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毛诗》的篇次义例及经义阐释

作  者:
李辉 

作者简介:
李辉,首都师范大学中国诗歌研究中心。

原文出处:
文艺研究

内容提要:

篇次是《诗经》最基础的文本秩序,寄寓着《诗经》编订者、传授者对诗篇创作背景、乐用功能、意义关联等的理解。在《诗序》《毛传》《郑笺》《诗谱》《正义》的系统阐发下,《毛诗》篇次义例及其在经义阐释中的功能得到充分发掘。《毛诗》篇次义例主要有“据事之先后为次”“据作之先后为次”“据义之轻重、内外、远近为次”“以类相聚”。它们有主有次、互为补充,影响了《毛诗》的经义阐释,如据篇次以断定诗篇的时代、阐释诗篇之间呼应报答的意义关系、界定诗篇的美刺性质等。这些阐释多建立在《毛诗》既有篇次之上,意在维护和建构《毛诗》经文与经义的有序、权威。早期《诗经》各传本的篇次差异,提醒我们应审慎看待《毛诗》篇次的义例总结及相关经义阐释。


期刊代号:J2
分类名称:中国古代、近代文学研究
复印期号:2026 年 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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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早期文献的文本秩序,与书写材质、书写方式、文本体裁、编纂体例等客观因素相关。而在阐释学的视域中,文本秩序与思想学说息息相关,具有重要的阐释价值。这一点在“六艺”经籍中体现得尤其突出,如《易》《礼》《春秋》经传都有其书法与编纂义例。《诗经》也不例外①,其从大到小各个层级的文本秩序,如《诗经》三百篇的体量、《风》《雅》《颂》的类目、十五《国风》的次第、《雅》《颂》的分卷与卷次、卷内各诗的篇次、篇内的分章与章次,都有一定的义例。阐明这些文本秩序的义例,成为汉代以下《诗经》研究的重要议题。

  在《诗经》诸种文本秩序中,篇次尤其具有阐释价值。《诗经》以篇为基本单位,篇次因此成为《诗经》最基础的文本秩序。如果说《诗经》的分卷、卷次更多受到简帛物质载体的影响,那么,篇次则更多基于诗篇之间的意义关联,体现出《诗经》编定者、传授者的义例考量和经义寄托。因此,自礼乐歌唱时代开始,《诗经》的乐用、传授、阐释就十分注重篇次秩序。虽然战国秦汉《诗经》各传本如安大简《诗经》、阜阳汉简《诗经》、海昏侯《诗经》、熹平石经《鲁诗》的篇次多有差异②,但各家《诗》学都有意梳理、阐明、塑造自家合理有序的篇次秩序,同时又以其篇次义例阐释具体的诗义。这一点在《毛诗》学中体现得尤为突出。经过《诗序》《毛传》《郑笺》《诗谱》《正义》的系统构建和阐发,篇次秩序成为《毛诗》经文与经义权威性的重要体现。学界对此已多有关注,如韩宏韬、赵棚鸽讨论孔颖达的《毛诗》篇次观,赵茂林、虞万里分析《毛诗》与《鲁诗》的篇次异次及其原因,徐建委则考察了《毛诗》学内部从《诗序》到《毛传》《诗谱》的编次变迁,分析了《毛诗》编次逻辑及相关经义阐释的历时变化③。相关研究多关注到《诗经》篇次的异次现象,揭示了早期《诗经》篇次的复杂性,深化了对篇次秩序在《诗经》经文与经义权威建构中重要性的认识。不过,聚焦于《毛诗》学内部,《毛诗》篇次具有怎样的义例体系和层次、《毛诗》学家如何利用篇次义例进行经义阐释、应该如何评价相关义例的总结和阐释运用等,仍有进一步阐发的空间。下文尝试论之。

  一、《毛诗》的篇次义例

  《毛诗》部分继承了礼乐时代《诗经》的旧有篇次,如“《关雎》之三”“《鹿鸣》之三”“《文王》之三”的篇次,就承袭自典礼乐用时三诗连用的乐次,这部分代表了《诗经》最为稳定、最有渊源的篇次面貌。而自战国以下,《诗经》传本歧出,又经秦火,篇次多为倒乱。对此,《毛诗》按自家的经义体系调整了部分篇次,如“六笙诗”的篇次经过毛公改动,就有别于《仪礼》所载诸诗的实际乐次,也不同于《六月序》中提到的诸诗次第。不过更多情况下,《毛诗》学家仍是在尊重既有篇次的基础上,揭陈统绪,发明义例,以更好地维护和塑造自家《诗经》的有序、权威。这一工作发端于《诗序》;毛公作《故训传》,将《诗序》析于各篇之端时又有所经营;郑玄《诗谱》则有意将篇次与诗之作时、美刺等进行系统化关联;孔颖达更是综合《毛诗》学的前代阐释,注意到既有篇次的复杂性,总结出多条常例、特例、变例等,使得《毛诗》篇次义例更加周致、完备。下面根据篇次义例的主次顺序,一一论之。

  (一)据事之先后为次

  据《诗序》所示,《诗经》篇次的第一原则,是按周王、诸侯的世次排序。如《小雅》自《鹿鸣》至《鱼丽》为文王、武王时诗,《南有嘉鱼》至《菁菁者莪》为周公、成王时诗,《六月》至《无羊》为宣王时诗,《节南山》以下为幽王时诗。《大雅》亦据事之先后为次,其篇次分别与文王、武王、周公及成王、厉王、宣王、幽王的世次相对应。《国风》也不例外,如卫国的诗大体依照卫顷公、武公、庄公、桓公、州吁、宣公、惠公、戴公、文公排次。至于同一国君有多首诗者,也遵循这一义例,《邶鄘卫谱》《孔疏》曰:“诸变诗一君有数篇者,大率以事之先后为次,故卫宣公先烝于夷姜,后纳伋妻,《邶》诗先《匏有苦叶》,后次《新台》,是以事先后为次也。举此而言,则其余皆以事次也。”再如《小雅》中宣王时诗,《小大雅谱》《孔疏》曰:“《小雅》自《六月》至《鸿雁》及《斯干》《无羊》七篇,皆宣王德盛时作,其事多在初年……自《庭燎》尽《我行其野》,是王德衰乃作,多在三十九年之后。”也符合“据事之先后为次”的义例。

  《毛诗》也存在与这一篇次义例不相符的情况。如《鄘风·载驰》为许穆夫人思归之诗,事在卫戴公之时,但次在卫文公诸诗之后,《邶鄘卫谱》《孔疏》认为:“在文公下者,后人不能尽得其次第,烂于下耳。”又如,《卫风·芄兰》为“刺惠公”之诗,其下《河广》为卫文公时诗,二诗篇次与事之先后相符,但再其下《伯兮》言“为王前驱”,郑玄认为事在《春秋》鲁桓公五年,当卫宣公之时,其下《有狐》,以“从上明之”的原则,亦为宣公诗。可见《伯兮》《有狐》篇次有违“据事之先后为次”的义例,《邶鄘卫谱》《孔疏》认为二诗“俱烂于此,本在《芄兰》之上”,并指出“换烂在作《序》之后”。再如,《郑风·清人》,《左传·闵公二年》载:“郑人恶高克,使帅师次于河上,久而弗召。师溃而归,高克奔陈。郑人为之赋《清人》。”④事在郑文公时,今处于郑庄公诸诗之间,《郑谱》《孔疏》曰:“文公,厉公之子,《清人》当处卷末,由烂脱失次,厕于庄公诗内。”又,《王风·兔爰》与《葛藟》前后相次,《诗序》曰:“《兔爰》,闵周也。桓王失信,诸侯背叛,构怨连祸,王师伤败,君子不乐其生焉。”“《葛藟》,王族刺平王也。周室道衰,弃其九族焉。”若依“据事之先后为次”的篇次义例,《葛藟》当在《兔爰》之前,《王城谱》《孔疏》认为:“简札换处,失其次耳。”再如,《豳风·东山》为周公东征三年还,劳归士之诗,而《破斧》为周公东征时之诗,《伐柯》《九罭》为周公受流言居东,成王未迎归时之诗,故《豳谱》《孔疏》认为:“《伐柯》《九罭》与《鸱鸮》同年,《东山》之作在《破斧》之后,当于《鸱鸮》之下次《伐柯》《九罭》《破斧》《东山》,然后终以《狼跋》。今皆颠倒不次者,张融以为简札误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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