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付式消费中消费者的特别保护机制

作  者:

作者简介:
朱广新,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原文出处:
政法论坛

内容提要:

预付式消费以消费者先付款、经营者后持续兑付商品或服务的特殊履约方式,在消费者保护上提出一些特别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案件适用法律的司法解释确立的各种消费者保护机制,虽具有明确的现实针对性,但也存在明显的局限性。经营者可由众多消费者获得长期的无担保信用,是预付式消费不同于传统消费形态的本质特征,也是引发预付式消费纠纷的根源。根据事前防范理念,强制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统一的履约资金担保,是抑制经营者失信行为,并可使各种消费者保护事后救济措施产生实效的必要条件。为激励并保护消费者的授信行为,赋予服务消费情形下消费者一种任意解除权、令经营者承担一些信息披露义务也至为重要。为增强消费者预期,优化消费环境,提振消费,有必要制定一部具有消费者系统保护功能的预付式消费管理法。


期刊代号:D413
分类名称:经济法学、劳动法学
复印期号:2026 年 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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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预付式消费近年来在很多生活消费领域成为行业主流商业模式之一。不同于传统生活消费形态,在预付式消费中,预先付清未来消费总价款的消费者必须承受经营者可能不依约兑付商品或服务的交易风险,而提前获得交易对价的经营者几乎不承担任何风险。此种交易风险分配显著失衡的合同关系状况,使预付式消费产生诸多涉及消费者保护的特别法律问题,如经营者“诱导消费”“卷款跑路”“转店经营”等。在专项立法尚付阙如的情况下,为增强司法裁判依据的明确性与统一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预付式消费案件适用法律解释》)于2025年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前一天发布。该司法解释的出台对于增强消费者信心与预期、提振国内生活消费,意义重大。但是,就预付式消费在消费者保护方面提出的一些特别问题看,该司法解释受其基本功能所限,并未确立相对系统完善的消费者保护机制。本文拟以与单用途预付卡相关的预付式消费为对象,首先阐述预付式消费产生的消费者保护特别需求,然后分析司法解释确立的消费者保护机制及其局限性,最后论述系统建构消费者保护特别机制需要进一步探究的重要问题,以此为未来单独制定一部预付式消费管理法提供些许思路与意见。

  一、预付式消费中消费者保护的特别需求

  消费是经济增长的重要引擎与支撑。随着经济增长由投资拉动向消费驱动,尤其是向内需驱动的转变,消费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举足轻重。预付式消费是对为了在未来一定期限内多次消费同一经营者出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而提前一次性付清消费价款的一种生活消费方式俗称。从消费者视角看,预付式消费可称作商品或服务的预付式经营。预付式消费实质是一种以消费者先付清价款、经营者之后分期或分次兑付商品或服务为显著特征的商品或服务交易。由于可在无需提供任何商品或服务的情况下预先获得交易价款,并可据此由众多消费者预收大量资金,预付式消费对经营者相当有利。①因为预先付款可以获得交易折扣或赠品,并由此降低单次消费的价格,预付式消费也有助于激发消费者的消费欲望,②吸引消费者积极消费。故预付式消费通常被认为对消费者与经营者具有双赢性。但总体而言,消费者在预付式消费中实质上承受着不同于传统消费形态的、特殊的法律风险。③

  (一)消费者容易受到经营者高压销售与欺诈销售行为的侵害

  消费者先支付价款、经营者后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履约方式,在传统消费形态中也比较常见。但是,不容忽视的是,在预付式消费中,消费者是为了在未来一定期间内从经营者那里持续获得商品或服务而与经营者实施履行期限较长的交易。消费者向经营者支付的预付款,一般远远大于消费者单次购买商品或服务的价款。以消费者视角看,预付式消费实质上允许经营者以未来兑付商品或服务为条件,从消费者那里正当地集聚大量资金。吸收的消费者越多,集聚的资金量就越大。在不能由金融机构获得信用贷款或贷款利息较高的情况下,经由预付式消费模式,从消费者那里收取大量资金,无疑是符合市场逻辑的最佳选择。因此,预付式消费模式会对经营者产生强大的经济诱惑力与经营驱动力。④为了集聚更多资金,经营者会采取各种销售策略或方法推销预付式消费,争取让更多消费者以预付式消费方式购买商品或服务。除以广告、价格折扣、礼品赠送、消费积分等常规方式推销预付式消费外,在与单个消费者达成预付式交易的过程中,经营者可能采取高压销售策略,或实施欺诈销售伎俩,使消费者在遭受心理压力或欠缺必要信息的情况下轻率地或一时冲动地订立合同。

  由交易实践看,消费者在预付式服务消费中更易于遭受经营者高压销售或欺诈销售的侵害,一些特别注重个人发展或个性化体验的发展型或享受型预付式消费,尤其如此。随着居民收入水平的逐渐提高,以满足个人发展或个性化需求为核心的发展型或享受型消费成为生活消费的新趋势,并成为经济增长动能转换的核心。顺应此种消费升级趋势,像教育培训、健体强身、医疗保健、文体旅游之类的发展型或享受型消费蓬勃发展起来。相比于传统的生存型消费,发展型或享受型消费不仅会产生即时消费的愉悦感,而且能带来持续消费的成就感,具有需要长期或多次不间断消费的特点。经营者觉察到这种情况,常常将此种消费当作预付式消费的重点开发领域。迥异于商品,服务不可量度和存储,其存在大多体现为一种消费体验或成绩测评,服务的质量与效果常常因服务提供者的不同而存在明显差异。因此,在预付式服务交易中,经营者往往依据敏锐捕捉的消费者需求信息,以能够满足消费者个性化消费需求的允诺、推介或吹嘘,消除消费者不愿消费的想法,激发消费者购买服务的欲望。⑤由于经营者在误导性销售谈话中施加了签约压力,许多买家在不了解经营者所提供的服务的性质、质量和费用的情况下签署了长期服务合同。⑥个别情形下,经营者甚至在其经营陷入重大困境或已经决定终止营业的情况下,仍然采取各种手段吸引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服务。因信息严重不对称,消费者通常只是在经营者事实上终止经营或“卷款逃跑”时,才知道遭受欺诈。

  (二)消费者在违约救济上受到明显限制

  在以市场交易为基础的生活消费活动中,消费者合同是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发生关系的基础。预付式消费中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合同关系,具有两个显著特征:一是合同履行期限一般较长。传统消费形态下的消费者合同,一般采取即时清结的履约方式,即使不采取即时清结方式,合同履行期限也较短。预付式交易是以一个合同实现若干次购买商品或服务的目的。经营者需要在一定期限内向消费者反复或持续履行义务。合同履行期限少则几十天多则几年。二是合同义务的履行具有非对称性。消费者合同是一种双务合同,消费者所负支付价款义务与经营者所负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义务,互为条件,相互依存。为防范先履行义务一方陷入对方不履行对待义务的风险,消费者合同通常采取即时清结的方式。根据惯例或约定,如果当事人一方先履行义务,另一方应在对方履行完毕后及时履行其义务。如此,双方当事人的义务履行具有显著的对称性。然而,在预付式消费中,消费者须于合同成立时或至少在合同成立后的短暂时间内,将未来拟购买商品或服务的价款一次性全部支付给经营者,经营者收受价款后再于约定期限内向消费者分次或分期履行义务。此种义务履行方式完全破除了一般消费者合同情形下合同义务履行的对称性。经营者对合同义务的每一次履行均完全摆脱消费者所负对待义务的牵制,是否按约向消费者履行义务完全由经营者自由决定。消费者与经营者在合同关系上地位悬殊。⑦合同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一种特别结合关系。由合同产生的债权能否实现,依赖于债务人的履约意愿和责任财产状况。除假借订立合同恶意骗取财产外,债务人通常会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但是,随着经济发展、经营状况等因素的变化,债务人的履约意愿及责任财产状况可能发生变化。合同的履行期间越长,发生此种变化的可能性就越大,债权人承受的交易风险就越高。通常情形下,当事人之间履行义务的对称性,甚至是履行义务的延时对称性(一方先履行、另一方随后履行),是当事人应对履约风险的必要手段,合同法以此为基础为当事人设置了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及不安抗辩权。当事人一方可以通过行使这些抗辩权使合同关系保持适度的均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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