because),用以区分于被赋予狭隘意义的“cause”。⑥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我们虽然可以通过解释因素(explanatory factor)来理解广义上的,但是,希腊人所理解的就是形成某现象的真实存在,而不是我们用以说明该现象的语言存在体(linguistic entity),因此是一个存在论的概念,而非纯粹的认识论概念。⑦另外,我们也需要注意下述区别,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的概念一般直接指向事物,而现代西方哲学中的原因概念一般局限于事件或者事态。⑧

  基于柏拉图对话(尤其是《斐多》与《理想国》)我们将能展示出,柏拉图认为事物之特征或属性至少具有三重原因。

  首先,事物具有某特征之首要原因是事物分有该特征之型式。柏拉图对此的直接论述为《斐多》中有关美丽事物之为美丽的解说:

  我还不了解,也看不出什么别的巧妙原因。如果有人跟我说,使一个东西美的是它的美的颜色、形状之类,我是不予理睬的。……我只坚持一条:一切美物之所以成为美的,是由于“美”。⑨

  苏格拉底强调,使一事物美丽的原因不是其成分或者外部轮廓等可感特征,而是由于美本身或者美的“型式”。所有美物之为美首先是由于它们分有了美的型式,苏格拉底甚至只愿将型式称为原因(),在此意义上型式为事物特征的首要原因。⑩型式之突出性可由下述例子得到展示,替换椅子材料与制作工匠等可不影响椅子根本特征,但若替换型式则它不再是椅子。但这一主张也引发了学界的争论,由此形成了三种主要的解读。

  第一种解读认为,这种说法不过是毫无用处的同义反复。说事物是F的原因是由于F-ness(F表示事物的特征,F-ness是该特征的型式),这种解读认为这没有给出任何有效信息,因此,这一说法虽然是“最稳妥的回答”,但是空洞无物。(11)这种解读显然是有问题的。上述引文的语境是,苏格拉底为了证明灵魂不死先考察各种事物生成和消亡的原因。他不满于迄今为止的各种答案,比如,自然哲学家通过质料解释各种现象的原因会使人困惑并陷入矛盾,由此苏格拉底提出型式作为原因。(12)颜色和材料等质料不足以说明雕塑的美丽,因为,同样的材料可以组成美丽的作品,也可能形成丑陋的作品,因此,关键在于型式。这一回答至少告诉我们,美这一特征的原因并不是质料。(13)只有先确定了真正的原因,我们才能开展可靠的研究。此外,苏格拉底认为确定了型式这个原因之后并不意味着完成了探求,而仍然需要对型式进行界定,以获得更为具体的规定。(14)因此,型式是特征之原因这一回答并不是空洞的同义反复。(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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