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改革开放是党和人民事业大踏步赶上时代的重要法宝。改革开放之所以成为决定当代中国前途命运的重大决策,关键在于其坚持以民主和法治的方式推进“变法”,①由此发现并激活了市场这只“无形的手”,使得我国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逐步承认并日益尊重公平竞争的价值追求。改革与开放是一体两面、辩证统一的关系,其中,对外开放是我国紧跟世界主流步伐、主动借鉴国际先进经验、探索中国式现代化道路的重大实践,为国内改革提供了经验和动力。在改革与开放的同频共振合力作用下,我国快速实现了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型,从而生产关系得到调整,解放和发展了生产力。经济体制逐步转型和生产关系持续调整,需要包括经济管理体制和法律制度在内的上层建筑与之匹配并不断创新。②市场经济的灵魂是自由公平的市场竞争,改革与开放的最大通约即竞争,中国与世界对市场经济的最大共识也是竞争。作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制度结晶,竞争法是市场经济的基础法律保障,需要伴随着改革的深入推进和开放的高水平发展而不断完善,发挥更加重要的支柱性作用。 制度型开放是进入新时代以来,我国适应国内外新形势和发展新特点在对外开放领域做出的战略部署。③从2018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首次提出“推动由商品和要素流动型开放向规则等制度型开放转变”,到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稳步扩大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④再到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要求“完善高水平对外开放体制机制”和“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预示着我国对外开放开始迈向更加全面、深入和系统阶段,标志着对外开放从传统的商品和要素流动型开放向更加注重规则、规制、管理和标准等具有市场基础设施性质的制度型开放转变,⑤也意味着从依赖产业政策向依托竞争法律制度的公平发展环境跃迁,以及从制度的被动接受者转变为制度参与者和供给者的角色转换。鉴于法律是最权威和稳定的制度,在转型中站在法律立场理解和推进制度型开放尤为重要。考虑到制度型开放始终围绕着经济发展进行整体化设计,与国内、国际两个市场的公平竞争基本规律密不可分,而公平竞争理念是具有普遍发展意义的全球共识,其大量内容又被竞争法所涵摄和表达,因此从竞争法视角对推进制度型开放展开讨论,具备丰富的法律价值和鲜活的现实意义,这将有助于我国更快更好地找寻制度型开放的最大公约数,最大程度降低推进的成本,进而全方位提升对外开放的治理水平,助力全面深化改革。 制度型开放需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和实现,竞争法及其竞争法治是其重要且关键的保障之一。⑥我国目前关于制度型开放的法学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其内含的法理问题并未得到澄清,而关于制度型开放中如何发挥竞争法功能的研究几乎处于空白状态,亟待整体性系统化推进,以提出符合我国制度型开放需求的竞争法方案。 一、制度型开放的时代内涵、历史必然与现实缺憾 制度型开放是完善高水平对外开放的制度选择,也是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制度要求。从流动型开放到制度型开放的演进具有历史必然性,制度型开放更加强调对内改革与对外开放的同步推进,以及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要素的同步完善。当前,国际经贸格局演进与竞争规则发展互动更加频繁,联系更加密切,然而,无论是对内改革还是对外开放,我国在制度层面对于公平竞争原则的贯彻和对制度型开放体系性的安排,距离高水平对外开放的制度需求尚有差距,需要深入推进。 (一)制度型开放的时代内涵和公平竞争理念 1.制度型开放时代命题的提出及其基本内涵 制度型开放既是时代的产物,也是时代的命题。从2017年党的十九大提出“发展更高层次的开放型经济”,到2024年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要求“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积极参与全球经济治理体系改革”,党的文献对制度型开放的不断深化表述表征了其作为重大时代课题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系统把握制度型开放概念提出的时代背景,是准确理解和界定其内涵的前提。在国际上,深化国际分工所带来的边际收益逐渐降低、全球贸易增速放缓等因素导致全球产业布局调整;《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等巨型自贸区的形成以及美国实行的“美国优先”、保护主义等逆全球化浪潮,使WTO所代表的多边贸易体系规则面临冲击。在国内,一方面,人力成本优势逐步降低,新的创新动能和经济增长点尚未充分发挥作用,贸易增速放缓;另一方面,在改革开放与世界接轨的进程中,我国经济实力不断提升,参与全球治理的影响力和话语权也随之提高。在发展面临挑战与机遇的背景下,我国提出制度型开放,既是推动经济全球化、构建跨境互惠共同体、共享优势要素禀赋的主动作为,也是通过对接国际高标准规则,形成新的创新动能和优化开放合作环境,并在规则等制度要素的创新上提出中国方案,构筑制度竞争新优势。 制度现代化是一个国家的核心竞争力,而制度型开放是制度现代化的重要途径。结合历史沿革、时代背景与发展目标,可将制度型开放定义为:在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和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阶段,将国内相关规则与国际高标准规则对接,推动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要素的开放,形成国内规则与国际规则双向嵌入、对内改革与对外开放相互促进的高水平开放形态。