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1年12月7日珍珠港事件爆发后,日本向英美等国宣战,由此,英美等国成为日本的“敌国”,其在华资产成为“敌性”资产。据日方统计,英美等“敌国”在华资产(即所谓“敌产”)总数达1万余件,总价值高达数10亿日元。①目前学术界对太平洋战争期间日本对英美等交战国在华资产及权益处置进行了深入探讨。中国学者大多聚焦于欧美在华资产集中的上海地区,相关研究成果多集中于工厂、银行、大型设施等,如宋佩玉探析了太平洋战争爆发后日军对“敌国”银行、工商业等资产的攫取和利用,部分学者对太平洋战争爆发后英美在华教会的命运进行了探讨。②相较之下,日本学者的相关成果较为突出,③如柴田善雅详细论述了日本对中国占领区“敌产”处置问题,长岛修探讨了日本军队对东南亚地区“敌产”的管理,并与华中地区“敌产”管理机制进行比较。武岛良成梳理了缅甸巴莫政府对日本占有“敌产”“移管”的过程。 从既往研究成果可以看出,学术界更关注日本对战略资源类“敌产”的处置,对华北地区、伪满统治区英美教会的处置也有所关注,但对日本“敌产”处置机制及华中沦陷区美国在华“敌产”处置状况缺乏专门研究。本文拟在前人研究基础上,依托中、英、日等国档案文献,以长江下游地区美国教会医院处置过程为切入口,考察太平洋战争爆发后日本对在华“敌产”的处置机制,以及对宗教慈善事业类“敌产”的处置原则及过程,深入探讨日本政府对在华“敌产”的处置及其本质。 日本对沦陷区“敌产”处置机制的形成 淞沪会战爆发后,日本当局就是否对华宣战问题有过较长时间讨论,并得出不宜对华宣战的结论。为最大程度攫取华中沦陷区的经济利益,1937年12月24日,日本内阁会议通过《处理中国事变纲要》,明确了“以上海为据点,确立帝国向华中方面经济发展的基础”的侵略目标。④据此,1938年1月23日,日军特务部制定了《华中地区敌产处理暂行规定》,作为华中沦陷区“敌产”处理政策的施政纲要。 《华中地区敌产处理暂行规定》对“敌产”的范围、管理机构及处理方法均作了详细规定,其中“敌产”指的是:“(甲)国民政府及地方政府所有不动产及动产(含按股份投资);(乙)国民政府及地方政府所属银行、会社及工场、矿山;(丙)国民政府及地方政府要人,以及抗日主要人物所有及与之关联的银行、会社、矿山、住宅及其他相关物件(含使用他人名义者)”;“敌产”“由陆海军管理(按照陆海军管理区分,由各警备区域而定。已被军队收押、征用的财产,由该部队所属军管理)”。“敌产”处理委员会由日军华中方面军特务部长组织,采取没收、经济转移、使用收益、监视、弃置等方式处理“敌产”。⑤根据这一规定,日本对沦陷区华资工厂实施“军管理”,其中“上海以及苏浙皖各埠为日军占领之各种工厂共达130余所之多,十之八、九均为民有”。⑥ 1940年3月汪伪政权成立后,日本当局为昭彰“日中亲善”、笼络民心,宣布将“归还”“军管理”工厂。经过交涉,日汪双方于11月签订《关于中华民国日本国间基本关系条约》(简称“日华基本条约”)。该条约“附属议定书”第一条规定,汪伪政府“谅解”日本政府“为完成上述战争行为之目的取必要之措置”,宣称“现在日本国军管理中之公营私营之工厂矿山及商店,除有敌性者及有军事上必要等不得已之特殊情由者外,应依合理的方法,速行讲求必要之措置,以移归华方管理之”,⑦即日本政府“军管理”行为不仅得到汪伪政权的“谅解”,还可以“不得已之特殊情由”继续占用部分华资企业,“军管理”无疑成为日本掠夺他国资产的“利器”。 随着战争局势的变化,美日关系持续恶化,战争一触即发。1941年11月5日,日本御前会议决定以12月1日零时作为日美谈判的最终期限,做好开战的准备。11月13日,日本政府大本营联络会议决定“把在华的敌对性租界(包括北京公使馆区域)及敌对情况的重要权益(海关、矿山等)掌握在我实权之下”。⑧为此,日本外务省制定了《国际形势急剧变化时在华敌国人及敌国资产处理纲要(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作为战争爆发后“敌国人”及“敌国资产”处置的指导性纲要。该草案指出,“敌国”及“敌国财产”的处置方针,“应从相互主义出发,以国际法为实施准则。同时,为了将我方的负担减至最低,努力谋求对其加以利用,防止出现无益的破坏以及散失情况”,日军当局可根据战争需要,扣押可直接或者间接用于军事用途的“敌国”公私财产,“敌国人”(含法人)应停止并解散不利于战争的活动,对于通信、交通、电力、自来水、煤气等“敌国”法人经营的公共事业,必要时由日方任命管理人负责管理运行;关于“敌国人”的处置,“在保证对等的情况下,允许在华敌国人撤离”,在华“敌国人”“应置于帝国军队的监视之下,并对其居住及旅行加以限制。在军事上必要的情况下,应对有可能被编入军队以及其他有可能对我方采取有害行为的敌国人予以拘留”,对于那些“技术和经验对我方有利者,应当保障其生活,并在一定条件下维持现状”。该草案还指出,在华传教士群体,“除特别有害者之外,原则上仅将其置于帝国军队的监视之下”。⑨ 根据这一原则,1941年11月27日,日本中国派遣军总司令部拟定了《在华敌国人及其敌性权益处理要领(草案)》,要求日军各部与英美开战时应遵循大纲指示,“尽可能避免不必要的战斗及破坏”,“努力避免对其现状进行重大改变,暂且保留其机构并使其继续运营”,强调“除军队绝对必要的情况外,不得扣押教会、学校、医院等公共事业的土地和建筑物”。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